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 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
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 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 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
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 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 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 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 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
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 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 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 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 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 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能够及时主动纠
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教育批评;对其中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涉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法律或者 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 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岗位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
部门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司法辅助业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和具有密切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局于2004年4月开展了全国高等药学教育现状抽样调研课题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制定《大纲》的目的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国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各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目的,协调行动,大力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质量和成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导执业药师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强化药学服务理念;促进我国高等药学、中药学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逐步适应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发展需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FIP)提出的“七星药剂师”的角色要求,执业药师应成为:健康的看护者(Caregiver)、决策的制定者(Decisionmaker)、交流者(Communicator)、领导者(Leader)、管理者(Manager)、终身学习者(Life-longlearner)、教学者(Teacher)。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执业药师伦理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患者、消费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理念,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掌握开展药学服务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心理健康学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卫生保健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命质量。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背景分析
基于对执业药师队伍现状的分析,在设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的执业药师需求。
第一类为毕业于非药学(中药学)专业、药学(中药学)中专、大专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重点在于补学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通过“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使这一部分执业药师学习并达到正规药学(中药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水平。
第二类为早年毕业于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毕业的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过去所学的知识大部分陈旧老化,已不能适应21世纪药学服务的需要,急需更新知识。这部分人员可以选学药学(中药学)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中部分课程。如:《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临床医学概论》、《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等课程。
第三类为90年代以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虽然毕业时间不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高等药学教育课程体系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缺少临床药学、生物医学、人文方面的课程。所以《大纲》中特别增加了一些这方面的课程,如《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临床医学概论》、《诊断学基础》、《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心理健康学》、《医药伦理学》、《沟通技巧》等,以提供这部分执业药师选学有关知识。
第四类为高层次的执业药师。如近年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硕士、博士,以及相当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水平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是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学术带头人,其继续教育应以跟踪国际药学(包括天然药物学)前沿,提高和扩大知识面为主。为此,在《大纲》的每门课程中,列出了若干研讨专题。由于是研讨性质,故只列出题目,而对研讨的内容不作统一规定。这些研讨专题反映了该门课程的国内外研究趋势,是药学(中药学)领域中研究的热点或难点,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
(二)课程体系
经过全国14所高等药学院校及有关专家调研论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整个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药学类,二是中药学类。每一大类里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中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药学类和中药学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
(三)教学时数
除研讨专题外,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平均为15个小时左右。相当于5个学分。由于每门课程内容不一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执业药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教学时数。
课程体系中的研讨课,系指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9门课程,对于这些课程将不再编写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只列出了研讨专题。
研讨专题的数目,每门课程控制在5个或5个以内,32门课共有研讨专题148个。研讨课的教学时间,原则上每个专题为3个小时左右,可授予1个学分。
(四)课程编码
为方便查阅,对列入《大纲》的课程进行了编码。编码的体例采用字母加数字的形式。字母采用汉语拼音的三个大写字母,G、Y、Z。其中G代表共用课程;Y代表药学类特有课程;Z代表中药学类特有课程。数字采用二组3位数字,第一位是课程性质的代码,分别用1、2、3、4表示。其中1代表专业基础课,2代表专业课,3代表拓展课,4代表研讨课。后两位是课程的流水号。从01、02、03······直到最后一门课。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见表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见表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见表5。
表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类别
性质
一、药学类
二、中药学类
门数
课程名称
门数
课程名称
1.专业基础课
