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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4:11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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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1980年9月3日,财政部

为了调动农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对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气象等)举办的属于国家预算内管理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均可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二、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可以改按“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管理,即支出按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节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有些单位实行支出预算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可以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支出实行预算包干。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或其他一次性临时支出,不实行预算包干。各项补助社队的资金不得列入预算包干范围。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利用自有设备,组织一些临时性的收入,可以实行收入留成办法,数额较少的也可全部留给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收入的计算,应扣除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各项直接成本费用。原来规定应上交财政或抵充有关开支的,不计入收入留成范围。各单位的收入留成比例,以及上交收入留归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和上交财政的比例,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本着既保护单位干部职工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又提倡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精神,具体商定。农口各部门直属科研单位的收入留成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农委已发的试行办法执行。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可改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即按国家规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支大于收的确定一个补助数额,收大于支的确定一个上交数额,超收和节余的资金留归本单位支配,短收和超支不予弥补。
有定额上交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上交财政,也可留一部分交主管部门作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商定。
四、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及各项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核定。核定时人员经费和专项业务费要分列,人员经费不能挤占业务费。
各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计划要互相衔接,不衔接的要根据核定的预算包干指标修订事业发展计划,使预算包干有依据,工作好坏能考核。
核定的包干预算,应抄送农业银行作为拨款依据。
五、试行预算包干的农业事业单位,凡是对外承担科学试验,电子计算机计算,供应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等项业务,都应当合理作价收费。国家有统一价格的应当执行统一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要根据生产成本,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
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也应采用收支包干办法。不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提供的劳务或产品,也应计价,实行内部转帐结算,以利事业单位进行费用指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
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事业的发展。
组织收入要在保证完成年度事业计划、搞好协作、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条件下进行,要注意防止偏离工作任务和协作任务,单纯追求收入的倾向。
六、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后,财政上对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按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属于包干节余资金归本单位支配;没有完成事业计划而结余的开支,不能算作包干节余,其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七、为了搞好预算包干,各农业事业单位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制定出当年事业计划,提出完成计划的要求和措施,年终必须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以考核支出是否真正在完成事业计划前提下有所节余,收入是否合乎政策要求取之合理。农业事业单位对在完成事业计划前提下所得的包干节余和收入留成,要坚持“先存后用”。安排使用的原则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发展事业,添置仪器、设备、材料和改善工作条件;小部分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精神,提出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使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备查。经审批的使用计划均应抄送农业银行。
对职工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增收节支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参照行政、文教事业单位的规定,全年奖金总额合计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包干节余合并计算,不得重复发奖。今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奖金有统一规定后,应严格按统一规定办理。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对职工奖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因发放奖金而增加国家开支;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八、试行预算包干以后,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九、试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应当健全财务机构,配备适当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做好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各项经费定额的基础工作,为预算编制和预算包干指标核定提供数据。
十、本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执行。中央农业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定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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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 年 5 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一、为加强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拆除爆破)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均按本规定管理。
三、凡三环路以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位于三环路以外的交通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物、大型水利电力设施、机场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以及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爆破方法拆除的,须由建筑物或构筑物归属单位
(以下简称拆除单位)的上级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
位于三环路以外其他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爆破方法拆除的,由拆除单位的上级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拆除单位按本条规定报审前,应按照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不同情况,分别征得交通、电力、通讯、公用、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经营拆除爆破作业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爆破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公安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
1、有从事爆破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1人以上;
2、有从事爆破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两人以上;
3、有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10人以上;
4、有爆破施工力量。
五、拆除爆破施工,必须经被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简称爆破拆除物)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安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拆除物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或在该范围以外但爆破拆除物周围环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拆除爆破施工,由公安分、县
局报市公安局核准。
爆破单位申请安全审核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
2、交通、电力、通讯、公用、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和爆破拆除物周围(含地下)的各种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等设施分布图;
3、爆破拆除物的平面图及主要结构图、爆破设计说明书、药量计算数据、药量计算表、炮孔布置图、起爆网路图、爆破现场环境平面图;
4、爆破作业的实施方案(包括爆破作业的组织领导,安全防护、紧急抢修、消防、救护和爆炸物品管理等措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破后倒塌方向、位置的预测等)。
六、因爆破作业需要,临时变更交通线路或临时断绝交通的,由爆破单位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
七、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拆除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爆破单位进行拆除爆破的;
2、非批准经营爆破的单位从事拆除爆破作业施工的;
3、爆破单位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的;
4、违反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或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
因爆破作业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责任单位应负责经济赔偿。
九、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