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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2:14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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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群众和救灾部队粮油供应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去,认真落实抗震救灾的各项具体措施,尽最大努力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制定和落实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措施。一是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将地方储备中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到抗震救灾第一线,确保受灾群众和救灾军民有饭吃、吃得饱。二是摸清受灾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灾区粮油库存、加工、供应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保证粮油供应。三是组织好粮油加工和投放工作。受灾地区要加强货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督促粮油加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增加成品粮油市场投放,保证粮油市场供应。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地方储备粮油加工,迅速运送到灾区。四是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临近地区及产区采购、加工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五是中储粮总公司要做好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及跨省移库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支援地方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灾区各级军粮供应部门要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安全地把军粮运送到部队抢险救灾第一线。要迅速恢复受灾的军供设施,确保正常的军粮供应。一时难以恢复的网点,要及时增加临时网点保证供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部队供应熟食、热食和方便食品。在做好军粮供应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抗震救灾预备役官兵、抢险救援队、医疗队等相关人员的粮油供应。积极为跨区抢险救灾部队提供及时的粮油供应,对没带购粮卡、证的,要特事特办,在查询基本资讯的情况下,要优先确保供应,之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及时排除隐患,切实保障库存粮食安全

  灾区要组织粮食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储粮安全。一是要随时观察受损仓房的沉降和裂缝变化情况,加强储油油罐、输油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处于灾区的浅圆仓、立筒仓,在启动进出仓作业线前,必须组织检修,确保安全。二是要做好受损仓房内粮食的保护工作,避免粮食损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受灾粮食转移到安全仓房和安全地带。组织受损仓房粮食出仓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防止在出仓过程中出现仓房倒塌事故。对地震可能导致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隐性损伤的,要密切关注库存粮食粮情变化趋势,加大粮情监测频率。对发现粮食温度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安全。三是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对地震导致粮库围墙等大面积倒塌的,要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密切跟踪粮食企业周边环境变化,防止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库跨坝等次生灾害给粮食企业造成新的损失。

  五、加强市场监测,适时启动粮油应急预案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要及时与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保持联系,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和供应工作。抗灾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承担应急和保供工作任务的同志要24小时开机,及时上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震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贡献。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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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我院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的工作部署,确保我院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以总结汇报。
(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落实和部署情况
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主管院长、庭长主抓此项工作。在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之前,庭长组织刑庭所有法官认真学习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此项工作刚刚在刑事审判中试行,开好局是关键。量刑规范化本身就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的是前期的工作,无经验可循,要摸索着前进。而且试行前期的判决,将会成为以后的审判工作的参照,所以要求刑事审判法官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多交流,多探讨,确保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进行。
(二)、案件的受理和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情况
1、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十五类试行案件的审理情况:
(1)、各类试行案件收结数;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件8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件1人、妨害公务案件1年1人、诈骗案件1件1人,敲诈勒索案件1件1人、盗窃案件 1件2人、贩卖毒品案件1件1人、盗伐林木案件1年1人。 上述案件中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案件6件7人,除了盗伐林木一案外其他都适用了量刑规范化。
2011年1月至8月25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2件36人,其中聚众斗殴案件2件4人、故意伤害案件7件7人、诈骗案件2件2人、贩卖毒品案件3件4人、运输毒品案件1件1人、盗窃案件5件5人、抢劫案件2件2人、强奸案件4件4人、寻衅滋事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职务侵占案件1件1人、脱逃案件1件1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1件1人、贷款诈骗案件1件1人、挪用资金案件1件1人、盗伐林木案件1件1人、合同诈骗案件1件2人、开设赌场案件1件1人、非法经营案件1件1人民、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件1件2人。上述受理的案件中,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案件的32件36人,其中聚众斗殴案件2件4人、故意伤害案件7件7人、诈骗案件2件2人、贩卖毒品案件3件4人、运输毒品案件1件1人、盗窃案件5件5人、抢劫案件2件2人、强奸案件4件4人、寻衅滋事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职务侵占案件1件1人;
(2)、2010年1月至8月25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件75人;
