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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4:40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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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2003-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使用者和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方面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站、投诉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消协[2002]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站是指在各市、县(市)农机主管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支机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市、县分站。

  第三条 根据维权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设立分站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把大量的投诉受理工作落实在基层。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分站按地域管辖受理农机投诉。

  第五条 省站在省消费者协会、省农机管理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分站在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在同级消费者协会和省站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投诉受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性质

  第七条 分站行政上由同级农机主管局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站的指导。

  第八条 分站原则上应设在主管局科教质量部门或农机市场整顿("打假")办公室。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省站职责

  (一)受理重大、典型投诉。

  (二)受理分站转上来的涉及面广、跨地区或性质严重的投诉。

  (三)受理上级消协、有关部门、中消协农机投诉站和外省市农机投诉站转来的农机投诉。

  (四)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投诉受理统计,编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县分站职责

  (一) 直接受理所辖范围内的农机投诉。

  (二) 受理由省站按地域范围转来的农机投诉。

  (三) 外市、县(市)分站要求处理或协助处理的农机投诉。

  (四) 负责本地农机质量投诉统计,编写投诉分析报告。

  (五) 负责本地投诉统计上报。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充实业务能力强、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各市、县(市)消协和农机主管部门履行对本市、县(市)农机投诉站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机投诉站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各分站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投诉站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农机投诉受理程序,完善农机投诉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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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所辖的21个县以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

  第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制定具体补偿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三江源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重点突出减人减畜、农牧民培训创业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补偿。今后根据实施情况不断探索完善,适时调整和增加补偿内容和项目。

  第二章 补偿项目及具体补偿政策

  第五条 建立草畜平衡补偿政策。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并给予一定的禁牧补助。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对未超载的牧民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真正建立起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六条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支持各县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引导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减畜户从事天然林、河床、退耕地、野生动物和湿地等的日常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优先从实现草畜平衡,未超载的牧户中安排。

  第七条 支持推进草场资源流转改革。对草场转出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对草场转入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缓冲区牧户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草场流转进程,发展生态畜牧业,走集约化发展之路。

  第八条 实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对肉牛和绵羊继续实行良种补贴的同时,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人工草场面积实施牧草良种补贴;对牧民改良草场和畜牧品种等购买的柴油、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生活燃料费补助政策。根据各地取暖期长短,分类制定补助标准,给每户农牧民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燃料费补助,妥善解决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燃料问题。

  第十条 支持开展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与现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相衔接,整合资金,提高培训和转移输出补助标准,定向开展自主创业技能培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第十一条 扶持农牧区后续产业发展。逐步扩大生态移民创业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创业。同时,增加投入,扶持现代畜牧业、生态旅游业、特色文化产业等新型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资金安排,在切实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对幼儿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异地办学奖补制度。安排一定经费,对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异地办学。

  第十四条 建立生态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地面监测和遥感监测站网的正常运行,重点开展草地、湿地、森林、沙化土地、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环境质量、气象要素等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提高生态管护机构运转水平。支持建立健全各县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并合理安排人员及运转经费。同时,逐步提高各县气象监测站、草原管理站、草原和森林防火队、草原监理站、水文站、林业监测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技术服务站、农牧区经营管理站等机构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补偿。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维护、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障、特殊医疗救助、计划生育补助、基层政府运转、防汛抗旱、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偿政策。补偿政策的调整,由省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的核定方法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综合的补偿标准体系。农牧、教育、人社、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具体的补偿政策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计算公式:某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当年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当年省财政实际安排的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各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各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各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某县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该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该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该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成本差异系数某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方面的补偿额,分别由该县若干具体补偿项目的补偿额加总得出。各县成本差异系数,参照计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相关因素确定。主要有公路里程、平均海拔、年平均气温、物价指数等。

  第二十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数、地域面积、重点生态保护区面积、机构设置等基础数据,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补偿绩效考评结果、成本差异系数等,逐步加大绩效考评结果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补偿机制启动初期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州、县应根据省上确定的补偿标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个阶段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标准。

  第四章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二)省级预算安排;

  (三)州、县预算适当安排;

  (四)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基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国际、国内碳汇交易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对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行“当年考核、次年补偿”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由省财政按照相关测算依据计算到县、统一拨付到州。州、县依据补偿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渠道补偿资金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省财政应继续加大争取中央支持工作,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总量,同时,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努力增加补偿资金规模;州、县政府也要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第五章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县财政部门要分别设立补偿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职责与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减人、减畜”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和改善民生等指标的监督落实,以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三江源地区实际,科学设计补偿资金测算公式,精心筛选相关测算依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省、州、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认真开展补偿资金绩效监督,强化生态补偿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应自觉接受同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应实行项目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补偿资金审计工作,在强化重点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审计的同时,每两年对各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要加大对各地的资金监管力度,积极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三十二条 凡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合理、资金及时到位、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有序有力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凡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省财政暂缓安排下达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并提请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所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是指因国家建设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实际受到的直接损失。“适当补偿”是指按原使用单位实际损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补偿。如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有关搬迁费用。
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所称“……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是收益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
五、《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其用地应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199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