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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34:55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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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系指没有获得本市常住户口,靠临时就业谋生的人员和我市农村劳动力在市区、区与县(市)、县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

第二章 计划与培训
第五条 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外,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均由主管部门或区、县(市)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向市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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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服务所(站)审查汇总后,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下达招用计划,并由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达的招用计划,在所属单位内进行分配。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使用计划之内,按照允许就业的行业和工种规定进行招用,招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常识、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九条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企业负责组织;单位使用成建制外来劳动力的培训,必须按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
,由区、县(市)就业训练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可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等形式。
第十条 《培训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受训者本人支付,也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的收费标准和缴纳的招生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就业与工资
第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实行总量控制。对允许就业的行业、工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为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须在15日内到暂住地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暂住证》。
第十四条 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外出前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须凭《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证、卡合一生效,作为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外来劳动力就业合同期满应即离沈。但如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履行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沈阳市外来劳动力培训证》(以下简称《培训证》)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七条 区、县(市)所属单位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须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培训证》,到所在区、县(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八条 对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凭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我市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和《登记卡》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零散来沈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就业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第十九条 《就业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实行每人一证,年度内有效。外来劳动力应随身携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第二十条 《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
缴纳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基金手册》上如实填写用工人数,单独制发《工资发放明细表》,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沈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线。
第二十三条 银行凭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为在我市作业的外埠企业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培训证》的,除没收《就业证》、《培训证》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无《培训证》外来劳动力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外来劳动力未到劳动行政部门或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雇用1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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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5.《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0.《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11.《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12.《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13.《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4.《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5.《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

16.《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7.《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18.《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19.《贵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20.《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21.《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22.《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23.《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4.《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5.《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6.《贵阳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27.《贵阳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8.《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29.《贵阳市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30.《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31.《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32.《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32件政府规章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施行。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8〕1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2、《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治本抓源头工作,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粮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
2、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物价的关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一今年粮食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粮食市场调控措施和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确保中央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积极挂牌收购,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有的地方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保持查处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1、(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案件。(3)严肃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4)严肃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6)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2、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
4、在粮食系统中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等制度,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3)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3、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七)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2、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深刻领会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的关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切实抓好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粮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加倍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严守政治纪律,坚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运用政策、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依法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要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的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