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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4:50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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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还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还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坚决摧毁拐卖人口集团和他们的网点。对于应该抓获的同案犯,要追捕归案,全案处结,对拐卖人口集团的成员,应按各自的罪责区别对待。对集团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拐卖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还应积极追赃,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问题。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4.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况下,不只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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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对“沉默权”问题采取行动吗?

作者:黄熹 胡鹏 孙伟 陈晓军


  在我国法律界一度争论激烈的“沉默权”问题,最近又因一则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退出武汉警方审讯室的消息,再次引起波澜。为探个究竟,记者专程赴武汉采访,但结果有点出人意料……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迈出了关键一步---“无罪推定”终被写入,不过,作为“无罪推定”原则一项重要内容的沉默权,则并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将确立“沉默权”法律原则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确已退出审讯室,但武汉警方认为某通讯社的有关报道过头了。

  说到沉默权婉拒采访者

  国内某通讯社近日发布了一条有关“沉默权”的消息,内容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已退出武汉警方的审讯室,该市青山区警方还表示尊重被讯问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此消息由多家媒体刊载后,反响非常强烈。为探个究竟,记者近日专程赴武汉采访。

  采访中得知,武汉市警方对这条消息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报道“过头”了。据悉,该消息发布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准备就此到武汉采访,但武汉警方以沉默权问题目前不宜报道为由,婉拒接受采访。记者此次也是好不容易才获准采访。

  在青山区公安分局,记者发现各派出所审讯室的墙上,已不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分局的同志解释,这条沿用多年的警语虽然不见了,但并不意味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退出历史舞台,因为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原则一直在沿用:坦白与抗拒,关系到认罪态度问题,而法院一旦定罪,在量刑方面是会充分考虑认罪态度问题的。

  至于沉默权问题,武汉警方的观点是:沉默权目前还只是一个在法律界内部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现阶段不宜提及。

  新刑诉法打破“无罪推定”禁区后有人“顺理成章”地提出沉默权,但---

  争了几年仍是纸上谈兵

  此次引起轩然大波的沉默权问题,其实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人提出,并引起了激烈争论。不过三四年前的那场争论并没有见诸大众传播媒介。

  何为沉默权?它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民警、检察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沉默权的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和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首倡者---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如此解释:“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6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终于迈出关键的一步---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就在新刑诉法出台前,法律界在讨论新刑诉法草案时,有人提出了沉默权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既然是从“有罪推定” 走向“无罪推定”,何不承认沉默权?

  据刑法学博士甘正培介绍,直到1996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审议新刑诉法草案期间,法律界有关沉默权的争论仍在激烈地进行。最后,反对的意见压过了赞同的意见,沉默权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这是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

  几年来沉默权之争中的两方面不同的意见主要是:

  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代,很容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

  反对者则认为,沉默权的实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滑、罪大恶极之徒。如当年公审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时,张春桥就是始终一言不发,以沉默来对抗正义的审判。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类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讯问嫌疑人、录取口供。如果不顾国情而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

  尽管我国还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青山警方已强调尊重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审讯打骂待岗处理

  虽然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已强调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即使嫌疑人不开口,办案人员也不能有打骂和刑讯逼供行为。该分局制定了一套有关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规范,任何民警一旦违反,轻则受到诫勉,重则可能下岗!

  一个多月前,该分局宣布对五名民警作出待岗处理,引起震动。其中有一名民警,就是因办案不文明而受到处罚的。这名派出所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有打骂行为,两次被投诉。

  采访时记者向该分局的多位基层办案民警提问:在新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如果碰上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甚至死不开口,你们如何把案子办下去?

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质量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是推动我国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战略任务。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工业企业掌握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还存在一些影响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应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工业企业对质量管理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培训和要求不足;全社会重视质量管理的良好氛围有待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缺乏对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基础性和系统性研究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工作,要求把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作为提高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快提高我国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现就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提升企业领导和员工质量素质技能;以“学懂、会用、有效”为原则,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营造氛围、政策引导、培养人才、研究推广为手段,大幅提升先进质量方法的普及率、成果率,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
  
  “十二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80%以上管理人员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和管理体系培训;50%以上一线员工掌握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和技巧;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100%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具备提供质量管理培训和辅导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为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现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着力落实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营造关心重视质量管理的良好氛围
  
  要宣传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增强工业企业质量意识,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职责。质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标准作为“十二五”期间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每年“质量月”期间,集中组织宣传、培训等活动,形成学习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热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质量协会,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尤其是宣传我国企业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成功经验;每年组织质量专家宣讲团活动,巡回宣讲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每两年组织一次质量知识竞赛,并表彰优胜者。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在企业内部及产品供应商等可施加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建立标准、纳入考核目标等手段,持之以恒地推动先进质量方法和标准的应用,加大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力度。
  
  (二)推动各级各层次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质量协会等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量管理知识普及和技术方法推广工作,并指导企业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对接。针对工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做好课程开发、教材编制、案例研究、教师培训等基础性工作;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列入的普及性员工质量管理培训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和企业高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并支持“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要大力推广QC小组、六西格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员工发现质量问题、解决质量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作为“银河工程”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为中小企业培养质量技术管理骨干人员。
    
  (三)运用信息技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公共质量技术服务网,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宣传、网上培训及应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两化融合”工作中,要将质量管理信息化作为重要内容,提高质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的信息化水平。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基于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技术的质量管理技术应用能力建设。
    
  (四)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专业技能的应用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相应的技能水平和任职资格的要求和规定;对关键职业和岗位建立相应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和岗位技能评价制度。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强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技术基础。国资委要要求中央企业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并监督检查。
    
  (五)组织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方法的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高校等专业技术机构对适用不同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进行研究,加强对推广工作的专业指导;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设立质量管理创新基地,树立标杆,加以扶持;研究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我国企业应用的有效路径,总结、提炼我国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探索中国企业质量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和客观规律;定期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企业参与国内外质量交流和学习活动,提高企业应用先进质量技术的积极性和实践水平。
    
  (六)利用标准化手段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质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国质量管理实践,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化与先进质量管理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标准的研制、宣贯与推广,及时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进行标准化,利用标准化手段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七)完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各有关部门支持与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相关的表彰与奖励工作,树立标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逐步建立激励制度,提高工业企业学习实践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申报质量奖、质量技术奖等应用质量技术的奖励项目,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资委要引导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及奖惩机制,并将质量管理相关目标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内部的奖励激励机制,营造学习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落实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的工作。
  
  (一)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落实各项推进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在学习和领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五年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内容,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形成合力,落实各项工作和相关的财税政策。重点支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过程中的规律总结、共性问题攻关、相关基础教材和资格课程开发、骨干培养等活动,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重大推广交流活动。
  
  (三)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质量协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发挥政府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选择和推广有效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大力推广、坚持应用,不断创新,务求实效。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