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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3:05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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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五千二百万团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朝气蓬勃的力量。各行各业的共青团员,要带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先锋。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为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奋发进取建功立业,把对最高理想的追求熔铸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苦奋斗之中,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武装自己,做促进改革开放的模范,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模范,做学习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守法遵纪的模范,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的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青年。

  工业战线的共青团员,要以主人翁精神创优争先。关心企业,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讲求效益,安全、文明生产,争创第一流成绩;刻苦钻研技术,大胆革新创造,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

  农村的共青团员,要为建设富裕文明的家乡积极奋斗。率先致富,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致富;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观念,克服阻碍农村现代化的小农经济思想,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带头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村镇,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服务行业的共青团员,要满腔热情地为顾客服务。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平等待人,服务周到,公平信实;做到精通业务,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以优质服务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尊重,把本职岗位建成传播文明新风的窗口。

  从事个体劳动的共青团员,要用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自尊自强,树立个体劳动光彩的思想;买卖公平,童叟无期,以信誉求效益;文明经营,遵章守纪,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技能,掌握信息,在竞争中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大中学生中的共青团员,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勇于进取,诚实谦虚,尊师爱校,热爱劳动,注重实践,增强民主和法纪观念,服从祖国需要,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走向社会,走向未来。

 教育、科技、文化和机关等单位的共青团员,要走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列。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工作脚踏实地,业务精益求精,追求真理,献身科学,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发扬创造精神,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共青团员,要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贡献力量。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安心服役,忠于职守,乐于吃苦,勇于献身;爱军习武,努力成为军地两用人才;纪律严明,军容严整,团结友爱,文明执勤;踊跃参加军民共建活动,做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标兵。

  在公共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传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文明交往,使用礼貌语言,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热心公益活动,绿化美化环境;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关心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通过民主程序表达自己的意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挺身而出;在国际交往中,热情友好,文明大方。

  在家庭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建设文明家庭。尊敬长辈,赡养老人,婚姻自主,计划生育,夫妻和睦,邻里友好;破除落后生活习俗,养成饮食卫生、服饰整洁、居室干净的生活习惯;用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活动丰富家庭生活,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共青团干部要做团员的表率。要求团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到的团干部首先要做到。共青团干部应该具有服务青年、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勇于改革、顾全大局,严以律己、不谋私利,朝气蓬勃、开拓进取;努力养成联系实际的学风、清新朴实的文风和创新求实的作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宏伟的事业,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年都有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办几件实事。要着眼于团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发展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局面,着眼于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带领全体团员从自己做起,从岗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创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宏大工程中,做出无愧于自己光荣称号的努力。全会号召所有共青团员,牢记崇高责任,用模范行动去团结、带动我国三亿青年创造性地学习,创造性地劳动,为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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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若干问题探讨

商家泉


关键词:违约金调整 定金 滞纳金 损害赔偿金 解除合同


一、违约金的法理支持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该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定为“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

二、违约金的分类

  根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可以有不同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

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

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损失的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考虑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精神,应将违约金的性质确定为“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为主要功能。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违约金标准:
(一)违约金调整前提
  审判中有些值得商榷的做法,即当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官或律师不去首先考虑违约金是否有效成立,而直接考虑是否应该予以调整。违约金成立的条件是最基本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考虑调整违约金前应首先审查违约金责任是否合法有效:
1、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债务自然不成立或无效。但也有例外,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3、对于违约人过错的要求。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不需要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符合《合同法》无过错原则的立法精神。

(二)违约金主张方式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主要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提出抗辩。另外,为防止当事人日后反复申诉,并且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确定。“实际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违约金减少幅度的把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适当减少”。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经验、阅历、知识等予以裁量。但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慎重,只有当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方得适用;并且,当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减幅度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07]94号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人为水土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在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中,仍然存在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以及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执行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现就加强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治理轻监督、重审批轻督察的思想,将水土保持督察列入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督察力度,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督察工作经费,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督察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执行率和验收率,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个、实施一个、验收一个、见效一个。
  二、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对其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做出评价,建立年检档案,对问题突出、督察难度较大的要及时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不定期督察,每年督察总量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的20%,并写出年度督察报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上级要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督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定期交流督察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三、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的项目,要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对严重违法或因开发建设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和企业(集团),要暂停审批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通报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开工、验收的数量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对消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媒体曝光和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并及时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我部举报电话:010-6320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