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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1:08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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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3〕89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前提,是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的基础。截止8月底,全国共已评估煤矿3588处,占符合评估条件矿井25222处的14.2%;其中乡镇煤矿已评估2931处,占符合评估条件矿井的13.1%。通过评估有效地促进了煤炭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为确保实现2003年全国煤矿安全评估100%的目标,根据各地上报数,经研究,现将今年后几个月评估进度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在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

二、要按这次印发的今年后四个月评估进度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的评估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评估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加大督促和指导的力度,帮助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其加快进度;对计划不落实或完不成计划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落实和完成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估的质量。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评估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

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要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监察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要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督查;对不合格的矿井,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和60号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并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分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评价和审核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煤矿安全评价系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对煤矿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审核评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矿逐一进行审核评估,不具备条件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完成任务;要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评估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评估工作综合报告。

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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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的经济效益如何,对整个国民经济关系极大。长期以来,建筑业缺乏独立经营的必要条件,加上我省建筑业本身的素质比较差,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都比较落后,因而普遍存在着工期长、消耗高、浪费大、技术进步慢等问题。为了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筑业必须围绕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盈利等问题加快进行改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经营方式,实行招标、投标。凡是重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省内、省外的国营和集体施工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后,都可以参加投标,以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
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推行各种投资包干制。目前要全面推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工程概算包干、工程造价一次包死,超支国家不补,节约归承建单位。
三、改进分配方式,大力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工资含量和利奖比例,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工资节余,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允许转入下年使用。
实行工期奖和全优奖,做到优质优价。奖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内部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大锅饭”。各建筑公司、工程队、混合小分队和专业班组要层层承包,推行栋号包干、施工队“五费”(即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直接费)包干和浮动工资等办法,职工收入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
四、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可以根据需要招用民工、临时工、合同工、不受地区和指标的限制,以逐步建立城乡结合、固定工和临时工结合的队伍,扩大合同工的比例。
五、改变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施工期间的费用,由财政拨款改为承建单位向银行贷款。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建设厅和省建行研究制定。
六、改革材料供应方式。建筑材料仍由物资部门经营,由计划部门根据基建计划将建材指标切块划拨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基建项目排队后进行分配。重点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设计和工程进度要求组织配套供应;一般工程由承建单位组织供应,其中短缺的材料,允许承建
单位自行采购,价格可高进高出,商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按实价结算。为了有节奏地组织施工,物资部门应核拨一定数量的周转材料交施工单位调剂使用。
七、在利税上给予必要照顾。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在省建总公司试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一九八三年实际利润为基数(扣除不可比因素),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缴纳所得税,一定三年不变。允许建筑业集中使用临时设施费节余和税后留利部分资金修建职工住宅,不另计基建计划指标

八、大力扶持和发展集体建筑业。各地要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积极组建城镇和农村集体建筑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资质审批和营业执照登记等工作,为集体建筑企业的发展开“绿灯”。要允许和鼓励农村建筑队伍进城,在资质审定范围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任何部门均不得阻
拦。
对集体建筑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一)新组建的集体建筑企业,一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二)集体建筑企业在完成全员劳动生产率、竣工面积、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和利润指标后,可以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企业基金,先提后税;(
三)县属(含县)以上的甲、乙、丙类集体建筑企业,可按工程预算的百分之一收取技术装备费,专款专用;(四)要控制管理费,除省内外集体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管站缴纳建安产值千分之五的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集体建筑企业摊派费用。
九、积极开展联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省内外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之间,都可以组织联营,所有制和核算体制不变。要积极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联合体,实行总包建制,对建设项目包概算、保质量、保工期。
十、组建农村房屋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各地要根据农村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以城乡建设部门和物资建材部门为主,尽快把农村房屋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建立起来。各县要逐步建立农村房屋构配件生产网点,向农民供应成套的建房构件。同时,要通过技术指导,帮助搞好小城镇
、村寨的规划和建设。



1984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国税函〔2008〕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四、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要求,尽快建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协作机制,明确稽查工作协作要求,抓好协作工作的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稽查工作协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稽查协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