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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8:06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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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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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
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 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管理区)成立以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为成员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细则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全市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三)建立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每半年全面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净化学校育人环境,形成长效的联动机制。

(四)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五)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综治安全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一份综治安全工作总结到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管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本县(区、管理区)综治安全工作总结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八)建立健全联防工作机制。学校与当地派出所、街道、村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周边环境治理联防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幼儿园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治安、消防安全及禁毒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环境。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监督,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

(三)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环境。

整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派专人疏导交通,并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志;严厉查处影响师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车”,加强对“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等。

(四)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卫生环境。

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排查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严禁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等。

(五)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教学环境。

严厉查处社会上损害师生利益的非法办学和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等。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 -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

(五)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指导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两个排查”,有效化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矛盾和问题,增加校园和谐因素;

(六)发挥学校教育特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园内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八)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

(二)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评分权数,促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四)根据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五)加强校车管理,认真开展校园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整治;

(六)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落实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

(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五)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促进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

(二)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等违法营运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送学生活动,要依法加强对摩的、农用车、报废车及“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发生因饮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传播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与市场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五)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规范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 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打击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倡导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学生专场演出,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管理;

(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

(七)负责牵头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巡查,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游戏软件;

(八)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网吧、录像厅、手机短信等传播淫秽色情的各种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

(二)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流动摊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违法经营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各种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防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严格网吧接入的手续,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对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通知电信运营企业中止或终止其接入服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性药品广告网站等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努力净化互联网络环境;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等行为,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整治;

(二)加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

(三)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

(四)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五)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村委会负责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到村入户进社区,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一)建立健全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和各类应急机制;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建立校(园)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园)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托管;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九)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规定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地方有关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政府令第30号 娄底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娄底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9月8日 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 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娄底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含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辖区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公路路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工作实绩实施奖惩。   

第二章 路产路权  

第六条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道班房等公路附属设施用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已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经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 1米 的公路用地。  

第八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做好管辖路段护路林木的营造培育工作和更新采伐管理,并依法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权证》,申请护路林木更新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应以实际管养权限为界限进行管理,具体划分由当地政府召集交通、公路、住建等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 经核准废弃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不再承担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能,报经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沿线村民仍需将其作公路使用的,由所在村作村道进行养护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内道路网已经形成的区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公路要及时核准并通报规划部门。  

第三章 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 20米 、省道不少于 15米 、县道不少于 10米 、乡道不少于 5米 、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 30米 、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 20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地下挖煤采矿。  

第十二条 凡在公路两侧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并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新农村项目,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违者,市政府将对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各级政府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建设。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城镇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五条 电力、通讯、石油石化等部门需要在公路两侧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取得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对影响公路建设和交通安全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强制拆除。公路改、扩建拆迁户必须迁到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不能原地安置。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设计的公路征地红线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章 超限运输治理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要求。下列车辆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 以上、车货总长 18米 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 以上;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严禁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上桥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在公路及其桥梁上超限行驶的,承运人须在起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悬挂明显标志才能上路行驶,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费。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超限超载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允许车辆超限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治超工作,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治超工作绩效与公路建设项目审批联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国省道干线公路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农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村道采取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高 4米 、限宽 2.5米 ,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五章 路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国道省道进行下列作业,必须报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国道省道进行下列作业,必须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  

(四)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四条 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县道乡道公路进行下列作业,必须经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  

(七)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提交修复方案并缴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按照行政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在城镇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有关部门违法批准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拆除的,由有关批准机关承担拆除等费用并赔偿相关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县级政府予以取缔,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  

(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    

(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  

(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七)移动、涂改、损毁或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八)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由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服务,依法行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求路政执法人员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村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