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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6:24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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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评价[2005]71号



关于印发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根据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将《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在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一)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的填列。

  国资委确认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对于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中确认核减未分配利润部分,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的填列。

  对于国资委确认的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对2003年当年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数,对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47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实际数;对拟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预计资产损失在2004年暂不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国资委同意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上年实际数,其中:用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8行“盈余公积补亏”上年实际数中反映;用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和说明。

  二、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企财04表)中“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如何填列的问题

  “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企财04表)中的“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当年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含清产核资批复的资产损失;“当年损益中消化的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在当年损益中消化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含清产核资批复中同意自列损益部分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因当年消化处理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的数额。

  三、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并表后“经营规模”如何填列的问题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有关要求,选择适当的经营规模填列。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按有关要求并表后,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实际业务性质或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从事的业务类别确定行业类别,确实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并入企业的行业确定,再按照不同的行业标准选择适当的经营规模填列。

  四、关于基建项目中已经资本化的从业人员工资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和“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对于基建项目中已经资本化的从业人员工资和劳动报酬应当分别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的“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相关项目中中反映填列。

  五、关于企业收取下级企业管理费在“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的“管理费用”只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收取的下级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在“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的“管理费用”中不予反映。

  对于收取下级管理费的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表”(企财16表)中“20行本年数、上年数=企财02表17行本年实际数、上年实际数”这条公式因未反映收取下级上交的管理费而造成不等时,可视为通过。

  六、关于执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与批复数不一致时,如何调整决算报表的问题

  对于执行工效挂钩企业,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批复数的,应当按超过批复数的金额对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应付工资及成本费用等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批复数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况分别考虑:对于在2003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日之前已得到批复而未按批复数对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的,不再进行补提,对于在2003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日之前未得到批复的,可对2003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和批复数之间的差额进行补提,计入2004年度当期损益。

  七、关于“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中“增加值”如何填列的问题

  企业填报“增加值”指标时,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填列。国家统计局未统计的企业,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填列:增加值=企财07表(40+49+51+55+95)行+企财02表(23+26)行本年实际数+企财06表85行-企财06表(41+56+61+92)行。

  八、关于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问题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中第39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会计科目)对应的企业会计科目,由“主营业务收入 ”调整为“其他业务收入”。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第47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企业报表科目)对应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报表科目,由“未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地勘发展基金年初数”,调整为“未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地勘发展基金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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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4.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6.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8.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9.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顺德中糖储备糖库)
10.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德阳直属糖库筹建处)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2.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3.青岛华食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8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04]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取消13部地方性法规设置的31项行政许可,涉及的条文作相应修改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

2、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应加强教育辅导,不得歧视、不得强制转学、停学或退学。”

3、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4、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生经考核达到小学、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学校出具实际学历证明。”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二)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战备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向人防战备部门备案。”

(四)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8、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向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五)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9、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组织文物展览、文物出国(境)展览按国家规定办理。”

10、删除第二十八条。

11、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六)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1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1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4、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5、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6、删除第六十二条。

(七)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7、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18、删除第八条。

1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20、删除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21、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八)贵阳市消防条例

22、删除第十六条。

23、删除第四十一条中“本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

2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动消防设备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不得擅自停用。”

(九)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5、删除第二十二条。

26、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修改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

27、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应当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十)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28、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十一)贵阳市绿化条例

29、第十五条修改为:“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十二)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0、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建设。逾期24个月未开工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失效。”

(十三)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31、删除第七条。

二、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13部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