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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4:04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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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预[2008]364号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的奖励

  2008年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乡政府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口平均,并考虑分县成本差异,下同)较低的40%县(市、旗,不含市辖区,下同)进行考核,对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2006年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予以奖励。为体现公平原则,对2007年财力水平较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三、对产粮(油)大县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四、对以前年度的财政困难县奖励基数予以补助

  对于2005-2007年核定的奖励基数继续补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2005]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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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一)公园、广场、街坊、市区铁路两侧、市区河岸和道路两侧及分车岛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等公共绿地;
(二)机场、港口、车站、营房、居民庭院及企事业单位场院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等专用绿地;
(三)苗圃、花圃、果园、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风景区和市区、郊县城镇、工业区的防护林及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古树老树、稀有珍贵树种。
第三条 市区、郊县城镇及工业区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防护林和风景区,由园林部门建设和养护;
专用绿地由各所属单位和居民自行建设和养护。
第四条 市区公共空地、坑塘周围、沿河堤岸及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马路两侧空地,可由园林部门植树或建设绿地。
第五条 园林部门经营的树木归国家所用。
单位投资种植并养护管理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居民在庭院或经园林部门批准在房前屋后自费种植并养护管理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单位或居民搬迁时,经协商可将其所有的树木转移给迁入单位或居民,也可由园林部门酌情给予补偿,将树木收归国有。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公园、绿地、风景区及绿化生产用地。
第七条 禁止下列各种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树皮、摘花果、摇动幼树;
(二)在树上钉铁钉、挂衣物、拴牲畜或停靠车辆;
(三)放纵牲畜啃咬树木、草皮;
(四)在树穴和绿地内取土、堆放垃圾物料或倾倒污水;
(五)践踏绿地、损伤绿篱、花围。
经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施工、堆放物料或设置售货亭的,不得损害占用范围内的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八条 市区、郊县城镇及工业区范围内的树木,无论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未经园林部门批准,均不得迁移、砍伐、抹头。
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古树、老树和稀有珍贵树种,必须妥善保护和精心培植,严禁损害。
第九条 电力、电讯、电车、路灯等架空缆线应与绿化建设协调一致。新设架空缆线要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路径架设。旧有缆线与树木互相跨越或接近的,其限距及树木的修剪工作,应照顾现状,逐步改造。线路不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由电力、电讯、电车、路灯管理部门尽快安排解决
。未解决前,应密切配合园林部门妥善安排树木的修剪工作,既要保护树木正常生长,又要保障缆线安全运行。
第十条 对保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树木或园林设施损坏的,由损坏单位或个人,按园林部门制订的《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赔偿标准的二至三倍罚款。
第十二条 盗伐或蓄意破坏树木、园林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核收的赔偿费和罚款,用于补贴园林绿化费用和奖励保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颁布的《天津市市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2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轮流在北京和乔治敦举行,其日期和工作日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按照本议定书进行的交流,双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在对方国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拉什利·杰克逊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