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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4:35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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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2〕2号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凡参加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首先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应设立专门帐户,由各企业自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需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并每年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送上年度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检查与监督;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未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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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1963年4月16日)

任命何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特命全权大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现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规〔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有关高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工作,努力提高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程投资效益,加快改造工作进度。


(1998年8月20日 建规〔1998〕6号)


最近,国务院召开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5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2000年以前完成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程
,基本解决全国普通高校青年教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支持。各地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高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快高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对于改善高校青年教师现有住房条件,保证青年教师安居乐教,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
紧抓好。
二、各地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尽快协助本地高校对筒子楼和危房进行技术鉴定,科学界定有改造价值的筒子楼和危房,帮助学校确定相应的改造方式。要主动指导、帮助学校,将实施城市规划与实现筒子楼和危房改造的目
标有机地统一起来。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帮助本地高校切实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各地建设、城市规划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有关的政策和管理上给予积极支持。在办理城市规划、施工审批手续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时,要本着特事特办、优先优惠以及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确保改造工作按期顺利完成的原则,从速从简,提供方便。工程竣工后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房产登记和发证工作。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收费一律免除。
四、各地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在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帮助学校根据校园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规划进行改造工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承担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以保证改造后具
有较好的居住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进度及工期。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采取“一条龙”服务、现场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程按国务院的要求如期完成。



19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