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煤行管字〔1999〕第205号)的要求,今年7月至10月,将对各地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为圆满完成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旗、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区、市)自检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由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二、验收时间
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验收,在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进行。省(区、市)自检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
三、验收标准
1、成立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2、对辖区内煤炭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情况清楚,制订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法,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完备,基础资料齐全,人员责任落实。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会议、报刊、电视、电话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广泛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意义、方法、步骤,宣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条件、要求,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4、对所有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公告。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没有新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通过含有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5、建立了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6、基本杜绝了无证经营煤炭,基本杜绝了非法煤炭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7、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数量趋于合理,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基本规范。
8、有切实可行的巩固整顿成果的措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方案四落实,建立健全了举报制度,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没有空挡。
四、验收方法
各省(区、市)要围绕上述验收标准及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检查验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工作汇报,重点是工作开展情况、整顿前后煤炭经营秩序对比情况、今后巩固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等。
2、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方案以及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基础资料、煤炭经营企业台帐、对违法与违规企业的处理案卷、自查验收资料等。
3、现场勘查。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验收人员深入部分已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各省(区、市)经营企业的抽检率为1—3%。要求省(区、市)对地(市)的抽检率不低于3—5%;地(市)对县的抽检率不低于5—10%;县要
对所有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逐个检查验收。
4、组织座谈。与部分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座谈,了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和效果方面的情况。
通过上述方式,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评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确定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国家对省(区、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附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评分办法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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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标准 | 实得分 |
|---|------------------|-------|------------------|-----|
| 1 |组织机构完善,宣传教育深 | 10 |未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及资格审批 | |
| |入,相关部门配合密切。 | |办公室扣5分;省(区、市)未召 | |
| | | |开宣传动员大会扣3分;有关部 | |
| | | |门未建立协调制度扣2分。 | |
|---|------------------|-------|------------------|-----|
| 2 |掌握本地区煤炭经营状况, | 10 |没有煤炭经营企业台帐扣10分。 | |
| |煤炭经营企业数量、经营规 | | | |
| |模等。 | | | |
|---|------------------|-------|------------------|-----|
| 3 |制订了整顿工作方案和审批 | 10 |未制订工作方案和审批办法,扣10 | |
| |办法,并开展了工作,规章 | |分;未开展整顿工作和审批工作, | |
| |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 | |为不合格。 | |
| |工作程序完备。 | | | |
|---|------------------|-------|------------------|-----|
| 4 |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 | 10 |未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颁 | |
| |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 | |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 | |
| |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 | |格证书》,扣10分;未进行公告, | |
| |公告。 | |扣5分。 | |
|---|------------------|-------|------------------|-----|
| 5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10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
| |企业,工商部门未通过含有 | |企业,仍有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 |
| |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 |扣5分;整顿期间未按规定审批 | |
| |在整顿期间没有审批新设立 | |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扣5分。 | |
| |的煤炭经营企业。 | | | |
|---|------------------|-------|------------------|-----|
| 6 |建立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 | 10 |未建立执法队伍、未开展日常执 | |
| |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开 | |法检查,扣10分; | |
| |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 | |未建立执法案卷扣5分; | |
| |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案 | |每有一起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扣2 | |
| |卷完备,没有行政复议败诉 | |分,扣完为止。 | |
| |案件。 | | | |
|---|------------------|-------|------------------|-----|
| 7 |基本杜绝了非法经营煤炭及 | 10 |整顿后非法经营煤炭或非法煤矿 | |
| |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 | |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未得到根本 | |
| |场。 | |遏制、经营企业及用户反映较强 | |
| | | |烈,扣10分。 | |
|---|------------------|-------|------------------|-----|
| 8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 | 10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和布局 | |
| |数量趋于合理。 | |结构明显不合理,扣10分。 | |
|---|------------------|-------|------------------|-----|
| 9 |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 | 10 |对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每降 | |
| |100%。 | |低10%扣2分,合格率低于70% | |
| | | |扣10分。 | |
|---|------------------|-------|------------------|-----|
| 10|有今后巩固整顿煤炭经营秩 | 10 |今后整顿工作领导、机构、人员 | |
| |序成果的方案措施。 | |不落实,无今后整顿工作的具体 | |
| | | |方案、监督检查制度,扣10分; | |
| | | |方案、制度不完善,扣5分。 | |
|---|------------------|-------|------------------------|
| 11| 总 分 | 结 论 |验收单位 |验收组长: |
| | | |(盖章) | |
