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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4:27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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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二、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三、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四、鼓励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联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黄  镇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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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全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称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坚持合法、公开、平等、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精神及工作需要和岗位缺编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对象为年龄18至3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的公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时,应根据拟聘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聘人员数量和条件,并做好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确定聘用人员。退役士兵尤其是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地方职业院校消防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含2个月试用期)。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上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续聘人员除外)。培训方式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培训应当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的内容执行。主要包括: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第十六条 上岗前培训时间为2个月,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训练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后,由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岗位性质,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在保证消防站不少于2/3人员在位的情况下,安排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轮休,以保障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其他重大保卫时期的休假,根据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应按照服从消防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正在探亲、休假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作需要被召回时,应立即中断假期,按时归队。剩余假期在当年安排补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政治教育原则上与现役官兵一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接转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党(团)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成绩作为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必需的营房、训练器材、灭火及抢险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伙食补助、服装、医疗等经费开支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量化考评奖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量化考评奖由用人单位依据考评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年度考核合格或续聘的,翌年基本工资相应递增,递增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企业用工工资递增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享受义务兵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日常工作、灭火救援和比武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应当予以立功受奖。需立功受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记功或嘉奖。立功受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从招收聘用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和终止合同后,养老保险的处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退出培训费、服装费和提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消防部队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

(四)灭火、抢险救援贻误战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制消防员非其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负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被解聘者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擅自离职的,由其本人承担离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内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扩大,原有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从整体上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加
强宏观经济管理,指导经济工作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行科学决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急需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自一九八四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来,经过长期努力,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几年来,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理论研究、方案设计和试点试算等一系列工作,
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并已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论证通过。新核算体系方案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际上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有益经验而设计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经各地试点试算证明是可行的,可以付诸
实施。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分两步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第一步,在今明两年建立起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基本框架,实现初步过渡;第二步,到一九九五年基本完成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关键是要走好第一步。第一步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把新核算体
系的基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即通过一九九二年度的资料,编制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从总体上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实现第二步目标,就是要能够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
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
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是对旧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促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作为共同的任务,努力完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按照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改革各自的核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基础工作,为推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人民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199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