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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8:03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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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第十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

  (五)申请人有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实行一件商标一件申请,但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广告宣传、投入情况;

  (四)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材料;

  (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可以免费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过程中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有必要的应当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5日内进行补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审委办公室自收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审、复审退回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办公室申请异议复审。评审委办公室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异议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报送评审委评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不得对评审委办公室的异议复审决定再次申请异议复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评审贵州省著名商标,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45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委员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1/3,并经出席评审会议的2/3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评审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不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颁发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未评审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委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日,认定工作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自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所需评审、公告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延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当年6月30日前,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4年。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自动失效,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文件的复印件;

  (四)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3年来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状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延续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用于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包装、装潢、容器、说明书、往来函件、交易文书、电子邮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

  (一)未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

  (二)超出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贵州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贵州省著名商标所适用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

  (五)贵州省著名商标被撤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自许可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报送评审委办公室备案。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60日内将变更材料报送评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贵州省著名商标,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取贵州省著名商标的;

  (二)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在有效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条件的;

  (四)擅自超出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

  第三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发布贵州省著名商标目录,并抄告相关部门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重点保护。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受下列保护: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以与贵州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对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未注册商标不得复制、摹仿贵州省著名商标,不得暗示其与贵州省著名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得削弱该贵州省著名商标的显著性,使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贵州省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贵州省著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组成人员在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组成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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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外汇管理,顺利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经调查研究,现将我局(94)汇管函字第235号“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修改,明确如下:
一、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以外币标价、外币结算。
二、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包括各总公司和地方分公司可持营业执照及海关总署批件的复印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并领取“现汇帐户使用证”①。
注①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经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每天收取的外汇扣除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后,于每个营业日终了(最迟下个营业日)交存银行,存入其外汇帐户。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免税商品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进货的原则,各地方分公司收入的外汇只能用于在境内支付总公司代垫的货款;各总公司收入的外汇只能用于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及有关从属费用,并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五、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的外汇净收入应按季办理结汇。
六、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总公司的进口用汇,如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应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②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如从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须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
有效商业单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售汇通知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注②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经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七、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销售免税商品不得收取人民币。如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时,事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八、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在境内的外汇贷款,用营业收入偿还时,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总公司须于每年2月28日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系统外汇收入、支出、结汇年报表。
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经营免税品业务的公司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7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杭卫办〔2007〕22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杭州市第二医院、杭州第四医院、杭州市红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局自2005年10月开展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已历时一年半。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杭卫发[2005]160号),我局将进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按《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2006年度考核通报》(杭卫办〔2007〕21号)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管理办法、带教计划等,对继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落实、考核,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考核内容
每位继承人对自己继承工作作出中期总结。内容包括读书、侍诊、资料收集、经验整理、老师讲座、撰写月记、留存整理病案、撰写医案、论文或申报课题、外出学习,以及工作学习计划等。
要求各单位考核小组做好考核工作,检查继承任务完成情况、继承人资料(跟师笔记、月记、病历、专题讲座笔记、读书笔记、老师带教指导、批阅点评情况等)的检查和《阶段考核表》考核,并作出总结(需注明考核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以下考核材料报中医处:
1、继承人单位中期考核工作总结1份。
2、继承人中期小结1份。
3、阶段考核表1份。
4、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份月记各1份(农村中医骨干只需撰写1份学习心得体会)。

