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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7:32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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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撤消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关于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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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民政部

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六省(区民政厅:
入夏以来,南方六省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港澳台同胞向灾区捐赠了大量的资金。为使用好这些捐款,切实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部和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拨给的香港和澳门、台湾同胞救灾捐款,必须用于修建灾区重灾民住房和因灾受损的敬老院、光荣院。
二、修建住房的标准:按每户六口之家修建三间、六口以下一至二间砖瓦房为标准,确定修建住房的间数和面积,一间二十平方米左右。各地可优先选择连片倒房的重灾区修建灾民新村。
三、港澳台捐款负担建房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每户建房经费在一万元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万元以下的按比例分担。偏房、附属房等的修建经费均由个人负担。集中修建灾民新村可再增加10%的经费,用于修建新村内道路、饮水等公共设施。
四、此次建房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实施。各地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写出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修建灾民新村敬老院、光荣院的名称)、项目背景(基本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项目内容(包括建房间数、建筑面积、结构、得益户数、人数等)、经费预算与分担数额、资金到位计划与措施、项目执行时间(开工与竣工时间)、项目执行单位与审批单位(省民政厅)。
五、各地项目计划制定后,送省民政厅审批。民政厅对全省项目统一编项目号,按照项目内容编制总表格,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备案。建房项目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管理与监督。
六、香港捐赠代表拟在今年十一月组织考察团,到灾区考察捐款的使用情况。为了向捐赠者交代,各地凡使用捐款修建住房的项目,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包括:灾民住房或村庄被洪水冲毁时、正在修建时、建成后及灾民入迁时的照片、摄像片以及所有档案资料。分给各省的捐款人名单将通知你们,修建的灾民新村要树立标志。
七、灾民新村要建在不易受灾的地方,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土地征用、建设税征收、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优惠政策,保证灾民入冬之前住进新房。
八、所建新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归灾民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并指定专门人员,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办好。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公路保护,保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和扶持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的交通、建设、乡企、地矿、国土、农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村公路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督促村公路沿线矿山企业做好专用公路或者专用路段的养护;
  (三)按规定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村公路用地,划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保护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村公路用地、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申办村公路扩建、改建和养护需要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的手续;
  (六)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村公路应当参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六条 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公路。


  第八条 村公路不设专业养护人员,养护工作由公路沿线经过培训的村民承担。所需劳,务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按公路乡道的养护补助费用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公路的养护。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和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和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有效监督、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米,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沿村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及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公路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管理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组织对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村公路上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