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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0:23:44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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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许多省、市税务机关来函来电话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人民银行印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纸还有一定库存,如不使用,将会长期占压资金、仓库。经研究,为了减少浪费和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纸可用于印制其他发票,并可不加印底
纹。
特此通知。



19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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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1987年7月2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范围是,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
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国家设立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
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二章 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
第七条 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 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本地区的省、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两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授奖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3]4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的通知》(国烟人[2001]386号)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烟人[2001])81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实行自由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