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6:38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
评审审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评审、审议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实行“年度额度控制,平台评审路演,分行审批备案”的模式。
  1、“年度额度控制”是指根据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手册》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每年对市区及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进行信用评审,确定年度风险限额。平台在风险限额内向分行申请贷款,担保平台在担保限额内提供担保。每年初由分行根据融资平台限额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季控制调节贷款的发放进度。
  2、“平台评审路演”是指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小企业贷款工作手册》及有关规定组建项目评审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组织独立委员对开发项目进行路演,将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分行审批。
  3、“分行审批备案”是指市合作办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合作办负责将独立委员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贷委会审议,分行行长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二、相关主体及职责
  (一)市合作办
  1、协调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协作(结算)金融机构和用款项目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关事宜,督促履行各项合同及协议;
  2、落实政府组织增信和承担一定比例的最终损失。对于政府公益性(如农村安全饮水、农民工培训等)贷款项目,由市政府落实100%的最终损失责任;对于其他项目落实最终损失的50%;
  3.、根据开行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组织开行项目贷款路演评议。
  (二)融资平台
  1、负责对市合作办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2、负责前移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
  3、根据开行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
  (三)担保平台
  1、负责对拟担保项目的审查;
  2、为融资平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按约定的比例在开行湖北分行存入担保风险基金。
  (四)信用协会
  负责用款人的信用评级、信用教育、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信用奖惩等 ,作为开行信用管理工作在各地的延伸。
  三、项目评审、审议前移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市合作办组建贷款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由市审议小组负责路演审议。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开行贷款投向要求;
  (二)项目已纳入市项目储备库;
  (三)申请贷款额1000万及以下的项目。
  四、工作流程
  (一)市合作办受理项目并组织编制评审报告
  市合作办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库内项目跟踪培育,受理用款人的借款申请,推荐给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股东(或董事)会议纪要。
  对融资平台初审通过的开行贷款的项目,市合作办应按开行有关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项目做尽职调查,并编写项目评审报告。开行客户经理 进行复核。评审报告必须经复核人及执笔人、责任人签字后才能提交路演审议。
  (二)担保平台审查申贷项目
  担保平台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出具担保意向函送交市合作办。
  (三)市合作办组织路演审议
  市、区设立市域经济前移项目贷款审议小组,由独立委员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路演审议。审议小组组长由市合作办主任担任。
  审议小组组长按照随机性原则分批抽签确定参加路演审议独立委员名单,每批10人左右,每次出席路演审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且必须有湖北分行人员参加。市合作办经办人员应对参加路演的独立委员名单严格保密。
  评审人员负责向独立委员汇报项目情况,独立委员应认真填写项目主要风险及决策建议的理由,决策建议分为“同意贷款”、“复议”及“谢绝贷款”三类。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路演审议投票格式见附件1。
  市合作办对路演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当投票“谢绝贷款”人数大于或等于20%时,路演结论为谢绝贷款;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0%,路演结论取两类中占比高者;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人数小于30%时,路演结论为同意贷款。项目审议小组路演审议意见汇总单格式见附件2。
  路演结论为谢绝项目不再提交独立委员路演审议;复议项目在复议问题落实后,可再提交独立委员进行路演审议一次。
  市合作办应制订项目路演的管理办法,报分行认定后实施。
  (四)开行审批
  对于路演审议同意的项目,市合作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独立委员的审议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开行审批。
  五 、监督考核
  开行每年底对独立委员进行考核,评价质量实行100分制,由开行贷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类。年度考核为差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者解聘。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审议质量评价表格式见附件3。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要认真研究分析,根据《规划》精神,细化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的具体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其内容;要对纳入规划的各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

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设置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动市(地)、县两级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二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要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三要完善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一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通过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二要大力开展企业职业危害申报,逐步深化,确保到2015年底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三要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四要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化、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五要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

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要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规划》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职业健康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重大问题定期沟通磋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调研、督导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全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枉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凭证格式(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略])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部(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略]),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略])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略])。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