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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02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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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

保监发〔2009〕59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险公司,各健康险公司,各保监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自启动以来进展顺利,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方面等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使更广大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享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障服务,现决定按照逐步试点、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在首批试点的九省区内,保监局可根据情况增加试点乡镇。同时,增加河北、内蒙古、安徽、山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作为试点区域。已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如在上述新增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可由当地分公司持保监会对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总公司授权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保监局根据保监发〔2008〕47号文要求统筹确定具体试点乡镇。

  二、扩大试点产品。在首批试点产品的基础上,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试点区域农村家庭的需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保监发〔2008〕47号文确定的小额保险产品特点,开发和推广贴近农民需求、核保理赔简便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三、积极探索新模式。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小额保险是产品、目标和机制的结合体,高度重视小额保险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实现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目标中的统一性,结合试点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乡情,积极探索创新销售和服务模式,使更多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四、加强后续服务。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服务在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利用宣传小额保险“团结互助”精神、走访调查已投保农民的意见反馈、提供便捷理赔,以及结合当地特点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的相关附加服务等方式,加强与已投保农民的联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

  五、积极做好宣传。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及时发掘、总结和宣传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涌现的感人事迹、优秀集体和个人,促进试点经验交流,弘扬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六、加强组织领导。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形成领导、协调和督办的合理分工组织体系,明确试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加强指导和监管。各试点地区保监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跟踪,积极指导试点工作,并加强监管,确保试点工作符合试点目标要求,有效扩大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防止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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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性质比较特殊,各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个人住房贷款的核算方法,保证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对信用卡、储蓄卡(折)扣款的核算手续,总行将制定全行统一的核算办法,在总行规定印发前,已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行,暂按各行的规定办理,未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暂由各行自定相应的核算手续。未制定会计核算规定的,不得采取委托扣款结算方式还款。
三、会计核算程序的修改和开发暂由各一级分行负责,会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与科技部门密切合作,以保证满足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的需要。
四、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及住房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纳入表外科目“担保物”核算,按抵押(质押)合同金额登记入账。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及权证,由贷款经办行指定部门管理与保管,质押物由会计部门保管。
三、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采取直接提款或专项提款方式。直接提款是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一般仅限于自建、大修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对直接提款方式应严格控制,借款人提款时需经贷款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会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贷款
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采用专项提款方式是将款项直接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对非按揭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如需采取直接提款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对置换、折迁等其他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特殊规定。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直接到贷款经办行或所属机构会计柜台交存现金或转账(提示票据及其他结算方式)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指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的发卡行或储蓄部门,在借款人开立的信用卡、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扣款的方式来偿还借款。
借款人选择委托扣款方式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以已持有的信用卡或储蓄卡(折)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供户名、卡号或账号等。新开立账户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手续,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将信用卡或储蓄卡(折)发给借款人。借款人
每月在结息日前,将不少于“分期还款额”的款项存入其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内,保证到期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五、被委托部门扣款时,对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委托扣划金额”的,信用卡账户透支额超过限额的,按款项不足处理,原则上不予扣划。
六、结息。
(一)正常贷款结息分两种情况:
1.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结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结息。借款人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单户结息;借款人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批量结息,结息日由各一级分行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
(二)逾期贷款的结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三)应收利息复利的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季结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结息。
七、借款人按月还款的期限。
(一)以柜台还款方式还款的,在当月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视为正常。
(二)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从结息日至每月的最后一日。结息日进行第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暂不做账务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进行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按逾期进行处理。
八、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额(不含应收利息复利)累计大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对借款人采取累进还款法,拖欠期限跨
两个累进阶梯时,分别两个累进阶梯计算。遇有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前后不同的分期付款额分别计算。
不论贷款部分逾期还是全部逾期,只对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部分计算罚息,未到还款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息。
发生逾期贷款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负责催收。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或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或将款项存入其信用卡、储蓄账户,通知贷款行扣款。
贷款全部转作逾期后,如借款人偿还全部逾期的贷款本息及当期的贷款本息,应将其贷款再转作正常贷款。
九、贷款经办行收取借款人贷款本息时,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先收取逾期贷款利息,再收取正常贷款利息,然后收取逾期贷款本金,其次是正常贷款本金。
十、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贷款经办行计算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时,每一个月、提前全部还款及最后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其余各月不分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计算贷款本息的基本公式:
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应偿还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额-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
(一)采用月均还款法,借款人各月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方法:
第一个月: L1=P0TI/30
A1=F-L1
第二个月: L2=(P0-A1)I
A2=F-L2
……
第N-1个月:LN-1=(PN-3-AN-2)I
AN-1=F-LN-1
最后一个月:
LN=(PN-2-AN-1)TI/30
AN=PN-1
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套用上述“最后一个月”的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各字母的含义:
L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I——月利率
A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本金
F——等额还款本息额
PN——第N+1个月的月初贷款账户余额(不含逾期)
T——实际使用天数
(二)采用累进还款法,在等额还款期限内按上述公式计算贷款本息,以后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增加还款额时,加上增加的还款金额后套用上述公式计算。
十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又分为预还贷款本息和提前偿还本金。预还贷款本息是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额”,提前预还一期以上贷款本息。提前偿还本金是指借款人以多于合同或还款协议约
定的“分期还款额”,在偿还当期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提前偿还本金的限额,低于限额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通知贷款经办行,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办理还款手续,对提前全部和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行按还款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做如下处理:
(一)提前预还本息。
1.仍执行原贷款期限,借款人在预还的几期内可中断还款,贷款行不作逾期处理。
2.分期还款额不变,按预还期数缩短还款期限,借款人下期应连续还款。
(二)提前偿还本金。
1.还款期限不变,重新约定分期还款额;
2.分期还款额不变,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3.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和分期还款额;
4.重新约定累进还款方式(累进频率、累进比例、分期还款金额);
5.还款期与还款额均不变,因提前偿还本金造成的差额,在最后一次还款时调整。
十三、各贷款经办行每年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借款人信用卡存款户和储蓄存款户的核对,分别由信用卡和储蓄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对。
十四、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本核算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核算,不得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下随意更改或增加核算内容。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一、会计科目。将“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改为“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该科目核算本行向购买自用住房或建造大修理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贷款”项目,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归属“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逾期贷款”项目。本科目总账传输代号不变。
原在“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向个人发放的住宅储蓄贷款,结转到“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为保证“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对有些经办行不按规定在原“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贷款作如下调整:
对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自营性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83房地产开发贷款”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对向个人发放的不属于住房性质的小额抵押贷款,调整到“478其他贷款”? 颇恐泻怂恪? “应收利息”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附件一)专用凭证,该凭证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批量结息时,使用规定的“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为满足不同核算软件的需要,对各种“清单”在主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各行可适当增减要素。
三、账簿。贷款明细账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明细账”(附件二),该账簿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填制一式二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简称:开户通知书,附件九)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根据“开户通知书”载明的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币种、利率、合同金额等登记贷款账首,并将贷款账号提供给借款人。“开户通知书”专夹保管(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在“开户通知书上”注明“贷款? デ澹严А保鞯比栈箍钇局さ母郊岸?,根据“抵(质)押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开户通知书”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
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信贷部门及借款人是否签(字)章。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借款人采取直接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第四联可免填)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内部往来或系统内往来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行户
二、借款人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将第四联交售房单位或开发商,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存款——××(售房)单位户

