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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3:04:11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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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道部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简称春运)是全国交通系统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春运主要是民工、学生、探亲客流,时间性强、流量大、流向集中且极不均衡。为使全路春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限规定为60天。其中,节前20天,节后40天。
第三条 春运工作是全路第一季度的中心任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分司,下同)、站、段主要领导要全力以赴抓春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各部门的联系,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
第四条 春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充分挖掘既有设备潜力,增加人员、设备投入,做好人员培训,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五条 各局、分局应成立春运领导小组,分别由局长、分局长任组长,主管运输副局长、副分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客运、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公安、财务、劳资、安监、宣传、生活、环卫、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春运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的决策,及时掌握和沟通信息,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要事宜,逐级上报春运工作情况。春运期间,春运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由各级干部组成的春运工作组,及时下基层帮助、检查春运工作。
第六条 主动及时地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铁路春运情况,依靠当地政府和驻军、武警部队做好春运工作。客流高峰期间,请当地政府协调其他交通部门增开车、船、航班次,实行铁路与公路、水运、航空分流,减轻铁路压力。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七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组,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
第八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
第九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春运直通临时快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开行直达临时快车,每车厢不准超过180人;
8.棚代客车始发每车厢不准超过120人,途中不准超过150人,开行棚代客直达临时快车时,每车厢不准超过150人。
9.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托运行李包裹;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车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二条 安排好民工运输。民工运输要纳入运输计划。要请地方政府加强民工外出管理,组织有序流动,协助铁路掌握民工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运输能力。对乘车有计划的民工团体,铁路要优先安排运送。民工客流量大、方向集中的地区,可组织开行民工直达临时快车,发售客票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终到站。
第十三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春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春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春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春运期间,车底套用及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车底回送应按客车掌握运行,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
3.春节假日期间客车停运较多,要及时加开货车,抢运货物,具体车次、时刻由调度日班计划确定。
4.各级调度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协调掌握好跨局机车运用,确保机车供应。

第三章 站 车 管 理
第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配合公安维护售票秩序。
第十五条 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工作。
1.民工、学生客流大的车站要设专门候车区域,实行集中候车,上车时由客运员引导组织有序进站。
2.要组织机关干部协助车站加强站内巡视,在候车室、天桥、地道、站台等主要部位设岗,防止旅客拥挤、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协助公安、武警严守各进出站口和通道,阻止无票旅客和闲杂人员进站、上车,保持站内秩序良好。
第十六条 客流较大的车站要抓重点,巧安排,合理分流,定岗定位,可采取凭票候车、分区截留、横向切块、纵向成行、提前预剪、专人带队、进站分批、乘降有序的组织方法。对军人、老弱病残旅客购票、候车、进站、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供应工作,饮食以大众快餐为主,送饭下车厢,组织棚车专列跨局运送民工时,应预先指定供饭、供水车站,安排充足的停车时间。春运期间要加强客车给水工作,较大车站要在站台设置开水桶并组织送开水活动,所需供水费用列入年度计划加以保证。

