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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出国公民办理各项证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5:18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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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出国公民办理各项证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出国公民办理各项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3)沪公军审发字第244号请示悉。现将你院请示的几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经批准去国外的我国居民,需要办理出生、学历、经历等证明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出境人员的出生、读书、结婚有的不在批准出境地,甚至有的还分别在几个不同的地方。如让当事人到出生、读书、结婚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诸多不便。故此类证明应由批准出境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
二、关于我基层政权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是否需要人民法院(公证处)予以换发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基层政权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大小不同、格式不一;有的纸张太差,有的因保存不善已经破损;加之发证单位名称不一等情况,不宜带往国外。应一律换发我人民法院(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此项证明书要用道林纸印刷。(右上角贴当事人照片,并加盖钢印。)
三、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书应于何时办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那些因出境探亲或定居而要求办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应在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附件:关于涉外公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们在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报告如下:
一、本市一些居民经批准出境去香港或国外,要求发给结婚证明、小孩出生证明或学历证明,但他们是在外地结婚、出生或在外地学校毕业,对此类证明书应由当地法院、公证机关出证,还是由我们批准出境地出证?如由我们出证证明在外地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否妥当?我们意见对此涉及公证工作地区管辖范围,并为便于就地查明事实,似由结婚、出生、学校所在地司法机关出证为宜。
二、有不少经批准出境的本市居民要求将原在本市结婚登记机关所发的结婚证书调换由我公证机关所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对此类申请应如何掌握?哪些结婚证书予以调换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哪些不必调换?我们现对原结婚证书虽系区、县革委会所发,但在证书上印有最高指示、语录或系地区街道革委会所发的,给予换发,以便申请人在国外使用,对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区、县人民委员会所发的结婚证书则不再换发。
三、本市居民拟出境去外国探亲或定居,由他们国外的亲属向侨居国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手续,向我们要求发给亲属关系证明书以便申请入境,但在国内尚未向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或还未批准,对此类亲属关系证明是否可先发给?还是须待公安机关批准出境后再可发证?我们已收到几件这类案件,由于未办过,提不出具体意见。这样做是否妥当,我们亦无把握。
特此报告,请批示。
197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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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决定,白云区全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决定的,依照《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铁道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

  2.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法人单位(含多经企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上级单位同意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后使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4.涉外铁路项目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并由该主管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国际合作司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6.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由使用单位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必须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应当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及授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铁道部官方标志,严格规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积极维护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专用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努力塑造中国铁路的优质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损于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规范管理。各铁路局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有损“中国铁路”品牌形象的,对下属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 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 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 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 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