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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4:01:58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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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等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同时,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所需经费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为了加强对该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并做好缉私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获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对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收缴后,应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汇缴到上一级公安、工商部门,并逐级汇解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禁截留、坐支、拖欠不缴。
汇解时,应区别于其它上交款项,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三、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下级单位汇解的上列款项,应单独登记入帐,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汇总,上缴中央财政。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缉私罚没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科目适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33款之二“缉私罚没收入”。
五、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所必需的缉私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安排预算时,应考虑公安、工商部门缉私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缉私办案经费支出预算,支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经费不足,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审核追加。
六、中央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应专项用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重大缉私案件的支出和调剂不同地区缉私办案的资金需要,受款单位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调剂给地方的缉私办案经费,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汇编决算,并不得以拨列支。
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同级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缉私补助,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和缉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缉私经费专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对所属单位缉私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汇解其中央主管部门,并监督基层单位按规定将缉私经费专项用于缉私办案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编报和决算审批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缉私罚没收入流失,控制缉私办案中的不合理开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八、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的处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鉴于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罚没收入的50%交入地方财政,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经费不足时,可请当地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九、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部后可另行制定。
十、上述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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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特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为目的,以加强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实际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整体迈上新台阶。具体要求是: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严禁制售和使用“瘦肉精”,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率达到100%,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率达90%以上,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实现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畜禽定点屠宰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畜产品等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
  (二)规范制度。制定规范种植、养殖、食品加工和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分类管理、标准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系统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3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建立基地监管系统,对农产品实行从选种、栽培、施肥、田间管理、采收、加工、运输、储存、上市销售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准入系统,凡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准入厂,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四)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贯穿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1+1+1”的宣传工作方式,即报道一例失信案例,宣传一例守信案例和一例失信案例的整治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介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等,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5年4月底之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选择武威市和粮食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内容、指标体系、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等方面对试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6月)。试点城市及行业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迅速摸清食品安全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法,确定第一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督查试点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
  (三)总结阶段(2006年6~12月)。重点查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定研究课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表彰食品安全守信企业和试点先进单位,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省试点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本行业试点工作。
  (二)狠抓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按照责任分工,搞好试点工作目标的任务分解,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三)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省民委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省科技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甘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水利部 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水利部 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水利厅、建
设厅、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缓解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遏制水环境恶化的势头,促进工业经济与水资源及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国家
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为缓解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遏制水环境恶化的势头,促进工业经济与水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工业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节流优先,治污为本,提高用水效率”作为工业节水工作的指导方针
(一)水资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科学利用,努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工业用水大幅度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必须从战略上认识做好工业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业节水工作,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污染形势严峻,大量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是造成水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目前工业取水量占全国总取水量的20%,工业排放的废水量约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9%,绝大多数有毒有害物质都随工业废水排入水体,致使许多城镇的饮用水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水源被迫弃
用,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加强工业节水不仅可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可减少废水排放,改善水环境,“节流减污”是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我国一方面水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却浪费严重,工业用水效率总体水平较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悬殊,国内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差距也较大,跑冒滴漏等严重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工业节水潜力很大。
二、2000—2010年工业节水的总体目标
工业取水年增长率:按照国家水资源供需状况和全国节水总体目标,在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
重复利用率:从目前的50%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60%;2010年达到65%。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从目前的340立方米下降到2005年170立方米,2010年降到120立方米。
在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的同时,对全部工业企业的节水工作实施指导,全面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三、依靠技术进步,完善监控体系,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一)根据水资源条件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各地区尤其是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要制定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和高耗水设备目录。
(二)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器具及污水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要针对高耗水行业和企业存在的问题,组织科技攻关。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三)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下大力气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特别是高耗水的工业企业,要增加节水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四)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鼓励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五)要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节水设备、节水器具的研制生产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六)要建立并实行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即工业节水设备必须与工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
三同时、四到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七)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水、节水方案。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工业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审核制度。
四、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
(一)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二)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工业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三)发布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用以推动用水器具生产企业及现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的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利于节水工作的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工业节水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业节水的基础工作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水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部分缺水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并结合实际,制定高于全国工业节水总体目标的指标。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工业节水专项研究,编制地区、行业的工业节水中长期规划及节水技术导则,组织修订工业用水定额。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节水规划及工业用水定额的要求,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落实节水措施,全面提高工业用水效率。要以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为目标,积极开展企业节约用水活动。
(四)各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水企业要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节水规划制定企业节水计划、节水目标,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通过加强管理,挖掘节水潜力,适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减少“跑、冒、滴、漏”。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各工业企业,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工业节水的方针政策和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和推广节水企业的先进经验,按照行业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节水管理和节水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节水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20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