第四章 临客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 各局于春运前4个月,认真组织调查春运客流,预测流量、流向,分析客流变化情况并于春运前3个月将春运客运量预测和直通临客开行方案报铁道部。
第十九条 根据客流需要与线路通过能力情况,确定春运临客开行方案。直通临客和影响能力的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铁道部确定,其他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条 春运前一个半至两个月,铁道部组织有关局、分局编制春运临客列车运行图,落实部定直通临客运行方案。在铺画临客运行线时,基本图图定客车运行时刻原则上不得变动;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尽力提高临客速度。各局于春运前15天将临客时刻表(一式五份)报部。
春运期间,因客流变化和加开临客需要增印的各种票据,各局客运部门应于春运前40天,部署有关站及时向印票厂提报客票请领单,印票厂应于收到请领单后20天内印好发出,确保春运的客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开行直通临客时,各局间分界自停运货物列车原则上单线区段按1比1停运、双线区段按1比1(或1比2)停运,局间分界口停运货车对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线路区间通过能力紧张的区段,由于开行临客,线路大、中修施工暂停。确因线路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或由于基建技改工程工期需要,不能停止施工时,由铁道部酌情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直通临时快车编组,应比照图定直快列车编组辆数办理。棚代客列车编组,跨局运行的应不超过40辆,管内运行的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临客开行时,必须按规定派运转车长值乘,运转车长值乘交路原则上根据相应区段的临客机车交路予以安排。有关局要安排好临客运转车长的食宿和接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外段停留6h以上的客车底,原则上都可以套用短途客车,套用局应按本局春运期间的标准支付外局乘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并妥善安排乘务人员的食宿。增开、延长旅客列车和支援外局的人员所需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 车 运 用
第二十六条 春运期间增开临客,应尽量使用客运或停运货车的内、电机车担当,并贯彻先跨局客车后管内客车的机车担当原则,在春运临客运行图中加以安排;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图上和实际执行中出现“超劳”。
第二十七条 各局应在春运开始前组织力量,对运用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安排计划,认真整修,确保投入春运的机车质量良好。
第二十八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车各部位应符合出段牵引列车的有关规定;
2.机车“三项设备”故障,在本外段不得出段牵引列车,运行中“三项设备”临时发生故障,应立即设法通知列车调度员,请示运行指示,并在运行中加强了望,注意认真确认信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货运机车担当临客牵引任务,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并应提前确定临客区间运行时分等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增开图外直通临客时,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在日班计划中布置。
第三十一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要严格执行干部添乘制度。
第三十二条 春运临客的牵引定数按现行运行图有关规定办理。各局要妥善安排好新增临客驻班机车乘务员的食宿,对跨局的机车交路应优先解决,有关局要明确换班乘务员便乘客车的卧铺安排,以保证机车乘务员的休息。各局要为跨局机车的整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车 辆 运 用
第三十三条 压缩检修车,增加运用车。对进行厂、段修竣的客车,要做好回送的组织工作,及时派人接车投入运用。春运期间厂、段要多修不常用车,少修运用车,尽量压缩检修残车,抢修临修车。
第三十四条 车辆段应在春运开始前,做好常用配件及易损配件的储备工作,保证春运客车整备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临客车底要提前编组整备,并符合列车出库质量标准,由车辆段逐辆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为掌握临客运行情况,车辆段应派干部添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棚代客车的使用,要规范化管理。
1.临客车底使用有“人”字标记的木(竹)地板的棚车,定检不得过期。加强对棚车特别是对走行部的检修。每组车底应设有临时发电机组,贯通车列的电力配线,及临时照明设备和配电装置。车底两端的车辆应有紧急制动阀和风表。每车应安装标准型的临时厕所;两个固定的乘务
员座椅;车门、车窗及车门止挡、护栏作用良好;车门上涂打定员标记;配齐车梯。
2.棚代客车要提前编组、整修,派专人看管。棚代客车底使用前,各局要组织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严格清洗和消毒,使用期间坚持一次一清扫,一次一消毒,建立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凡因列车超员,造成车辆弹簧压死或走行部零件与车体发生顶抗、磨碰以及车钩钩差过限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列车长要会同车站及时采取疏散措施,消除后方准继续运行,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是春运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领导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各局、分局、站段分别召开春运专门会议,传达上级对春运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宣传春运安全。
3.春运前和春运期间,业余职工教育和各种会议要增加春运安全的内容。
4.搞好站车宣传教育。车站候车室、售票厅、行包房和列车车厢要有醒目的宣传标语、宣传画,并定时向旅客广播宣传,特别是列车乘务员要与旅客进行面对面宣传。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组织。
组成各级春运综合检查组和各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组,采取“包片、包线、包点”等方式,深入春运第一线检查、督促,并带领广大职工完成春运任务,保证春运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列车安全检查。
1,对“两炉、一灶、一电”及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并加强“用、管、修”工作,保证性能良好,正常使用。加强列车乘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试等的检查,促进“两纪一化”的落实。
2.加强对列车乘务人员熟知“危险品”种类等知识的教育,把好车门关,力争把“危险品”堵在车下。对可疑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包检查。建立、健全查堵“危险品”责任制与奖惩制。
3.列车上要健全防火组织,强化防火设施检查,有应急处理办法和人人熟知的防火预案与措施,并进行训练与考核;加强对吸烟管理,使“不吸烟车厢”落在实处。
4.客车上的轴温报警器要性能良好,性能不良的不准出库,严禁途中关机,值乘中乘务员要有巡回检查、登记制度,乘检与站检严格按标准化检查列车,防止燃、切轴。
5.列车乘务人员必须熟知和会用紧急制动阀、轴温报警器、手制动机、风表、灭火器、配电盘,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6.强化对行李车、邮政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载、偏载、堆放不牢、倒坍、堵塞中间通道,禁止有闲杂人员及火种隐患,对押运人员严格管理,对可疑行包要会同有关人员开包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车站安全检查。
1.检查车站春运安全的准备,对有关安全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如进出站口、天桥、地道、护栏、围墙、消防、防火设施等。
2.检查春运客流调查与组织工作准备、客流疏导方案、客票的预售与出售、旅客的候车、上下车、进出站等情况的安全措施是否健全、落实。
3.对附近生产或使用“危险品”的工厂、矿山、煤矿、采石场等进行走访、宣传,对他们的出售管理、防止流失等安全问题签订包保合同。客流较大的车站必须装备对危险品的检测设施,各站要有足够的人力对所有进站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包进行开包检查,对车站两端与检票口以外的一切进出站口派人把守检查。
4.车站消防设施要齐全、良好,各部门、各区域要制定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5.对各站行李、邮政、送货牵引车及拖车的管理要加强,要有具体的速度要求和几个单位的执行协议,共同执行,对站内平交道口的安全规定必须健全、落实。
第四十三条 设备安全检查。对机车、车辆、牵引、供电、给水、线路、道岔、通信、桥隧、道口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质量良好。