第四章 归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
(一)现金。借款人还款时,应填制—式两联“现金交款单”,在“款项来源”栏注明“归还第×个月借款”字样。
经办行出纳柜台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现金交款单”及现金审查无误后,加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退借款人,第二联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收到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处理如下:
1.贷款经办行直接收取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本期应还贷款本金,并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以“转账贷方凭证”做贷款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和第一联“计算利息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清单”
第二联作利息收入户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清单”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2.非贷款经办行代收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根据“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附件三)和一份“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以“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将一联“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通过系统内票据传递方式送主管行会计柜台。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按上述“1”的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应通过内部往来或系统内票据交换,将款项转划贷款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二、委托扣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结息日会计柜台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附件四),区别不同的扣划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从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将打印的“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送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会计柜台检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余额,款项充足的(含信用额度)及时进行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附件五)和两联划款凭证
,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连同一联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会计柜台收到信用卡部门划转来的划款凭证和“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流水单”(附件六-2),根据“计算利息流水单”合计数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1),计算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汇总
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
以汇总的“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款科目的记账凭证,“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汇总水单”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流水单”作附件,以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通过系统内(或内部往来)将款项划给贷款经办行,贷款经办行按上述手续处理。
(二)从借款人储蓄卡(折)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按借款人开户储蓄所生成扣划数据磁盘(磁盘报文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连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一并送储蓄所。
储蓄所收到会计柜台提供的磁盘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后,从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中及时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份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另一份连同内部往来凭证送会计部门。
会计柜台收到储蓄所“内部往来划收报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后,比照信用卡扣款的会计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借款人需“计算利息清单”作回单,可打印“计算利息流水单”交借款人。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柜台根据贷款账户余额按实际使用期限(从上期结息日到本次归还贷款本息日止)结计利息,其余会计处理手续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二)提前偿还本金的,会计柜台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当期的贷款利息,以还款额减去当期贷款利息的余额偿还贷款本金,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三)提前预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借款人预还的期数,计算机连续计算各期应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可分期打印或汇总打印“计算利息清单”和“转账贷方凭证”,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对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收取违约金,交现金的借款人填制“现金交款单”,转账的,根据有关转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还款。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的处理。每月还款期最后一日,借款人未来归还贷款,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自动计算应偿还贷款本金数,只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应计利息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利息,拖欠本金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逾期本金按上述(一)的方式处理,实收的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和部分贷款本金的处理。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逾期本金(应偿还贷款本金数—本次偿还本金数),按偿还本金金额打印一联“传账贷方凭证”,逾期部分本金只作记录标志,不作
账簿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二联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第一联作附件,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四)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的处理。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本次应偿还贷款本金,作逾期记录,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
凭证,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对实收的贷款利息,打印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在按上述手续处理后,打印一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附件七)送信贷部门。
二、实行批量扣款的贷款户,在批量结息日根据扣款结果分别处理如下:
(一)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的,不作扣款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发送一次扣款信息,如借款人账户仍款项不足的,按本章“一”项中“(一)”的手续处理。
(二)下期扣款时,如借款人仍未归还逾期部分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在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时,将到期和逾期的贷款本息一并计算在内。
三、贷款全部逾期的处理。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额,等于“分期还款额”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根据“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记载贷款账,在“摘要”栏记载“结转逾期
”字样,同时记正常贷款栏的“贷方”和“逾期贷款”栏的“借方”,并按规定计算罚息。
在账务处理完毕后,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一份送信贷部门,另一份装订在当日凭证“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的后面。
四、逾期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其利息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第六章 对账
对账时,由会计柜台逐户打印对账单(附件八)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借款人核对无误后,在一联对账单上签字退经办行。经办行留存装订,保存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回单)
---------------- 1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 2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借)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贷)__|
| 借款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绿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3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贷)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借)__|
| 借款人(签字)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红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
------------------ 4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5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蓝字)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 )
个人 贷款明细账
贷款额度: 户名: 账号:
合同编号: 利率: (调整: ; ) 逾期利率: 第 页
币别: (调整: : ; ; )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本户共 页
--------------------------------------------------
| 年 | | | | | | | | | | 逾期贷款 | | | |
|---| | | | | | | | | |--------------| | |代|
|月|日|交易|凭证| | | |借| |日|积| | | | | | |录|复|理|
| | | | |摘要|借方|贷方|或|余额| | | | |借| |日|积| | |机|
| | |序号|号码| | | |贷| |数|数|借方|贷方|或|余额| | |入|核|构|
| | | | | | | | | | | | | |贷| |数|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
----------
年 月 日
代收机构:
------------------------------------------------
| | 凭证 | | 贷款户 | | | | |
| 流水号 | | 凭证号码 | | 还款人 | 代收金额 | 记账 | 复核 |
| | 种类 | | 账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四

