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二、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委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六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
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专科起点本科班及“高职班”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
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高教)厅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
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四条 国家教委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
,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他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等学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国家教委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的应届毕业生和少量的社会青年。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应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九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国家教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二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 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
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部按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复习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四)“高职班”招生实行计划单列,考试分两种情况:
(1)报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同本条(一)、(二)款规定;
(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及招生办公室确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相关的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全国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复习考试大纲》不能覆盖的专业课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其他专业是否需加试,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职班”考试科目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颁发的复
习考试大纲。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委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
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八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9日、10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 | |
| | 5月9日 | 5月10日 |
|时 间 | | |
|------------|---------|---------|
| 9∶00-11∶00 |语 文 |数 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15∶40 |中医基础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 |政 治 |外 语 |
----------------------------------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委批准,并根据招生计划指标和生源质量情况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还应扣除数学部分,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90%。
第三十二条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申请进入专科起点本科的,应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文凭),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者;
(2)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者,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者;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亚运会上破世界纪录者。
第三十六条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全国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本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录取为“预科生”。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5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30分):
(1)获得地、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务院部委直属局级机构,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享受地厅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而参加考试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集体二等功以上者。
(4)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5)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民政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
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10分)。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需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项目,应于6月底前报至国家教委。
第四十二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跨越隶属关系调剂招生计划及生源计划。对因满
额或不足开班而调整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工作
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国家教委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各地教育计划部门应将涉及跨越隶属关系的计划调整情况报国家教委。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因此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部门可予以补录。此项工作应在1998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
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优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教成司〔1995〕22号和教成司〔1997〕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继续进行“预科生”、“资格生”的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加强试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规定,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他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原则上在具有函授、夜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招生专业应在《1994年成人高等教育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专业范围》及《1996年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新增招生专业的通知》(教计厅〔1995〕10号)之
内。举办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学校办学资格及专业一律经国家教委审批,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成人高教招生总量。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专升本科班招生生源计划。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
件。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他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报考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参加考试由学校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门确定。
四、考试科目及命题
1、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
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学校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以下各专业课中任选一科。
图书馆学、档案学、文学概论、新闻学、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财政金融学、会计学原理、环境保护概论、管理学概论、电子技术基础、电路原理、机械设计基础、结构力学、化工原理、地质学概论、医学基础、植物生理学、中医基础理论、海洋生物学、淡水生物学、家畜生理学
、食品微生物学、市场营销学概论、旅游学概论、色彩。
报考法学类和英语类考生考试科目分别为:
法学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精读和泛读。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由国家教委颁布的《专科起点本科班各科复习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五、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考试日期定于5月9日和10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期 | | |
| | 5月9日 | 5月10日 |
|时间 | | |
|------------|--------|-------------|
| |教育理论课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学(师)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心理 |
| | |学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 |
|9∶00-11∶00 | |学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有机化学 运动生理学 |
| | | |
|------------|--------|-------------|
|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9∶00-11∶30 | | |
| | |世界通史 |
|------------|--------|-------------|
| |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4∶00-15∶00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色彩(基础知识部分) |
-------------------------------------
-------------------------------------
| 日期 | | |
| | 5月9日 | 5月10日 |
|时间 | |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革命史 |
| |汉语 |文学概论(师) |
| |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4∶00-16∶00 |中国地理 |自然地理基础 |
| |学校体育理论 |学校管理学 综合考试 |
| |美术史论基本 | |
| |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 |精读和泛读 档案学 |
| |高等数学(二) |民法 市场营销学概论 |
| |大学语文 |食品微生物学 |
| |刑法 |图书馆学 政治学概论 |
| |音乐基本理论 |文学概论 财政金融学 |
| |中国通史 |新闻学 环境保护概论 |
| |数学分析 |电路原理 电子技术基础 |
| |动植物学 |化工原理 医学基础 |
|14∶00-16∶30 | |中医基础理论 |
| | |行政管理学 |
| | |会计学原理 结构力学 |
| | |地质学概论 植物生理学 |
| | |机械设计基础 |
| | |管理学概论 |
| | |海洋生物学 旅游学概论 |
| | |淡水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
| | | |
-------------------------------------
六、专升本科班招生录取工作与高中起点本、专科招生录取同期进行。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划定。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审批录取。
七、专升本科班招生考试的其他有关事项按《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1998年1月21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汴政〔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开拓、诚信、高效、廉洁、法治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顾全大局,求真务实,以人为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开封复兴。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并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经过调查研究、专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联系,并充分发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科学决策。
十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涉及政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包括通告、协议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十四、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十五、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经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法律顾问,为依法科学决策服务。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重要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开封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长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副职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列席。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开封军分区和其它有关单位领导列席。根据会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长列席。研究与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可邀请部分市民代表与会旁听。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及比较紧急的事项。
二十二、市政府全会的议题,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汇总,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重要的报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一经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十三、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仍不一致的,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协调或其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十四、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市政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批准或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会议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等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一般不安排领导会见与会代表和合影活动。
二十六、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七、公文办理工作实行公文逐级审签制,严格按程序办理。上级和同级来文自上而下传递,下级报文和办公室行文自下而上审批,不得越级或逆向报批文件。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开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也不得接收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审核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要积极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上报公文的情况通报一次。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安排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在规定的办文时限内未完成的,上报公文的县区和部门可向市政府报提示函催办。
三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应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联合行文,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办公室,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审示后送市委办公室。
三十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经秘书长批准,应及时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下级单位安排的剪彩、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参加的,应报秘书长征求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一个活动只参加一位市政府领导。
三十五、实行市政府领导周工作安排制度。对市政府领导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发《市政府领导周工作预安排》,对周工作安排事项的执行情况,每月通报一次,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按照《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市级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的意见》(汴办〔2003〕25号)执行。市政府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汴办〔2003〕26号)执行。
三十七、上级领导和外省市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组织接待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接待方案报市长或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接待省及省级以上部门领导,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事前要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外事出访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市长离汴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离汴出差(出访)、休假或请假,本人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汴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县(区)长离汴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市政府主管领导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返汴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动态、重大疫情和灾情事故,重要的涉外工作,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作某些调整改变的,市政府各部门超越自身职权范围或需与其它部门协调确定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开封整体形象的指示、意见和批评,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可能诱发不安定因素或过激行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它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凡有紧急重大事项,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秘书长、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长报告。
四十二、对出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四十四、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结合本市实际,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实现开封复兴,同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对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市政府督查办要抓紧立项并进行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四十六、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并据此奖优罚劣。目标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章 接受监督、民主协商和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主动加强与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四十八、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市政府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四十九、拓宽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向市长专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建立督查反馈制度。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公布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服务规则、奖惩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