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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41:09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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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二)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

(三)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四)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其所辖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委托应当向上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屋征收与补偿委托书。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批准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书面证明;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件;

(四)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供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以及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组织调查、认定、处理。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情况复杂的,应当经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其他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凭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的安置证明,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三章 房屋评估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在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表,并根据收回的有效意见表中多数人的选择意见确定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反映被征收房屋状况的相关资料,逐户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限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师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一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复核结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搬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根据城市规划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提供异地安置房屋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不适宜在征收项目区域安置的工厂、企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安置地段。鼓励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采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统一印制的协议文本。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第三十二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屋征收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资质证书,方可进行被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防尘除噪,保持环境清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之日起60日内,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统一办理安置证明。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同等面积部分凭安置证明,免征相关契税和交易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川汇区、市东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周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周政〔2003〕96号)同时废止。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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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文件精神,设置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后续建设管理职能。
(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部分市直机关办公院区和集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四)负责对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领导的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六)对全市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机关后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及规章制度;对全市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二)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关大院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大院消防、保安、监控中心的管理。
(七)负责由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及其房屋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机关大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收发、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财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文明卫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业务指导处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和落实工作:拟定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或受委托直接办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
计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组织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机关大院内公安、消防、武警、保安等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大院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及其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处置机关大院涉及安全保卫、消防的突发事件。
(四)房产基建管理处
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自管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以及收取公有住房的租金;拟定市直机关房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市直机关的房屋调整和房产纠纷;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和保存市直机关房产及基建的档案资料。负责管理范围内市直机关公房和职工宿舍维修;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物业管理处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辖宿舍区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直属单位设备动力的管理;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考核、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离退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及评定、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 副书记、副局长1名, 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保卫处处长(高配)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原局机关62名工勤人员实行分流时可比照机关分流人员政策执行;局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和原机关医务室人员暂维持现状,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人员实行只出不进。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6〕7号)规定,为加强对省属、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分中心的部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户籍管理处、车辆管理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社保、医保)、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上各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统称为“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二、服务理念
  各分中心要确立“两个一切、五个确保、四个一流”的公共政务服务理念,即:一切为了公共大众,一切为了萍乡发展;确保工作事项不在我这里延误、确保工作差错不在我这里发生、确保不良风气不在我这里出现、确保办事群众不在我这里受冷遇、确保政府形象不在我这里受损害;确立一流的工作目标、提供一流的工作服务、创造一流的工作效率、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服务方式和要求
  1、各分中心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方式。
  2、进入分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事项,均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五种服务制度。
  3、各分中心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廉政服务、考勤考核等制度。
  四、管理监督
  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纠风办对各分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情况,严格依法行政情况,便民优质服务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2、分中心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的收费编号专用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财政设立的专户(或国  库)。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财政对各分中心的收费票据配合财政实行核查监督,确保各项收费按标准执行。
  3、分中心要对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的情况,按月编制统计报表,并送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备案。
  4、分中心对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的法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通过政府网站,设立公告栏,制作《告知单》、《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各分中心通过政府网站、投诉意见箱、投诉电话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服务事项办理的投诉举报。对投诉和举报,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各分中心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查处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条件成熟时,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对各分中心的日常工作秩序和服务情况实行电子化监督。
  6、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小组依据《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办法》《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评分细则》(萍政服字〔2004〕35号),对各分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情况,严格依法行政情况,便民优质服务情况”进行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考评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考评情况内部通报,年终总评结果经评审小组审定、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79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照萍府发〔2004〕21号文件规定处理。
  五、组织领导
  1、分中心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
  2、各分中心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行政服务分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分中心的工作。要选调优秀的工作人员到分中心工作,并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考核细则,抓好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和考核。
  3、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分中心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分中心主任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