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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2:12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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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我司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协作组各项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以及医政司、科技司有关人员,23个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及秘书,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指出,在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协作组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在临床诊疗方案制修订、学术技术交流推广、科学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开展协作,努力将重点专科协作组打造成为医疗、教学、科研协作的平台。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同志对重点专科协作组有关工作做了详细部署,他指出,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提高工作是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在“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也是首要任务,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个首要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协作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3家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协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情况,并着重就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等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会议就以下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协作组各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重点病种病名内涵外延是否明确,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中医治疗方法是否为当前在临床使用的中医治疗方法,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疗效评价方法是否合理,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以及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思路的分析是否清晰,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清晰。各牵头单位要对审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审核工作报告,于5月30日前随同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二、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
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集中精力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围绕主要中医治疗方法、中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中医治疗难点以及解决思路等要点,对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进行认真、详细的评价、分析,形成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专题评价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三、协作组工作机制方面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牵头单位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及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办公室秘书可脱产或半脱产,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成立秘书组。各协作组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指导各专科(专病)项目开展建设工作。
对于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召开会议等活动所需经费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将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承办单位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本协作组上半年的工作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协作分组有关问题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对协作分组名称、协作分组组成以及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确定等事项做进一步的研究、梳理,规范协作分组名称,明确协作分组成员单位,督促、协助各协作分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于3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协作分组名称、成员名单以及牵头单位建议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五、加强协作组信息交流
会议认为,加强协作组成员之间和各协作组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项目建设非常重要,要求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本协作组工作信息,每季度出版一期《工作动态》,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协作组牵头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对于部分中医病名无中医代码的问题,请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统一编写中医代码。
通过本次会议,参会人员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了牵头单位在重点专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家表示,要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给协作组各成员单位,高质量、全面完成本次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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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鉴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均已开通黔西南党政办公网,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节约行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在试运行的基础上,正式实施州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开展非涉密文件双向传输。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6月1日起,已开通黔西南党政办公网的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一律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向州政府报送非涉密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纸质文件原则上不再受理。向州政府报送的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文件格式通过原渠道报送。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到州人民政府的非涉密文件需要分送有关部门、以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非密级文件,均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进行电子公文传输,不再发给纸质文件。接到文件传输指令的单位,要及时接收并进行办理。

三、各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黔西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州政府办公室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含电子公文的体例格式、接收和分送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四、黔西南党政办公网访问地址为:http//172.16.2.2。

各单位如发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请及时与州信息化中心联系,及时排除,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顺利运行。

五、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非涉密文件在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办公室和州法院、州检察院以及州委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州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时均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发送。

六、开展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黔西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黔西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实现全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州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应用,确保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安全有效,节约行政开支,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活动。

第五条 州信息化中心负责对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八条 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应当在黔西南党政办公网上运行,由州信息化中心规范建立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电子公文交换平台软件系统由州信息化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电子公文交换传输使用以下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加密卡,电子公章盘)。

(二)双面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十条 拟交换传输的纸质公文由发送单位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并通过黔西南党政办公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有发送错漏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接收单位要对接收的公文及时打印和处理,对紧急公文应随时签收处理。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及时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并处理。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电子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九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交换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地区和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要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五、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金属非金属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二)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要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