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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52:59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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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

(2005年9月29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直管理部门,是指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国土资源管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安全、交通规费征收、煤矿安全监察、供电、盐业、烟草、气象、邮政、电讯等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和部分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保护、支持垂直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

  第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职能作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习掌握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依法监督、依法征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议定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八)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等相关服务工作的情况;
  (九)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通过下列方式实施:
  (一)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
  (三)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开展对某项工作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
  (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对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垂直管理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对事关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要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程序,规范运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拟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开展监督,要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采取的方式,须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未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的,须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搞好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通报情况,提出建议,限期整改;
  (二)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严格执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垂直管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垂直管理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出现拒绝或妨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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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通过文化、艺术、人文学、新闻和体育等方面的接触和交流,两国人民相互间的了解得到了增进;
  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更广泛的接触以利于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鼓励和促进两国文化交流来增进互相了解;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鼓励对彼此的历史、文化、文学、艺术、语言和体育等加深了解,除了较专门化的研究之外,还包括一般性知识。通过合作计划和交流,两国政府将促进和帮助它们各自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努力。

  第二条 两国政府鼓励和促进两国人民间的接触和交流的进一步发展,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团体,文化组织,新闻宣传机构,广播电视机构,学术机构以及人员之间在共同兴趣的基础上的互相交流。

  第三条 两国政府通过共同议定的计划和交流,鼓励两国人民增加互相了解。促进这一目标的计划和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和发行书籍、刊物和其他印刷品;生产和发行电影、录音和其他直观材料;历史、文化、艺术和现代生活有关的展览会,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以及体育运动。两国鼓励发展上述演出和材料的翻译计划等活动,以便使之在另一国更容易被了解。

  第四条 两国政府鼓励非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最广泛地参加和支持本协定所涉及的计划和活动。

  第五条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执行这一协定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负责执行这一协定的机构是国际交流署。
  以上两执行机构应该互相联系、检查和支持本协定的执行。两执行机构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定期会面。两机构可就双方同意的期间内的具体计划达成谅解以指导本协定的执行。
  两执行机构应适当地鼓励和促进两国间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的接触和合作,并适当地鼓励和促进这些机构就互利活动缔结协议。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于华盛顿签订,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