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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50:59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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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83年5月5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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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本着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的精神,确定年内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31件,包括2004年已审议尚未通过、安排今年继续审议的10件,初次提请审议的21件(其中,安排常委会各次会议审议的15件,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6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各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25件)
  (一)2月第十四次会议(4件)
  1、公司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次审议
  3、刑法修正案(五)              第二次审议
  4、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次审议
  (二)4月第十五次会议(6件)
  1、紧急状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违法行为矫治法               法工委起草
  3、证券法(修订)             财经委提请审议
  4、企业破产法                 第三次审议
  5、公务员法                  第二次审议
  6、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次审议
  (三)6月第十六次会议(5件)
  1、合伙企业法(修订)           财经委提请审议
  2、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3、刑法修正案(六)              法工委起草
  4、物权法                   第三次审议
  5、公证法                   第二次审议
  (四)8月第十七次会议(3件)
  1、行政强制法                 法工委起草
  2、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3、审计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五)10月第十八次会议(5件)
  1、反垄断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
  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
  5、监督法                   第三次审议
  (六)12月第十九次会议(1件)
  义务教育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此外,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已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
  1、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电信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3、护照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4、畜牧法                  农委提请审议
  5、海岛保护法               环资委提请审议
  6、反洗钱法                  预工委起草
  列入以上计划第一类的法律项目,应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审议;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未列入计划的法律项目,如确实需要、条件成熟,且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视情况安排审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7〕1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精神,依照《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吨(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节能执法大队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市节能执法大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耗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向县(市、区)经贸局、市经贸委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对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