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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49:25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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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5号



有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指导意见》(豫建〔2008〕85号)文件精神,为合理开发利用黄河淤泥资源,严格规范黄河淤泥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黄河大堤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整顿规范信心
  近几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下,我市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型墙材发展较快,“禁实”工作提前完成。但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黄河滩区内仍建有部分黏土砖瓦窑厂,这些企业一般都是生产规模偏小,生产工艺落后,且大多数没有按期完善审批手续,无照经营行为比较普遍,特别是部分企业扎堆建设,随意取土,大量生产实心砖,极大浪费黄河淤泥资源。利用黄河淤泥生产墙材虽取料有别于黏土,但如果不能有效对其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规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违法砖瓦窑厂,将会严重影响黄河淤泥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产生负面作用,甚至还可能威胁到汛期黄河防护大堤的安全。我市沿黄的三个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整顿规范工作。
  二、整顿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黄河淤泥砖产量削减40%以上,我市应控制在8.5亿标砖以下,其中实心砖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15%。
  2.方便行洪。在滩区建厂应尽量减少占用河道过洪断面,对位于防洪堤防临河500米以内,控导工程背河200米、临河50米以内,穿河桥梁、管道、电缆、水文测验断面等两则200米以内及过河缆线基础承台、水井、测量标志等设施周围50米以内的砖瓦窑厂坚决予以拆除。
  3.合理布局。保留的砖瓦窑厂必须符合河务部门的规划,原则上两座砖窑厂之间应留有1000米的间距。保留的企业要服从河务和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批准的采砂取土范围、深度和期限内作业。
  4.节能环保。提供生产黄河淤泥烧结多孔砖,严格限制生产实心砖,实心砖只能用于房屋的地基及填充材料。
  5.规范发展。淘汰30门以下轮窑,单窑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万标砖,配有人工干燥设备,不得使用晾坯场地。新建企业必须采用隧道窑,单线规模不低于年产6000万标砖。
  (二)整顿规范的目标
  所有保留的生产企业必须采用人工干燥工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以上,提供隧道窑焙烧(使用轮窑烧制的必须大于30门),设备机型为50/50—3.0双级真空挤出机以上机型,生产KP1型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建立质保体系,并注有生产厂家和产品标识,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三、整顿规范的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认真摸清底数。7月31日前沿黄的三个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分布、数量、规模、设备、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绘制分布图。
  (二)制定整顿规范方案。8月10日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整顿规范的五条原则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滩区内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方案,经所辖河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河务局核准后实施。
  (三)严格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按照整顿规范方案的要求,向拟关闭的企业送达通知书,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闭和拆除。
  (四)完善生产手续。11月底前对保留的生产企业,在达到规模、设备、工艺、质量等整顿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改造升级,并依法完善项目准入、采矿许可、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整顿规范期间,沿黄三个县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审批手续。
  (五)12月10日前沿黄的三个县向政府提出申请验收,并向市政府报送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河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六)12月10日前沿黄三个县政府进行初验,12月2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整顿规范期间,沿黄滩区内禁止新建黏土砖瓦窑厂。
  整顿结束后,沿黄三个县要对新建黄河淤泥砖瓦窑厂要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装备水平。凡滩区内划定为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域一律禁止建窑。
  (二)明确准入标准,严格建厂审批程序。新建黄河淤泥砖瓦窑厂的主要审批程序为:
  1.拟建企业向当地河务部门提出建厂申请,符合河道利用规划的,由当地河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2.拟建企业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3.拟建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符合要求的,由河务、国土资源部门共同选定项目建设地点。4.拟建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5.企业建成投产后,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产品确认手续,未经确认的,不得在城乡建设工程中使用。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政府责任。沿黄三个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整顿规范工作,严格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整顿治理黏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办公室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整顿规范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整顿不力、拆除不彻底、不能按期完成整顿规范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8月20日前沿黄三个县将滩区黏土砖瓦窑厂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表、联席办公室和整顿规范方案报市墙改节能办。
  (四)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河务部门要做好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选址要求及采土区域、深度、期限,指导制定整治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企业产能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等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及时组织复垦;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关闭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对拟关闭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负责整顿规范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沿黄三个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和政府网站,宣传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政策、措施、规定和要求,宣传整顿规范工作对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黄河大堤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整顿方案及应关闭的企业范围、数量、标准、期限,准许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规划等相关信息应予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做好整顿规范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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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厅


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涉外汽车旅客运输管理,保护合法运输,鼓励合理竞争,提高运输质量,确保旅客安全,打击违法活动,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家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经营福建各地到深圳、拱北线路(下称闽深、拱线)汽车旅客运输的国营、集体、个人汽车运输企业单位(包括旅行社和中外合资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名义)从事该线旅客运输的,均属本办法管理。
二、所有参加该线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技术规范,并持有交通监理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以及当年年检合格证。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客车驾驶证。必须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严禁危险品、违禁品夹带上车。遵
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凡需经营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均应报请省交通厅审批,经核准发给统一的运行证件后,车辆方可开始营运。在营运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服从国家工商、税务、物价、外汇、公安、交通等管理,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必须执行
全省统一运价和收取外汇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缴纳税费和养路费,并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四、经营该线客运的单位(含个体户)向省交通厅申报经地(市)交通局审查过的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保险单的影印件,单位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2)车辆保有数及技术状况,配备驾驶员和职工队伍情况;(3)目前经营方式、生产财务收支情况;(4)
经营闽深、拱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5)拟投放闽深、拱线参加客运的车辆数,配备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数及运行班次安排计划和上下车点。
五、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从事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应于本办法生效后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向省交通厅补办手续,省交通厅接到申请资料后,于十五天内给予批复。
六、所有经批准经营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都必须加入“福建省闽深、拱线汽车客运联合管理小组”(目前暂由福建省旅游局和省汽车运输公司牵头组建)。管理小组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省交通厅批准的车辆数和班次情况,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客运工作,并负责每月向省
交通厅汇报工作情况。
七、参加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在经营中,如需增减运力,更改班次,均应提前向省交通厅申请,并比照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如需停止经营闽深、拱线客运者,应提前三十天向省交通厅备案。
八、所有参加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应在月后五日前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报表和内容,分别向所在地(市)交通局和省交通厅如实报告上月本单位经营闽深、拱线客运情况。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教育警告;第二次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次吊销行车和驾驶执照及停止经营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5年12月20日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27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燉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

  第七条 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

  第九条 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 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

  第十五条 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

  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