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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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7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第三条第三段),双方同意举行联合工作会议检查和讨论中法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为了表明发展科技交流的兴趣,两国政府建议这个联合工作会议采用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形式,以下简称“混委会”。
混委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至七日在巴黎举行。
双方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一。
第一条 职责
混委会的职责是:
总结自一九八0年以来执行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技交流计划和同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的补充项目议定书的科技交流的开展情况;
根据两国的优先顺序,确定今后一段时期的合作领域或项目和实施手段,并提出必要的说明和意见;
共同采取措施,促进、改进和加强上述科技交流;
注意协调和实施已确定的交流计划;
鼓励对口部门直接联系,促进交流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 总结
混委会颇有兴趣地注意到两国科技部门之间签订的对口协议或签订合作活动的会谈纪要,如附件二清单中所列的那样。
混委会着重指出,最近两年交流数量有明显的增加,一九八0年中方派遣短期或长期团(组)已达一0九人;法方派遣短期或长期团(组)为一五一人(参照附件三)。
这些交流主要是在基础研究、地学、农学、生命科学和工业技术方面。
第三条 手段
双方建议在今后一段时期,各方都要努力维持用于中法科技合作的手段,并保证合作顺利开展。
合作要按互惠的原则进行;派出国承担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逗留和交通费用。
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时,在接待国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接待国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必要医疗救护。
第四条 合作计划
双方起草了今后几年合作计划大纲。这个计划扼要地记载在附件四的技术卡片中。
如有必要,双方保证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部或机构协商后,再修订合作计划。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协商,确定下届混委会的时间。
本会谈纪要于七月七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团团长 法方代表团团长
戚 德 余 伊夫·雅克
(签字) (签字)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7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
三、有关的“证书”等印刷品,由各省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我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定,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具体问题将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此复。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卫生部法监司:
我省在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卫生部进一步明示,以便更好地执行该管理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是否必须是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诊断医师,即成为职业病鉴定专家库成员前提是否必须要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我们在审查、考核诊断机构的申请时,是否要求该机构(单位)必须要有“三名以上”与诊断项目相适应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三名以上有诊断资格的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其“三名以上”的诊断医师是否必须是本单位的诊断医师。
三、有关的“证书”、“证明书”、“申请表”、“申报表”等印刷品,是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证书是否也应有有效期。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盖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