(3)、试行案件上诉案件数、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共上诉案件6起,其中3起试用了《量刑规范指导意见》;附带民事调解案件16件,调解达成协议的14件;
(4)、试行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平均审限25天;
(5)、试行量刑指导意见后上诉案件3件,调解结案(附带民事调解达成协议案件)14件,平均审限与试行前基本等同;
(6)、同期非试行案件的上诉案件数3件,调解案件16件;
(7)、试行期间各个试行罪名的平均刑罚,与试行前同类案件刑罚情况相比,有个别案件量刑较轻,幅度在六个月之内。
三、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的效果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步骤、方法以及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增强了量刑结果的可预期性,增加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更容易开展。同时,被告人可以发表量刑答辩,可以就具体刑期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而不是笼统地说要求法庭从轻处罚,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可有效排除案外因素对量刑工作的干扰,保证了刑事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个案的量刑更加公开、公正,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之间的量刑相对更加平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被告人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规定和量刑规范化试行意见不熟悉等方面的限制,无法自己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即便审判人员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围,他还是说不出具体的意见,同时受经济条件所限,部分被告人无庭审辩护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的对抗局面。
2、轻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学。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居多,适用量刑规范化过程中,从轻的情节,应当减少基准刑的条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罚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罚为月计算,比如经常量出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等,改变了以往都以六个月或整年计算下判的方式,判决还经常出现一年一个月、一年两个月等情况,觉得是否太机械了。还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因为量刑规范化程序中对此类情况没有增加刑罚,也仅能判处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气焰没有得到有效打击。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后刑期应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有可能轻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二被告人参与盗窃次数、数额相同,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规范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畸轻、畸重的情形量刑应当等同,所以认为在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时,也应对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持械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抢劫,是对持械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是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B、持械聚众斗殴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没持械,是否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C、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有轻伤的,对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伤罪名处罚,有的按聚众斗殴罪名判处,一案中要出现两种罪名,多个被告人,如果出现聚众斗殴中有多个增加刑罚标准的如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这对罪名不变的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伤的罪名来评价刑罚,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众斗殴中应增加的刑罚,这样是否合理。
5、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工作范围考量。《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退赔及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制定了减少基准刑的从轻幅度,但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却未予规定。作为被告人认罪及悔罪表现之一,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内。
6、 判决文书的写法有必要改进,第一、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求刑意见没有落笔之处,第二、判决书中未体现量刑规范化的运用。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在判决书中却未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规范。
四、具体做法:
1、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量刑规范化主要是解决量刑不平衡现象,但量刑平衡是相对的,是动态的,而不是绝对的平衡,量刑平衡主要体现在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的判决基本一致;对同样的案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差别不大。这样就必须保持量刑规范在使用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我国面积广大,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形作出适合自己的量刑幅度,使刑罚切合实际又能达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按照量刑规范化机械的量刑,量刑规范化是一个规则,是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量刑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而不是让法官将量刑绝对化、机械化。
2、 平衡量刑规范化使用前后同案犯的刑期。同案犯中因有的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被判决,有的使用量刑规范化判决,避免同罪同情节出现刑期不平衡的现象,建议在量刑规范化中作出说明,应作出与同案犯刑期相对平衡的判决,已判决的同案犯刑罚畸轻畸重的除外,而不能单纯的使用量刑规范化,不考虑刑期是否平衡,对同案犯是否公正。
3、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规范量刑规范化判决书的格式,对使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写明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证据,法院是否采纳诉辩两方量刑建议,使判决书体现量刑规范化的特点,体现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六十七条第三款,此款是对投案自首外延扩大解释,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减少基准刑标准,另外此款条款就是投案自首情节的新增内容,在实践中也有引用此款的案例,而且今后还要有很多,因为很多嫌疑人到案后都能做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文书论述中可否写明系自首,我们认为应当视为自首,而检察机关的意见不应是自首。
2、对危险驾驶案件急需指导,法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按缓刑条件来衡量他也附合适用缓刑条件,能否适用缓刑。
3、对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要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