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盘活本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发挥土地最大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现有城市建设中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需要调整的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适用本办法,新城区范围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收购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承担(以下简称收储机构)。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的收购工作。
第四条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城市规划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依法由市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开发、改变用途:
(一)单位搬迁、解散、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土地;
(二)原为工业或其他用途建设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三)原土地性质属划拨,依法需办理出让并重新建设的土地;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发生重大调整,或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市政府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适宜收购的土地。
第五条具有发展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企业,按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在收购土地的同时,市政府将按照扶持发展的原则重新安排搬迁安置土地。
第六条收购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查土地现状。由收储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安排,对拟收购地块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权属情况、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地面附着物情况、周边地块权属和使用状况等,初步确定收购范围。
(二)确定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规划局确定地块红线范围和土地用途,并测绘实际土地面积。
(三)补偿费用测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地块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
(四)上报收购方案。拟收购地块权属清晰、面积明确、符合收购要求的,由收储机构拟定收购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五)送达收回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对方案审定后,提交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由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分别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支付收购款。收储机构按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确定的补偿标准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款。
(七)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收购后,收储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被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分别办理注销手续。
(八)纳入土地储备。收储机构将收购的土地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登记。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收购土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规定外,收储机构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收储机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经营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八条收购土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一)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时间为时点,按原用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
(二)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时间为时点,按原用途对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二)公路、铁路、矿场报废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收回的土地和未履行招商引资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修活动,由政府给予津贴资助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重点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术研修津贴资助的学术研修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
第八条 学术会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与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
(二)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
(三)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进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在国外进修的,津贴1万元。
(二)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5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于学术活动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2.学术活动邀请函。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事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
(四)市人事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受理材料需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核准通知;经审核不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结束学术研修活动后1个月内,应撰写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准,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津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
(二)专家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此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入选高层次专业人才;单位对虚假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的,停止单位当年所有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七条 学术研修类别评估及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的费用在市人事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区、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专家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