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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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口岸委
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市口岸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口岸运输效率,保证港口畅通,加速车、船、货周转,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以敌视尖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发的《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结合南京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由南京港口进出口的外贸物资(包括以地方外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方式进出口的物资)均应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
凡对港口的指泊、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货物,物资单位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港务局意见,合同附本抄送港务局,以便统一纳入南京口岸外留运输计划。
凡有条件自行派船来宁接运进口物资的省、市及其受托单位须在每月九日前将本省、市航运单位接运能力情况,报送南京港务局,以便综合平衡,纳入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
第三条 港、航、贸、货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4]107号《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通知的要求,加强疏运工作。外贸进出口和退关物资必须尽快提离港区,进口物资超过十天,退关物资超过七天(七天内有明确装船期除外),港方在必要时可转移到港
区以外堆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为保持港口枢纽的正常秩序,加快车、船、货的周转,各有关单位都要签订物资运输协议,明确责任,奖罚分明,调协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计划的编制和报送程序
第五条 年、季度计划
中央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各工贸企业、江苏省和有关省、市外贸专业公司以及经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获得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南京口岸的外贸货源年、季度计划,在报送经贸部门的同时,须抄送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有关货运代理
公司、南京港务局,以便掌握情况,搞好两级平衡。
第六条 月度计划
(一)凡须经南京口岸进出口外贸物资的单位,应于每月八日前按南京口岸外贸到港卸货计划表和南京口岸外贸出口货物计划表的要求,向有关货运代理公司提出下月的货源计划。特殊货种应另列清单说明。
(二)有关货运代理公司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及时汇总编制南京口岸月度外贸进出口货源计划表,于每月十日前报送市口岸委、南京港务局、南京铁路分局及有关运输单位和有关船舶代理公司。
(三)市口岸委于每月十三日召开港、贸、路、航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计划平衡会议,综合平衡外运的货源计划,通报上月货源运输情况并由港务局根据货源计划和港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南京口岸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贸运输计划。
市口岸委应及时将月度初步平衡的外贸运输计划报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口岸办公室。
4、南京港务局根据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核定的月度外贸吉出口运输计划,在确保重点,优选安排定线、定班船舶的前提下,按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以及是否具备装卸条件,组织装卸作业。
第七条 旬度计划
(一)每旬逢七由船舶代理公司负责向港务局和有关贷运代理公司提供下一旬外贸船、货到港情况。
(二)市口岸委委托南京港务局根据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贷到港情况,研究一旬计划安排意见,并于每旬逢九结合口岸每日外贸运输调度会,总结本旬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平衡下一旬计划(包括疏运计划),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共同贯彻执行。
第八条 无计划到船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报送船舶到港计划,擅自抵港的船舶属无计划到船。无计划到船的有关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市口岸委研究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联检和安排接卸。
三、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运输计划的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南京港务局、各货运代理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对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定期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 市口岸委于每月五日召开有关单位运输调度负责人会议,总结检查上月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贸、铁、公、航等单位以及在宁的有进出口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授权市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政发[1986]213号关于《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24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
统一, 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
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略)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8日 │根据WTO规则 ││ │ │令第8号 │ │ │├──┼─────────────────┼────────┼───────┼────────────┤│2 │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津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WTO规则 ││ │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 │ │ ││ │办法的》通知书 │ │ │ │├──┼─────────────────┼────────┼───────┼────────────┤│3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 │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 │ │ │ ││ │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 │ │ │ │├──┼─────────────────┼────────┼───────┼────────────┤│4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18日 │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 ││ │定》的决定 │令第78号 │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 │ │ │ │流动条例》取代 │├──┼─────────────────┼────────┼───────┼────────────┤│5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 │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 ││ │ │ │ │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 │├──┼─────────────────┼────────┼───────┼────────────┤│6 │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 │根据WTO规则 ││ │雇员管理规定 │令第85号 │ │ │├──┼─────────────────┼────────┼───────┼────────────┤│7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办法》的决定 │令第96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8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令第98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9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法》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1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 │法》的决定 │令第117号 │ │ │├──┼─────────────────┼────────┼───────┼────────────┤│13 │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津政发[1997]110 │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的通知 │ │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 │津政发[1997]114 │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 │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号 │ │合WTO规则的要求 │├──┼─────────────────┼────────┼───────┼────────────┤│15 │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6号 │ │ │├──┼─────────────────┼────────┼───────┼────────────┤│16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17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9号 │ │ │├──┼─────────────────┼────────┼───────┼────────────┤│18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0号 │ │ │├──┼─────────────────┼────────┼───────┼────────────┤│19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2号 │ │ │├──┼─────────────────┼────────┼───────┼────────────┤│20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1号 │ │ │├──┼─────────────────┼────────┼───────┼────────────┤│21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3号 │ │ │├──┼─────────────────┼────────┼───────┼────────────┤│22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5号 │ │ │├──┼─────────────────┼────────┼───────┼────────────┤│23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6号 │ │ │├──┼─────────────────┼────────┼───────┼────────────┤│2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8号 │ │ │├──┼─────────────────┼────────┼───────┼────────────┤│25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 ││ │ │令第69号 │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 │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 │ │ │例》取代 │├──┼─────────────────┼────────┼───────┼────────────┤│26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27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 ││ │》细则 │令第36号 │ │ │├──┼─────────────────┼────────┼───────┼────────────┤│28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9号 │ │ │├──┼─────────────────┼────────┼───────┼────────────┤│29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0号 │ │ │├──┼─────────────────┼────────┼───────┼────────────┤│30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1号 │ │ │├──┼─────────────────┼────────┼───────┼────────────┤│31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2号 │ │ │├──┼─────────────────┼────────┼───────┼────────────┤│32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的暂行规定 │令第43号 │ │ │├──┼─────────────────┼────────┼───────┼────────────┤│33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3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行处罚的规定 │令第47号 │ │ │├──┼─────────────────┼────────┼───────┼────────────┤│35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36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9号 │ │ │├──┼─────────────────┼────────┼───────┼────────────┤│37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2号 │ │ │├──┼─────────────────┼────────┼───────┼────────────┤│38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3号 │ │ │├──┼─────────────────┼────────┼───────┼────────────┤│39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7号 │ │ │├──┼─────────────────┼────────┼───────┼────────────┤│40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8号 │ │ │├──┼─────────────────┼────────┼───────┼────────────┤│41 │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管理办法 │令第19号 │ │ │├──┼─────────────────┼────────┼───────┼────────────┤│42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1号 │ │ │├──┼─────────────────┼────────┼───────┼────────────┤│43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44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4号 │ │ │├──┼─────────────────┼────────┼───────┼────────────┤│45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细则 │令第26号 │ │ │├──┼─────────────────┼────────┼───────┼────────────┤│4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7号 │ │ │├──┼─────────────────┼────────┼───────┼────────────┤│47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8号 │ │ │├──┼─────────────────┼────────┼───────┼────────────┤│48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9号 │ │ │├──┼─────────────────┼────────┼───────┼────────────┤│49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7号 │ │ │├──┼─────────────────┼────────┼───────┼────────────┤│50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51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1日 │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 ││ │ │令第60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 │ │ │ │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52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2日 │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 ││ │ │令第61号 │ │ │├──┼─────────────────┼────────┼───────┼────────────┤│53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号 │ │ │├──┼─────────────────┼────────┼───────┼────────────┤│54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8号 │ │ │├──┼─────────────────┼────────┼───────┼────────────┤│55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1号 │ │ │├──┼─────────────────┼────────┼───────┼────────────┤│56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3号 │ │ │├──┼─────────────────┼────────┼───────┼────────────┤│57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58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序管理规定 │令第49号 │ │ │├──┼─────────────────┼────────┼───────┼────────────┤│59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0号 │ │ │├──┼─────────────────┼────────┼───────┼────────────┤│60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4号 │ │ │├──┼─────────────────┼────────┼───────┼────────────┤│6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 ││ │ │令第55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 │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 │ │ │ │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63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5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5号 │ │ │├──┼─────────────────┼────────┼───────┼────────────┤│64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7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6号 │ │ │├──┼─────────────────┼────────┼───────┼────────────┤│65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则 │令第37号 │ │ │├──┼─────────────────┼────────┼───────┼────────────┤│66 │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日 │根据WTO规则 ││ │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 │令第38号 │ │ │├──┼─────────────────┼────────┼───────┼────────────┤│67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43号 │ │ │├──┼─────────────────┼────────┼───────┼────────────┤│68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69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2月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9号 │ │ │├──┼─────────────────┼────────┼───────┼────────────┤│70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71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安管理办法 │令第23号 │ │ │├──┼─────────────────┼────────┼───────┼────────────┤│72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 ││ │ │令第24号 │ │ │├──┼─────────────────┼────────┼───────┼────────────┤│7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 │1990年市人民政府│ │ ││ │定 │令第27号 │1990年11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4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9号 │ │ │├──┼─────────────────┼────────┼───────┼────────────┤│75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12号 │ │ │├──┼─────────────────┼────────┼───────┼────────────┤│76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 │理暂行规定 │令第14号 │ │ │├──┼─────────────────┼────────┼───────┼────────────┤│77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车管理办法 │令第15号 │ │ │├──┼─────────────────┼────────┼───────┼────────────┤│7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7日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令第1号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 │ │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 │取代 │├──┼─────────────────┼────────┼───────┼────────────┤│79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定 │令第7号 │ │ │├──┼─────────────────┼────────┼───────┼────────────┤│8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号 │ │ │└──┴─────────────────┴────────┴───────┴────────────┘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第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包括:《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必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培训。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第十四条 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公布。
第十七条 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考试科目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政策与法规。
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旅游经济〔旅行社〕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政策与法规。
国家旅游局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科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设立旅行社者,应当将其聘用的旅行社经理人员的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年检时,须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经查验通过的,由该年检机关加盖通过年检章。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在设立后的经营期间,其所聘用的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未达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同不符合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审批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
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其经理人员凡未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接受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旅行社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设立的旅行社,凡未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应当在旅行社设立之日起四年内,接受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取得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旅行社)者,经审查合格,可凭原证换取第三条所列的相应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全国经济专业(旅行社)技术资格证书者,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可免试相应科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