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
----------
年 月 日
被委托部门: 单位:元
-------------------------------------------
| | 借款人 | | 应收利息户 | 帐款户帐 | 委托扣款 |
| 流水号 | | 贷款户账号 | | | |
| | 名 称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五

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
----------
年 月 日
代扣部门: 单位:元
--------------------------------------------------
| | | 应收利息户 | 存款户账 | 委托代扣 | 实际代扣 | |
| 流水号 | 贷款户账号 | | | | | 操作员 |
|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六-1

计算利息汇总水单
--------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
| 户名或账号 | 摘 要 | 金 额 |
|---------|--------|--------------|作
| | | |利
|---------------------------------|息
| 币(大写): |收
|---------------------------------|入
|交易机构代码: |会|借:_____ |凭
|交易笔数: |计|贷:_____ |证
|原凭证种类: |分| |
|原凭证号码: (会计盖章) |录|记账 复核 |
-----------------------------------

附件:六-2(参考格式)

计算利息流水单
-------
------------------------------------
|交易日期 流水号 户名 存款账号 贷款账号 金额 录入 |
| |
| |
|…… |
|合计: 笔数: 金额: |
------------------------------------

附件:七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
--------------
年 月 日止 第 页(共 页)
---------------------------------
| | 贷款户 | 应收利息户 | 本息额 |
| 借款人 |---------|---------| |
| | 账号 | 金额 | 账号 | 金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部门(盖章) 经办员:

附件:八

个人( )贷款对账单
-----------
年 月 日 止
-------------------------------------------
| 借款人:现将截止 月底你的贷款户(账号 )余额 元及 |
|应收利息户(账号 )余额 元发送给你,请核对。 |
| 将不符款项列下: |
|-----------------------------------------|
| | 记账 | 凭证 | | | |
| 账户 | | | 摘要 | 我行账面少记金额 | 我行账面多记金额 |
| | 日期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数字已核对。 |请核对后,签字退回我行一份。 |
| | |
| | |
| 借款人(签字) | 贷款行(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九

中国建设银行 行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会计部门:
根据我行与 签定的 号《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双方约定
如下: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币 种:
利 率:
合同金额: 币(大写): 小写:
抵(质)押金额: 币(大写): 小写:
还款方式:

该贷款已按规定办理完支用前的手续,可以为 开立 贷
款账户,并相应开立贷款转存账户。

信贷部门主管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代合同副本),一份信贷部门留底;
本通知书只作为开立贷款户
的依据,不做他用。

会计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