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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8:34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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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仪食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
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
、撤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
”)饮食习惯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
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
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
%;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
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
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
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的教育。
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
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悬挂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
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第九条 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许
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
位或个人处购进。


第十条 《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
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做、悬挂的清真牌证遂予废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
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吊销并收回《许可证》和
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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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正值全国植树造林的大忙季节,各地引进和调运花卉、种苗繁殖材料量明显增多,尤其是长距离、跨省区的调运极大地增加了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风险。为了保证春季造林质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春季花卉种苗检疫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近两年,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不断发现,有的甚至形成严重扩散蔓延的态势,给我国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其中以种苗花卉等活体植物为载体进行传播蔓延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时有增加,如近期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现的刺桐姬小蜂、南芥菜花叶病毒、三叶斑潜蝇等。因此,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当前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将种苗花卉检疫工作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并将其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林农切身利益的具体工作抓好抓紧。
二、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检疫,加强监管
各地在开展检疫过程中,要善于把握住关键环节。第一,要重点抓好产地检疫。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人员要重视生产过程中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积极开展防治,深入到生产第一线开展产地检疫调查,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源头。第二,要突出抓好调运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和完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制度,对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调出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要加强调运过程的检疫监管,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未经现场检疫的花卉种苗,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要加强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要深入到机场、码头、车站、主要交通干线、花卉市场、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确保调运中花卉种苗不漏检。第四,要准确掌握调入本地的花卉、苗木产品的品种、数量和批次,特别是对从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出的花卉种苗等繁殖材料,一定要进行有针对性地复检工作。
三、及时交流疫情信息,抓住重点,提高检疫质量
掌握疫情,是有的放矢地开展检疫,提高检疫质量的前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畅通林业植物检疫信息交流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森林植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传递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交流检疫信息,通报疫情,使实施检疫的一线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疫情,在实施检疫过程中,能够切实抓住重点,提高检疫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出入境、农业、城建、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情况,相互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四、开展检疫工作要与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相结合
准确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是控制、扑灭疫情,提高防治成效的重要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和“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暨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现场会”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都能准确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一旦在春季种苗花卉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能够迅速、准确地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减免灾害损失。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刺死暴力拆迁者案中居民无罪

张浩


关键字   暴力拆迁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2009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却极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此案公诉方认为张剑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方则认为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本文属于大众评判,是以新闻报道的基本事实为基础,不希望也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因为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取证(当然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
  本案中,本人的最终结论是:张剑无罪(且为自始至终的无罪,而非判决无罪)。
  首先, 张剑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3)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若无过失则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结合本案来具体来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1)暴力拆迁人手持铁器到处砸房子砸东西,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拆除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所有要件。故不法侵害存在。(2)对于暴力拆迁人(通常10人以上),手持利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打砸房屋及其他物品的人的行为,显然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特别是对于居住于此的居民来说,最能明显感受到威胁的紧迫。(3)面对暴力拆迁,居民处于本能会反抗,面对手持铁器、身强力壮的暴力拆迁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如非“以暴制暴”,不但难以阻拦,更会遭到更大的暴力侵犯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故作为居民有足够理由,去认为拆迁人手里的工具也会对其进行人身威胁。此时不但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威胁。故这种不法侵害存在,不存在假象防卫。
2.时间条件。本案中,张剑是在暴力拆迁人强行入户时发生冲突并在反抗中将人刺死,显然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对象条件。被刺者为先挑起事端的暴力拆迁人,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张剑的主观思想可以由其行为并根据常理推断。面对暴力拆迁人强行入户,发生冲突,作为家庭的主人,为了自己的财产和全家人的人身不受不法侵害,才将暴力拆迁人刺死。即使张剑本人确实是因为处于愤怒或仇恨,那也是由于上述合法权利受到对方侵害引起的,由于存在如此紧密的因果联系,可认定其主观条件应该仍然是属于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于张剑主观的正当性,还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暴力拆迁人一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是作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而仅以行政手段做做样子。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暴力拆迁行为的蔓延,更在人们心中形成“暴力拆迁警察不管”的思想,显然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长此以往,社会如何安定。那么在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缺失的情况下,张剑“以暴制暴”的行为也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其次,公序良俗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是判断罪与非罪,用公序良俗的观点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一种办法。因为刑法13条规定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按照常理,作为一个成年男人,当外敌入侵,妻子,老人,孩子处在危险的边缘,理当奋起反抗,否则还叫什么男人。 5.限度条件。本案中,张剑全家不管从力量上、人数上、武器上明显处于劣势,当时混乱的冲突中要求张剑很好地控制局面、把握防卫的尺度,显然是强人所难。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本案中要求张剑的行为从情理上讲也是处于无奈,并无不妥,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故张剑的行为满足所有要件,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张剑还构成正当防卫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叫“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中,如果这个不法侵害是“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正当防卫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此处的“行凶”是指故意实施足以对他人致命或严重危险到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一群拿着铁器的人,光天化日之下气势汹汹入户打砸,应当属于“行凶”,即使行凶者可能披着合法的外衣,有着某种合法身份。故张剑具有“特殊防卫权”,其刺伤暴力拆迁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张剑应无罪释放。

最后还有几点需要延伸说明:

1,关于程序:本案中把张剑抓起来并起诉,是否有“有罪推定”的嫌疑,值得商榷。
2,关于案件起源:公安机关不得袖手旁观“暴力拆迁”的行为,因为可能涉及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民事上的严重侵权。否则公安机关自身可能构成“不作为”;司法机关可能构成“选择性司法”。
3,关于社会效果:张剑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而其立法原意就是要鼓励弱势的人们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见义勇为,勇敢与暴力犯罪做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故张剑不但是无罪,而且更应在社会上推广其勇敢与犯罪作斗争的精神。

作者:张浩(网名:浩吃懒做) 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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