第八章 治 安 保 卫
第四十四条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站车抢劫、拆盗路材、盗窃运输物资和严重暴力等犯罪活动。对发生的大、要案件,要由领导指挥,迅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春运前,要根据刑事犯罪规律特点,适时组织不同形式的专项打击、专项治理行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治安管理。以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为主,客运等部门配合,大力整顿站车治安秩序。封闭不必要的进出站口。对必须保留的进出站通道,要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认真清理闲杂人员,取缔无证摊贩,严禁围车、随车叫卖。认真维护售票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
对开行的临客特别是棚代客车要组织相应数量的警力上车值乘。对治安复杂区段要与地方政府配合,及时增加警力进行整顿治理。配合客运部门维护旅客高峰时的乘降秩序,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制定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演练。
第四十六条 严密治安防范。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中的作用。在车站、列车和铁路沿线,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四十七条 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春运前,各铁路公安局、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普遍开展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设备、管理上的隐患,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整改。对行车要害部位,要进行检查布置,严格制度,明确责任。严格铁路内部单位爆炸、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防止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春运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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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企业管理

胶州市工商局 高长玉

现在大家都有一个提法,要大力建设和发展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离不开法制。没有法制保障的信用是不安全的信用。因此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市场主体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谁违背了这个规则,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作为信用经济的一部分,在法制的保障下逐渐成为市场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美国,大大小小的交易绝大部分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公司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着几百亿美金,甚至是上千亿美金的交易,这在美国是很正常的。当然,他们的合同交易是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律师参入。在美国,对于上千亿美金的交易,律师事务所按小时收费的,一般每小时要收几百美金,当然,高额报酬必须由高质量的服务。

不光是这样,大量其他的公司业务,也是通过合同完成的,包括政府采购、招募公务员,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西方国家,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特别是在过去的年代。大家可能了解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放高利贷给安东尼,合同约定到期安东尼偿还不上债务,必须从其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偿还。这个合同约定在今天的法律看来,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他违背了社会良俗。但在当时那个年代,法律却不能认定这个合同当然无效。因为当时整个社会崇尚“当事人意思自治”。正是基于这种法律思想,西方社会才出现了仲裁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将,仲裁制度就是以合同的方式排斥了政府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选择民间机构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大家可能了解法国的卢梭,他写过一本《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法律实质上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凡是经过充分协商,接近平等的法律,就是良法,就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自觉遵守。

