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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7:38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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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保监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7〕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4%的保费,区级财政承担36%的保费,养猪户承担10%的保费。

第四条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五条 市区财政应将承担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六条 在赔付率低于一定水平情况下,经办机构对保险期满未出险的能繁母猪在续保时给予保费适当减免或优惠。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九条 保单上应载明市区财政、养猪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十条 市级农业部门与经办机构签订全市合作协议,各区农业部门与经办机构签订各区工作方案参与协助理赔等具体与属地能繁母猪保险有关事项;各经办机构同时与各划片区域能繁母猪养猪户签订保险合同,实行一年一保。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部门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列“2130120稳定农民收入补贴”科目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保险保单副本送交区级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办理补贴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一)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由市里承担的资金下达区级财政、农业部门。

(二)由区级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区级农业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区级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应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包括市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对市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于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我市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需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市财政局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经办机构与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扩大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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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停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九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鉴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次修订)
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三、《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