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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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3件。
第七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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