在中国,也有合同效力优于法律规定的地方。比方说协议管辖。人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出现争议时选择某个法院管辖,当然这种管辖的选择不能违背诉讼法中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一个标的额很小的合同纠纷案件而去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座的都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企业的管理者。作为投资者,必然要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和追求最大的收益。作为管理者,必然想施展自己的管理才能,让企业的员工人尽其才,为企业效力。虽然经营企业的理念和方法每人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你在经营管理中离不开合同。

今天这个讲座,我打算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点有关合同的知识。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二、介绍几种合同权利。三、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一、以出资协议、企业章程的形式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兴办企业,除了个人独资外,只要是与他人一起出资兴办企业,不管是合伙还是合资,都要签订一份出资协议,对双方的出资份额、比例、管理权限、盈亏分担、企业终止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内容做出十分明确的约定。这个协议如果签的不好,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难以解决。

企业章程相当于企业的内部宪法。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就发生高于其他私订协议的效力。现在有一部分企业在约定上搞假,有的就是搞给登记机关看的,因为我们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很高,这当然也反映出现行公司法律的滞后,可是也有些人为了获取登记,想方设法的找几个人冒充股东,或者搞假合资,拟了个假协议,你出几十万,我出几十万,又拟好了章程,几个假股东也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成立了,也赚钱了,过去很好的假股东的突然跳出来,要求分红、分财产,最后不得不闹上法庭。法院到公司登记一调档,股东们的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在档案里规定得清清楚楚,无法证明股东是假的。就是你费尽心思留下了股东是假出资的证据,官司可能打赢了,却因为造假搞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产权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问题出在出资协议上,希望各位引以为戒。

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企业经理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正式员工了,就应当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合同鉴证手续,还要缴纳劳动保险,手续费、费用多,因此不愿意签合同。实际上这和掩耳盗铃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企业与员工的劳动雇用关系不是因为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有《劳动法》的保护,即使你不签劳动聘用合同,你的员工照样可以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作为企业,由于没有合同某些条款的保护,在进行内部管理时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约措施。比如说跳槽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现在有不少猎头公司,专门挖别人的核心人才。你自己好不容易物色、培养了企业的顶梁柱,委以重任,但他突然第二天不辞而别,给你个措手不及,使企业陷入困境。每个企业都由自己的核心秘密,不管是经营信息,还是技术信息,都是你这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资本。虽然你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是却永远无法杜绝你身边的员工有意或无意将其泄漏出去。如果你的公司出现了上述问题,怎么办?必须以严格的制度约束员工,而由员工签字的合同是对其最好的约束。一方面,合同对某些想违约的员工来说是一种震慑,另一方面,对已经违约的员工,已经签订的合同为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三、合同在企业外部交往中的作用。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离不开合同。合同在这里既作为证据起到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作用,又起到了约束双方的作用。我相信大家对此肯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多讲了。

介绍几种合同权利

一、追究违约权和赔偿权。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这一权利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二、撤销或变更合同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两类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形势撤销权和变更权。

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五项权利是所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当然,在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说优先权。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在保管合同、修理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还有留置权等等。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进行相互间经济联系。
  特签订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已给予或将给予原苏联主体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章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有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将鼓励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经济贸易合作将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两国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间所签合同基础上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

  第六条 合同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七条 对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授权银行将制定出对按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办理清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九条 为了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境内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条件。

  第十条 双方商定,在明斯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及在北京设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务代表处。

  第十一条 缔约各方根据各自的有效法律、法规将协助对方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在本国境内设立其代表处。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授权代表将轮流在北京和明斯克会晤,以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条件,以及交流有关缔约各方国内对外经济领域现行法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经缔约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有关议定书加以记载。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在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并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未履行完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其完全履行完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拉德克维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