| | | | |验收组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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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分累计8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000年7月3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安排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高产创建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的重大举措,是科技增粮的重要途径。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为扎实开展高产创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创建水平,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区为重点,以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紧缺品种为重点,强化行政推动,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率先落实抗灾增产技术,率先推进农机农艺结合,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全面提升我国粮棉油糖作物综合生产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规模
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粮食11145片、油料680片、棉花500片、糖料175片。通过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向产粮大市、大县、大镇倾斜,继续支持开展整建制推进试点。
(二)创建目标
以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为基本单元,通过项目实施,力争示范片单产水平比上年提高2%以上,辐射带动所在县均衡增产。
——水稻。在全国建设4300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早稻650片,双季晚稻650片,一季稻3000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小麦。在全国建设2400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片。冀鲁豫苏皖小麦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玉米。在全国建设3545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黄淮海地区玉米亩产8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大豆。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创建示范片。以东北及内蒙古春大豆为主,适当兼顾黄淮海及南方大豆区,各示范片大豆亩产200公斤以上。
——马铃薯。在全国建设400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鲜薯亩产3000公斤以上,黄淮海、南方地区鲜薯亩产2000公斤以上。
——杂粮。在全国建设80个万亩连片小杂粮(高粱、谷子、燕麦、荞麦、大麦、青稞、糜子、薏苡、绿豆、小豆、芸豆、蚕豆、豌豆、芝麻、胡麻、向日葵等)高产创建示范片。兼顾优势区和作物间平衡,各示范片小杂粮亩产比上年提高2%以上。
——油菜。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油菜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长江流域冬油菜为主,适当兼顾北方春油菜区,各示范片油菜亩产200公斤以上。
——花生。在全国建设200个万亩连片花生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黄淮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各示范片花生亩产300公斤以上。
——棉花。在全国建设500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黄河流域棉区亩产100公斤以上,长江流域棉区亩产120公斤以上,西北内陆棉区亩产150公斤以上。
——糖料。在全国建设175个万亩连片糖料高产创建示范片。桂中南蔗区亩产6.5吨以上,滇西南蔗区亩产5.5吨以上,粤西琼北蔗区亩产6.5吨以上,东北甜菜产区亩产2.5吨以上,西北甜菜产区亩产5吨以上,华北甜菜产区亩产3.2吨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科学选择示范片。要求示范片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农田基础条件较好,工作基础扎实,农技推广网络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每个示范片要有方位图,标明地理坐标和面积,每县一张,省级统一汇编成册。万亩示范片实施一定年限后,要适时轮换地块,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按照部、省、县三级筛选推荐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推介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主导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加强技术的组装配套,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抗灾增产关键技术模式,每个万亩示范片要有一张技术模式图。
(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积极扶持农机、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行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四)搞好指导服务和测产验收。组建部、省、市、县各级高产创建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加强协作攻关,在关键农时季节,深入示范片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严格测产标准,规范测产程序,严禁虚报浮夸,并将测产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
四、资金使用方向
每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央财政原则上安排补助资金16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比例如下:
(一)关键环节物化补助。对高产创建示范片选用高产优质新品种,推广药剂拌种、种子包衣、等离子处理、单粒点播、宽幅精播、化肥深施、赤眼蜂防螟、增施有机肥、智能化催芽等关键技术给予物化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二)开展专业化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机耕队、机防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深松深耕、旋耕镇压、秸秆还田、起垄栽培、育苗栽插、机耕机播机收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全覆盖。高产创建中技术人员培训所需资金,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经费中支出。阳光工程负责培训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骨干农民,每个万亩示范片培训农民100人左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省、县三级联创、以县(农场)为主的原则,农业部、财政部负责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农业部成立全国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种植业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与。各省成立省级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制定本省高产创建工作方案,加强农业、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示范县根据部、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高产创建活动县级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确定万亩示范片,每个示范片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高产创建各项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省、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积极整合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技推广、种子工程、植保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重点向高产创建示范片倾斜,增加高产创建项目资金投入。
(三)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高产创建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的文件、方案、记录、测产结果和工作总结等归档立案,促进高产创建有序开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办法,严格使用范围,落实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县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对资金使用方案,要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部省两级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截留、挪用、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优先考虑农业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办经[2011]24号))开展高产创建,探索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进到哪里,实现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配套。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加强对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测产验收。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加强高产创建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考核达标的高产创建示范县,可在项目分配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不力、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县,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中央直属垦区直接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11月25日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
农办财〔2012〕6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0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