附件1:《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杭卫发[2005]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展、研究与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由杭州市名中医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或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作为学术继承人,采取师承为主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第三条 承担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为杭州市名中医。
第四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一)继承人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具有主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3、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好,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
3、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每位名中医配备2名学术继承人、1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术继承人原则上应与指导老师同一单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可在县(市)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经公开选拔,在老师同意、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继承教学时间为3年。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 继承教学过程要求:
(一) 继承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要坚持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口传面授与统一讲课、老师点评与学生研究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老师和继承人双方的积极性。
(二) 继承人每周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半天,包括:门诊2个半天,查房、会诊、专题讲座2个半天(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跟师学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作出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临床体会,认真写好月记。月记主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学习心得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应做好对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月记、论文的点评和批改工作。
(三) 集中上课包括参加名中医经验讲习班、继续教育班、继承成果报告会等学习。指导老师在市卫生局组织的全市名中医经验讲习班上作1-2次集体讲课。
(四) 鼓励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对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疗效申报课题,进行临床研究,使自己在全面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通过3年学习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某些疾病诊治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
(二) 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基础上,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 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1篇)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四) 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正规病历 100份,其中住院病历不少于30份。指导老师长期从事门诊工作的,可提供100份中医门诊病历。每份病历必须反映诊疗全过程,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体现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病历必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五) 结业时须提交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总体概况。二是学习收获心得,不得少于15000字,主要是在整理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体会,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创新观点。内容应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教师的主要学术经验和专长。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结业论文应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安排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以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第十二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3年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跟师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三年实际跟师时间不少于9个月,其它时间可在基层临床实践。
第十三条 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后,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者,经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并重新签定教学协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每月一次,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平时考核主要检查继承人平时继承学习情况,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月记以及老师批改情况。单位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按实际跟师月份进行考核,内容相同。
第十六条 阶段考核半年一次,由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归档,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十七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习3年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杭州名中医继承工作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出师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继承工作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并报杭州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卫生局划拨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助手所在单位应将助手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承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二医院、第四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中医院:
我局于2005年10月起开展杭州市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市共有19家医院、22名市级名中医带了40名学术继承人和6名省级农村中医骨干。2006年底,我局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管理工作:继承单位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管理考核小组、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有专人分管,如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二医院、第四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临安市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院、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第一医院、上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城区红会医院。萧山区卫生局在开展省、市级名中医继承工作基础上,2007年又制定了区名中医继承工作几个配套管理办法,即将开展区级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
2、继承经费管理情况: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划拨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按时发放带教津贴,专款专用。
3、培训学习情况:各单位为继承人提供多种院内外研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机会。组织老师为继承人上课或开设讲座进行病历讨论,如杭州市中医院为继承人举办了“学经典、做临床”学习班,组织继承人参加中医经典的学习,提高中医理论精典理论水平。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举办了“名中医学术经验讲习班”,相关单位积极选派继承人参加学习,博采众长。
4、带教情况:老师在查房或门诊时悉心带教、精心指点。按时批改月记,仔细点评,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开展病历讨论。市中医院张卫华老师每月为继承人专题讲课一次;祝光礼为学生选定5个继承研究课题,继承人将老师系统传授的临证经验(理法方药)4种疾病的25种类型及兼证、病理转归;特殊类型高血压的中医辨证;降压相关中药的研究、中药制剂制约西药不良反应的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市红会医院吴滇老师师徒每月开展病历讨论、专题讲座,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研究生专业知识测试。临安市中医院夏世平老师指导学生学习经典,批改月记,悉心指点,促进提高;桐庐县中医院许子春医师经常关心督促继承人学习。
5、继承人学习情况:能认真跟师临证、撰写月记、开展课题研究,撰写临证笔记、读书笔记及讲座笔记。整理、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红会医院刘喜德,市中医院王秋雁、朱黎红、陈启兰、何永江、姜萍,上城区中西结合医院许晓哲,桐庐县中医院张绮娟,富阳市中医院汪红根月记评为优秀。继承人朱黎红的月记作为范本印发给全体继承人参考学习。农村中医骨干:淳安县中医院蔡栋伟、桐庐县百江中心卫生院徐建荣、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叶芳、建德市马目卫生院罗强、西湖区第三医院毛小华不辞辛劳,两地奔波,每月定期来杭跟师抄方学习。
二、继承人考核结果
优秀6人,良好16人,合格21人, 3人因进修等缓考(考核表附后)。
三、存在问题
1、部分继承人对如何撰写月记不够明确。月记要求继承人在名中医的指导下,将名中医传授的临床经验、诊疗方法、思路、用药特色进行记录总结分析,使名中医临床经验得以传承。月记主要记老师诊疗疾病的思路、方法、用药特色、医案、讲座要点、学习方法指点,也可点点滴滴汇总,不强求形式,无规范化标准,每月交老师批改、点评。写好每篇月记,可为3年出师论文或整理出版老师医案积累很好的原始资料。
月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脉案不规范,有病名无症状或有症状无病名,无苔脉,无方无药无剂量,无老师用药分析或思路辩析等。
(2)记录自己读书学习心得或实验探讨结果,未记录老师临床经验、诊疗用药特色,未进行记录总结分析。
2、有的带教老师点评内容与学生内容不符合,有的老师未能做到按月及时批改点评,或点评简单,流于形式。
3、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未建配套经费,未发带教津贴。
4、个别老师行政职务繁忙,门诊时间不足,不能正常带教。
5、个别单位管理人员换岗后管理任务不作交班,继承工作无人管理,如富阳市人民医院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单位栏未签单位意见。
6、有农村中医骨干带教任务的单位未承担部分考核管理工作。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临床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单位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与指导,确保继承质量。
1、各单位应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对照本单位继承考核发现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修改或制定本单位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或调整带教计划。
2、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落实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定期下发带教津贴。具体发放可根据考核成绩确定。
3、指导老师可为继承人指点一些本人较有心得的重点病、症、方药的题目,帮助继承人理清思路,少走弯路,使继承人每月月记可有一个侧重点进行总结或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总结。
4、要求指导老师对在具体临诊中碰到的典型病例、对继承人的月记、病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点评或讲解,使继承人边学边悟边提高。
5、继承人要加强对中医经典著作、专业医著的学习,指导老师应为学生指定必读经典并予以指导,提高理论水平,夯实继承功底。
6、农村骨干因跟师学习有间断,故半年只需上交一篇月记。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要做好农村中医骨干继承带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半年考核,填写考核意见,考核表由带教单位上交我局中医处。
7、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办法,对区、县(市)级、院级名中医,层层开展中医学术继承,培育基层中医人才,继承发扬中医特色。
8、滨江区1名国家基层名中医也应按要求带教继承人。希望相关卫生局、单位也制定相应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9、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相关总结。本通报部分资料为各单位上报资料或总结内容摘要,希各单位今后上报的总结应内容详实,以便通报。
10、为加强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局将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考核与指导。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