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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15:26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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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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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书中可否将与本案有关联但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的事实写出和有关逮捕人犯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书中可否将与本案有关联但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的事实写出和有关逮捕人犯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7年1月26日〔57〕昆铁法办字第5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未逮捕被告人,在审理评议以后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应否对被告人进行逮捕,或者只令被告人取保,我们意见,应否逮捕被告人,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人有企图逃跑以及本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需要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等情况)适当决定,不能作统一规定。如果需要逮捕被告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同样,也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无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
二、经预审庭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案件,可否持预审庭的裁定进行逮捕,或者须经院长批准后才能逮捕,我们意见,逮捕被告人须经院长批准,并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
三、在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书中,可否将与本案犯罪事实有关联但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的事实部分写出,我们意见,为了写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内写明,但不能把他作为被告人。
四、已经结婚的人又与他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非法同居,并生有小孩,应否以重婚论处,我们意见,如果只有非法同居,不能以重婚论处。但来文所问问题,还不十分明确,不便具体答复。
五、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是否可以行使其政治权利,我们意见,如果未剥夺其政治权利,即可行使其政治权利。至于他与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有何区别,我们认为在行使政治权利上无何区别。
六、越侨在我国犯罪,同意你院意见,适用我国法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4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证省本级预算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我省省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省本级一般预算净结余;

  (二)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转入部分;

  (三)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本级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在向省人大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收支和预算结余并行报告。

第五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与其他预算收入统筹安排,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年度执行中,动用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用于:

  (一)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二)应对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解决省委、省政府议定重大事宜所需资金等。

第七条 年度执行确需动用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本省规定向有关机关报批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