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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纪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00:23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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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纪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济南市经纪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

            济南市经纪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经纪活动在商品交易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经营和科技成果转让以及引进资金、信息、工程项目等过程中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
  经纪组织包括经纪企业、经纪人服务所。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经纪组织和经纪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纪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中介服务经验,愿意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按下列程序取得从事经纪活动的资格:
  (一)个人凭居民身份证,经纪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凭单位证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对合格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济南市经纪人资格证书》。
  党政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经纪人资格。


  第五条 对取得经纪人资格,申请从事个体经纪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发给《济南市经纪人服务许可证》,经纪人凭证开展经纪业务。


  第六条 申请开办经纪企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第七条 经纪人服务所是为经纪企业和经纪人开展业务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条件的服务组织。
  申请开办经纪人服务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经纪企业、经纪人服务所和经纪人需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经纪企业、经纪人服务所和经纪人歇业、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纪企业、经纪人服务所和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检验一次。


  第九条 临时或者一次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不准直接进行实物性商品买卖;不得违法经营,弄虚作假,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一条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应依法纳税,经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经纪企业和经纪人可以成立经纪协会,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经纪组织和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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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124号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已经1998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应进行统筹规划,实施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以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鼓励举办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与本省公办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举办高等教育应经过认真考察,充分论证,从严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二)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备案、公告、年检;
(三)定期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四)评估检查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五)监督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财务,组织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的检查、审计;
(六)负责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务评定和院(校)长、财会、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其设置条件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一定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主要用于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具体收取、使用办法,由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八条 设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须向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与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相应的办学保证金,或提交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书面担保。办学保证金只用于解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出现解散、停办情况时学生的善后事宜。
第九条 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办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宗旨、性质、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财产财务管理制度、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应在学校董事会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的聘任办法、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担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院(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应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其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要求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学或担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董事、院(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曾被判刑、劳教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院(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组织实施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四)执行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或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后,应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发给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性质、专业、招生规模、招生区域、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证书等,在招生广告(简章)中要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审批机关实行备案制度。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须经原审批机关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全省范围或跨省招生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同级同类学校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其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制在两年以上自考助学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学完国家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者,由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学习期限不足两年的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学生,可发给培训证书和写实性“学业证明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军、就业、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困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其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根据其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或超过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保障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专任教师在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参加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师统一任职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方可应聘。职称评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与所聘专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人员签定聘任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聘任期限、工作责任和条件报酬、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资产投入和办学资产积累应单独建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并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后一个月内向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办: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停办情况;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无法实施教育行为。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停办或合并,应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停办或解散,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一)自核准合并、停办或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举办者、教育机构代表和审批机关组成的清算组,对该教育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二)被停办或解散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并后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安置原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在校学生。被停办或解散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安置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印章在合并、停办或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负责交回,并由原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纠正、停止招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9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简称“双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政发〔200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事故指标十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1);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主要考核组织领导、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建章立制、参加市安委会活动、事故指标六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2)。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书面检查报告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二)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单位在每年的1月上旬,采取互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以查阅工作资料、文件为主,听取汇报为辅。凡没有文字记载和有关文件等原始资料的,该项工作不得分。
  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成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市安监局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标准分一组织领导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1.5分)2.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本县区安全生产问题。(3分)3.调整、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0.5分)5分二机构建设
  1.按规定设置安监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办公场所、交通、
  通讯、办公设施等满足工作需要。(1分)
  2.所属乡(镇、街办)、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分)
  3.建立安全生产监察队伍。(2分)
  5分三责任制落实1.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5分)2.县区政府与所属各乡(镇、街办)、部门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完善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位。(3分)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和行政责任追究落实到位。(2分)4.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2.5分)10分四预防措施
  1.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2分)
  2.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协调
  制定整改计划并督查整改。(3分)
  3.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2分)
  4.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依法关闭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3分)
  10分五安全投入
  1.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
  事故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
  研发。(6分)
  2.安监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办公等经费满足工作
  需要并及时足额到位。(3分)
  9分六应急救援
  1.建立职责明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1.5分)
  2.所属乡(镇、街办)、企业建立相配套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形成上下关联、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1分)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有保障。(1分)
  4.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1.5分)
  5分七建章立制
  1.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
  管理考核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
  分)
  2.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
  改、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和安全费用提取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分)
  4分八事故处理
  1.按规定上报和调查处理事故。(3分)
  2.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100%,事故处理决定落实
  到位。(2分)
  5分九宣传教育
  1.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纳入县区思想宣传
  教育总体布局部署安排,构建齐抓共管格局。(1分)
  2.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有关人员参加了上级部门
  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2分)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4.按规定及时发布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1分)
  6分十事故指标1.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过市里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15分)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里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10分)3.年内发生1起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扣20分;发生2起,扣41分。4.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41分。41分
  附件2: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标准分一组织领导
  1.熟悉并掌握职责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2分)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
  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7分)
  9分二责任制落实
  1.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
  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明确。(3分)
  2.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满足工作需要。(5分)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6分)
  14分三预防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
  分)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跟踪监督管理措施
  到位。(5分)
  3.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情况,认
  真落实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责任,监督
  管理措施到位。(6分)
  15分四建章立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出本部门安全生产配
  套措施和落实意见。(3分)
  2.及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进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4分)
  3.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监
  督检查制度、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制度等。(5
  分)
  12分五
  参加市安
  委会活动
  1.按时、按要求参加市安委会会议。(2分)
  2.认真落实市安委会的决定、决议。(3分)
  3.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分)
  4.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2分)
  10分六事故指标
  1.本行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有关指标不超过市里下达
  的控制指标。(13分)
  2.本行业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分)
  3.本行业杜绝特大事故。(15分)
  40分注:无事故指标的成员单位按前五项得分乘1.67折算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