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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4:43  浏览:8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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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实力、全面提升水平”的行业发展总体部署,适应行业新形势、新阶段、新任务所提出的新的发展要求,切实提高烟草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全行业全面推行和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称贯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贯标工作的现实意义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吸收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融入了目标管理的思想,涵盖了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烟草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行业工业企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20世纪90年代末部分商业企业开始尝试贯标工作,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贯标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效,对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绝大多数卷烟工业企业和部分商业企业通过贯标基本实现了企业自身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标准的有机融合,建立起了较为扎实的质量管理体系。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贯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标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工业企业,随着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推进和行业贯彻国办发[2005]57号文件实施行业资产及管理体制改革,企业规模与管理幅度进一步增大。20世纪90年代行业所推行的贯标,都是单一企业为主体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各成员企业原有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以及业务流程的差异,原有各自独立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亟需整合统一;而且,作为二级管理体制主体的省级工业公司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随着工业企业“四大中心”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企业集团需要按照新的运行机制对成员企业原有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新梳理、策划、编写,以形成企业集团内部自上而下、高度统一、全面覆盖的质量管理体系,以适应多点生产和多点管理的需要。对于商业企业,随着行业贯彻国办发〔2005〕57号文件实施行业资产及管理体制改革,地市级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已经确立,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加强基础管理,固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
贯标是有效防范大企业病的重要手段。随着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和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工商企业的管理幅度和复杂程度都进一步增大,如何有效防范大企业病,全面提升水平,实现企业由大变强,是工商企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这就迫切需要一套成熟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模式以提高企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贯标正是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强化技术基础、完善内部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贯标,企业可以科学规划企业管理体系,系统梳理企业工作流程,合理设置企业部门间工作接口,并适时清理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起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和自我发现问题、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机制。
贯标是行业规范经营的需要。企业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源自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清,监督控制不严。通过贯标,可以明确企业每位员工的职责、权限,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参与意识和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制度建设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真正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把管理从重视结果向重视过程转变,从指令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规范各项运作环节,切实提高企业执行力。实现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企业更好的解决自律问题提供实现载体。
二、贯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遵循“统一组织、突出实效、注重培训、强化内审”的原则,进一步全面贯彻和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增强行业总体竞争实力。
总体目标:力争通过2至3年在行业工商企业全面实施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主体,其他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现代综合管理标准体系。
2007年,所有经国家局批准已实施改制的省级工业公司,要全面启动并实施内容覆盖其所辖成员企业的统一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做好与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其他相关管理体系与标准的有机结合。
2007年,直辖市公司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地市级公司要全面启动并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做好与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其他相关管理体系与标准的有机结合。具备条件的省级公司在完成好所辖地市级公司贯标工作的同时,可建立并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证贯标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贯标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1.国家局负责对全行业贯标工作的组织、引导和考核。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加强对贯标工作的领导,实施单位“一把手”负总责,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所属企业贯标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和考核。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做好动员、精心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协调配合的良好互动氛围。
2.要注重实效。工业企业要围绕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联合重组后企业管理整合相结合,通过贯标建立高效、顺畅、和谐、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与优化流程相结合,按照“技术、营销、物资采购、生产”四统一的运作模式,对贯标所涉及的企业所有工作环节、业务流程和程序内容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识别和梳理,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三是与实现企业由大变强,有效防范大企业病相结合,以高效顺畅为目标,运用控制方法,分析管理现状,诊断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达到体系运行全面规范与精简高效的统一,切实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商业企业要围绕“三个满意”的核心,努力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服务质量,通过贯标,将“三个满意”的要求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商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二是突出流程优化,按照地市级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地位的要求,合理优化流程,切实提高效率。三是突出规范经营,切实解决自律问题。
在贯标过程中,工商企业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支撑体系的运转,落实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原则、方法和要求,从而实现集成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企业在实施贯标过程中,要在遵循体系标准规范的原则框架和管理理念前提下,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系统设计体系的咨询、建立、运行、认证工作方案和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与贯彻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尚未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将两个标准同时咨询策划和实施。商业企业贯标要采取先个别试点,后在全省行业范围内分批次推广实施的方式,保证全省贯标工作稳妥、高质量开展。
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贯标的分层次培训工作,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建设一支具有全面质量意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造就一批行业贯标专业人才和骨干。国家局每年也将组织一至二期专业型培训班,逐步培养和打造一只既精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又熟悉企业管理的专家队伍。
5.在实施第三方认证前,各单位必须组织内部审核,内部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第三方认证。国家局将适时抽调行业专家进行行业审核,以确保企业贯标的有效性。
6.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贯标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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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2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村(居委会)、社(社区)开展群众性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报告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经委、县(市、区)经济局(经济与商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电力设施周边单位,成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电力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

(二)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整治安全隐患;

(三)调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及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因需要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划定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护范围;

(三)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二)查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的管理,确保树竹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电力设施;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三)严格执行电力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五)配合做好电力设施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及时发现和报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各种专用电力管道(沟)保护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或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等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需要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电缆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三)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

(五)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对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发电厂周边500米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仓库及建筑或构筑物;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缆管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和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不得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和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植物。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竹,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代为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和应当修剪、砍伐,减免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南充市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2l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三外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三外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市外经贸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达的三外工作各项目标。
(二)考核标准
1、三外目标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利用外资占50%,外贸出口占25%,外经合作占25%。
2、利用外资的实际得分由以下5个方面组成:
(1)基本分:完成利用外资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协议注册外资占30%,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占70%。
(2)增幅分:协议注册外资每超目标2%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超目标2%得0.7分。
(3)总量分:按各县(市、区)的完成实绩,以每200万美元为一个计量单位。完成协议注册外资每200万美元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200万美元得0.7分。
(4)大项目分:单个项目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或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3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另得5分。
(5)重点项目分:完成重点利用外资项目任务的得5分,完成80%以下的扣5分。
积分为以上(1)一(5)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50%,实际得分超过80分的,按80分计算。
3、完成外贸出口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同比净增每100万美元得3分。同比净增每10%得2分。实际得分=积分x 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4、外经合作的实际得分由以下3方面组成:
(1)完成外经合作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新签合同额占20%,营业额占30%,新派出国劳务人数占50%。新派人数每超目标1人得0.06分。
(2)新派人数总数列全市第一名的另得15分,总数列全市第二名的另得10分。
(3)新批境外非贸易企业1家另得10分。
积分为以上(1)一(3)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三、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根据完成实绩考核计分,分别排出考核对象的名次顺序,设综合奖3名,外资、外贸、外经单项奖3名,从市直各部门中推荐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优秀单位3名,从全市推荐先进工作者40名,由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二)对三外工作的考核表彰每年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对本办法作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