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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4:15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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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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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变为第(二)项。
三、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变为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停业、歇业的,处20元至100元罚款;擅自停业超过6个月或已歇业的,同时缴销原营业执照。”
四、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变为第(四)项、第(十)项变为第(五)项。
五、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拒不缴纳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石油安全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公部请[2004]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牵头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00四年十月)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保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维护石油生产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订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中长期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部署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预防、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油气资源、设施和生产安全。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6个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公安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长召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高法院、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形势和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跨部门的安全保护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冬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