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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街办市场开办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48:29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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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街办市场开办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街办市场开办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街办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街办市场开办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办市场,是指市区街道办事处所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开办的有固定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
严禁开办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市区内开办街办市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街办市场开办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办市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六条 开办街办市场,应按《大连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立项及建设开工手续。市场建设竣工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发给的《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 街办市场营业前,开办单位须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房屋、场地所有或使用证明。租赁房屋和场地开办市场的,须提交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具的《房屋租赁经营审批表》;
(四)市计划委员会或旅顺口区、金州区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六)市场开办单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市场管理责任书》;
(七)市场服务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九条 街办市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驻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各开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街办市场开办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街办市场开办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治安、卫生等管理措施和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管理人员;
(四)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五)按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街办市场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开办单位在职职工担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市场管理《培训上岗证》后,方可正式签订《聘任书》上岗。
第十二条 街办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消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审查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予以取缔。
(二)不按规定申报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报表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管理不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不能保证正常经营的,予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擅自开办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公安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物价、财政、城建、卫生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街办市场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街办市场,没有办理市场登记手续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大连市各县(市)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街办市场,以及其他社会各方面开办的消费品市场,依照本办法执行。消费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按照《大连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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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一致同意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一、合作的领域
  双方同意主要(但不限于)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卫生管理、健康促进、疾病防治、传统医学、妇幼卫生、医学教育、传染病和热带病。

 二、医学机构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卫生机构包括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之间的合作。

 三、交换信息和资料
  双方交换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文献和其它信息资料。

 四、互派专业人员
  双方根据商定的条件,促进两国医学专家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互访。

 五、招聘人员
  双方同意就互聘医生和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到对方国家工作进行磋商,有关聘请条件和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回历一四一七年六月十日)在斯里巴加湾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卫生部副部长           卫生部常务秘书
     王陇德(签字)        丕显哈吉阿旺楚楚(签字)

        关于中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
          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于1996年10月23日由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和文莱卫生部常务秘书丕显哈吉阿旺楚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斯里巴加湾市签字。
  现将谅解备忘录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5〕178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开展信息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部门办公室(信息科);
  二、评分标准
  (一) 被《思茅信息》采用,分不同形式作如下计分:
  1.简讯:每条5分;
  2.动态信息:每条10分;
  3.调研类、问题类、综合类、约稿类信息:每条15分;
  4.几个部门(单位)共同编报的信息,各部门(单位)均分别计得该条信息应计的分数;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加20分;
  (三)被市政府或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30分。同一条信息多个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
  (四)过错扣分;
  1.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100分;
  2.紧急信息迟报,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5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20分。
  (五)考核总分为:年度得分=(一)+(二)+(三)-(四)。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下达各单位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任务,采用量化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考核成绩;
  (三)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政府办、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进行考核评比。
  四、评比表彰
  (一)每一年度对达到和超过考核目标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信息工作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全年过错扣分超过50分(含50分),不能评为一等奖;过错扣分超过100分,不得参加评奖。
  五、稿酬支付
  (一)被《思茅信息》采用,简讯每条10元,动态类每条15元,调研综合类每条30元。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奖励30元。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