3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4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中医学基础4.药理学
2.专业课
6
1.体内药物分析2.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3.药物治疗学4.临床药理学5.临床医学概论6.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6
1.方剂学2.中药治疗学3.中药药理学4.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5.中药商品学6.中药分析
3.拓展课
6
1.药物流行病学2.诊断学基础3.药物信息检索4.医药伦理学5.心理健康学6.沟通技巧
5
1.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2.药物信息检索3.医药伦理学4.心理健康学5.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药理学3.药物分析4.药剂学5.药物化学
5
1.药事管理学2.中药学3.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4.中药鉴定学5.中药化学
合计
20
20
表2: 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Y-1-03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3
Y-2-04
药学类
专业课
体内药物分析
24
G-2-05
药学类
专业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Y-2-06
药学类
专业课
药物治疗学
25
Y-2-07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药理学
26
Y-2-08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医学概论
27
Y-2-09
药学类
专业课
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0
Y-3-10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流行病学
31
Y-3-11
药学类
拓展课
诊断学基础
33
G-3-12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Y-4-17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研讨课
药剂学
48
Y-4-20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化学
48
表3: 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Z-1-03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中医学基础
35
Z-1-04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药理学
36
Z-2-05
中药学类
专业课
方剂学
37
Z-2-06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
39
Z-2-07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药理学
40
Z-2-08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治疗学
42
Z-2-09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商品学
43
Z-2-10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分析
45
G-3-11
中药学类
拓展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G-3-12
中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中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中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Z-4-17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化学
49
表4: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
编号
课程编码:药学/中药学
课程名称
页码
1
G-1-01
生理学
11
2
G-1-02
医学微生物和免疫学
12
3
G-2-05/G-3-11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4
G-3-12
药物信息检索
16
5
G-3-13
医药伦理学
17
6
G-3-14
心理健康学
18
7
G-3-15
沟通技巧
20
8
G-4-16
药事管理学(研讨课)
47
表5: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程
编码
类别
课程名称
页码
G-4-16
共用课
药事管理学(共用课)
47
Y-4-17
药学类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药剂学
48
Y-4-20
药学类
药物化学
48
Z-4-17
中药学类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中药化学
49
(五)教学大纲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的现状调研,摸清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及培训需求等有关情况,科学地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指导与评估检查,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一五”期间不再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纲》要求和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培训需求,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选修内容,科学设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跟踪药学、中药学、生物学、医学学科发展的前沿。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和形式,适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倡导采用现代、新颖、实用的教学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计算机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在教学手段上,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按需施教,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根据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文件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确定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应严格考核程序,检验学习效果,考核形式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执业药师应根据自身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对照《大纲》的基本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职业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正规高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2.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
附件1: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G-1-01:生理学教学大纲
一、类别:共用课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课程名称:生理学
四、教学目的
生理学是以研究生物机体的活动现象和机体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生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培养科学思维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学习其他医学课程、药学课程以及从事执业药师工作打下必要的坚实基础。
五、课程重点内容(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一)机体的内环境、稳态、兴奋性等基本概念。负反馈和正反馈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单纯扩散、易化扩散、主动转运。极化、去极化、超极化、阈强度和阈电位概念。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特点及其产生机制。动作电位的引起和传导。局部兴奋特点及其意义。骨骼肌的兴奋-收缩耦联。
(三)血细胞比容、红细胞沉降率(ESR)、血液凝固的概念。血小板的生理特性与止血功能;生理性止血的概念及其基本过程、内源性和外源性凝血途径、抗凝与纤维蛋白溶解。
(四)心肌工作细胞和自律细胞跨膜电位变化特点及其形成机制、心肌细胞兴奋性的周期性变化及其与收缩的关系。肾上腺素与去甲肾上腺素对心血管活动的调节作用。
(五)肺通气的动力;呼吸运动时肺内压的变化;顺应性与弹性阻力的关系。肺表面活性物质重要的生理学意义。动脉血液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氢离子浓度对呼吸运动的影响,影响途径及意义。
(六)食物的热价,食物的氧热价,呼吸商基础代谢、基础代谢率、体温的概念。
(七)肾小管滤过率、滤过分数、肾小球血浆流量、滤过系数、管-球反馈及滤过压平衡状态的概念。
(八)感受器的一般生理特性(换能作用、感受器的适宜刺激、适应现象)。
(九)经典突触传递机制及突触传递特征。
(十)内分泌及激素的概念,激素作用的一般特性。
六、研讨专题
(一)老年生理。
(二)大脑的奥秘。
(三)消化生理新进展。
G-1-0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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