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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2:55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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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函[2010]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稳步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高风景名胜区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五年来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经验,现就做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是风景名胜区在总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基础上开展的一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基础设施为支撑,以业务应用系统为纽带,以数据中心和指挥调度中心为核心,整合景区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景区建设,提高风景名胜区在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游览组织管理与公共服务、游客安全保障、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改进管理方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需求主导,突出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结合自身条件和管理需要,按照数字化景区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工作中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以需求为导向,以管理应用和优化服务为重点,优先建设景区资源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需求迫切的项目。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类型不同,数字化景区建设的需求和管理模式存在差异。要根据景区的类型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建立符合风景名胜区特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

  3、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风景名胜区要深入研究数字化景区建设的具体需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步骤,分步实施建设规划。

  4、实用节约,安全高效。风景名胜区要在满足数字化景区建设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合理控制建设运行成本,优先选择业务流程稳定、管理效益明显、信息密集、实时性强、实用节约的项目,应用技术做到适度先进。要构筑完善的信息化安全防范体系,做到效率与安全并重。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是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结合自身实际,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明确数字化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内容、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等,确定分期建设目标和实施保障措施,经过专家论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数字化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数字化景区建设要求,逐步配备和完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安全设备、机房及配套等设施,构建结构合理、覆盖面广、容量充足、性能稳定的基础网络体系,为数字化建设提供保障。

  (三)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共享机制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风景名胜区要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突破口,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统一数据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从技术上和管理上建立一套有效的共享机制,为实现地理信息、规划建设、资源环境本底、遥感监测等基础数据与业务数据的互联共享以及不同系统互通互联、数据共享和系统集成奠定基础,实现信息资源集中、高效、便捷的管理和应用。

  (四)建设统一高效的综合指挥调度中心。要通过建立风景名胜区综合指挥调度中心,改进传统管理模式,改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畅、调度不良的问题。通过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实现互通互联和交互操作,充分发挥集成应用的协同效应,实现对各个集成设备和系统的集中高效应用和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组织,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管理体系。

  (五)加强应用系统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除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等必备应用系统外,可以根据业务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全部或者有选择地建设视频监控(含森林防火)、应急救援、车辆运行监控调度、人员巡检监控调度、资源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管理、景区门禁票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多媒体展示等应用系统,也可以自行开发建设其他应用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构筑安全防范体系。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障措施,建立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内容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系统有效安全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实施,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成立专家小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稳步扎实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有序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要遵循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数据共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效益。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等问题,促进景区内部以及景区与外部业务系统的互通互联。

  (三)加强制度建设。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包括规划立项、招标采购、设计施工、调试运行、项目验收、业务操作、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文档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协作、绩效评估以及硬件、软件、人员、信息、数据等各方面的程序规范与管理制度,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搞好人才培养。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数字化景区人才队伍建设,在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协作单位同时,加大对现有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专业知识的培训辅导,努力提高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适应数字化景区建设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充分利用自有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科研立项、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多方面的资金支持,为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可靠稳定的资金保障。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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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2):
随着世界各国银行实务、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托收业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托收方式办理国际结算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内各种公司、企业经济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亦使托收业务中各种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也就加大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与风险。为使各级行在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业务时口径统一,步调一致,总行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现下发各分行(详见附件一)。
有关凭证格式的调整,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内容调整“COLLECTIONINSTRUCTION”,由总行总务部统一印刷并下发各分行。在新格式正式下发前,仍使用原有格式,但需在原有格式中将(URC NO.322)改为(URC NO.522),待新格式到后立即启用。各省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该凭证全辖用量报总行总务部(物资供应处)。
此文附件二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托收委托书》样本,省辖行根据样本统一印制,自行决定启用时间。《托收委托书》中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本掌握原则请国内各级行遵照执行;海外分行可根据当地同业习惯、法律规定,结合本掌握原则参考执行。
附:一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
一、我行作为寄单行(托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
3.应核对委托人所交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4.委托人对“托收委托书”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
5.我行无义务审核托收单据,仅凭载有“依据《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的“托收委托书”发出托收指示。
6.须在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及规则所要求的相关内容,且明确和完整。
7.原则上应委托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为非代理行时,我行视其为提示行,并要在托收指示中列明。
8.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列明交单、付款方式及路径。
9.应在托收指示中详细准确地列明所寄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10.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付款人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期限。
11.应劝阻委托人对凭付款交单的托收指示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12.应建议委托人在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情况下不要将货物直接运交该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
13.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4.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在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作出拒绝证书。
二、我行作为代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对寄单行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3.对寄单行未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有选择办理或不办理的自由。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4.原则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5.除非托收指示中有政治上我国不接受的条款,我行一般不拒绝办理托收业务。
6.只按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统一规则行事,不得自行更改;对于不明确的托收指示,应联系寄单行予以澄清。
7.对于付款人地址不全或有误的托收指示,应立即联系寄单行,请其提供详细正确的地址,同时也应尽力查找。
8.对寄单行指定提示行的或付款人要求将单据转给某提示行的,我行应予照办;同时我行亦可自行选择提示行。以上情况,我行在向提示行寄单时,应在托收指示中说明只有收妥我行费用后方可放单及/或缮制收费通知。
9.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缮制进口代收通知书,联同副本单据(如有可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示给付款人,请其在寄单行注明的确切期限内付款或承兑。如在此期限内未付款或承兑,我行应电告寄单行,并等候进一步指示。
10.对未列明是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单据,只凭付款交单。
11.原则上不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2.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仔细审查单据的种类及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即电告寄单行,同时提醒付款人注意。
13.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将款项付给第三方,而只能付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14.原则上不接收办理拒绝证书。
15.在付款人不付款或不承兑时,应立即电告指示方,并持单听候其进一步指示,若60天内未收到新指示,如可能应告知付款人,而后将单据退回指示方。
附:二 托收委托书
中国银行 分行: 交单日: 年 月 日
今送上我公司委托贵行向我国外客户 ------------------------------
办理出口托收一笔。详情如下。该托 |代收行: |
收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惯例(5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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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 |付款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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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无偿交单 |期限/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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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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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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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汇票|发票|提单|空票|陆运收据|保单|箱单|重量证|产地证|F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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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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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
1.收妥货款请入--------------帐户。
2.代理出口。附协议--------------份。
3.运/保费收据--------------份。
4.出口核销单编号:--------------。
5.贷款编号:--------------。
6.还贷金额:--------------。
7.贷款帐号:--------------。
8.其他--------------。
附件:《托收委托书》填写说明
《托收委托书》中代收行一栏:
1.委托人可空白不填,由我行选择;
2.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如为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我行可将单据径寄该行;
3.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我行再选择一家代理行或联行作为代收行,而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作为提示行打在我行的托收面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