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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1:23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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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6]565号

  
  为了配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调整公用电信网间结算关系,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

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 
 
  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  。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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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国土局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国土局、国家计委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因此,在建设用地中,只有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才能保证“一要吃饭
,二要建设”方针的落实。
过去,在各行各业的基本建设中,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整套用地定额指标体系和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当前,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作为确定、审批用地的衡量标准和依据。因此,应当尽快组织制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为做好
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用地定额指标,主要为计算建设项目所需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面设计和按合理方案征拨用地服务。它是建设项目评估、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以及核定审批用地面积的尺度。对于检验项目的用地投资和用地计
划,以及在开展项目用地选址招标、投标和征地费用包干等项工作中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具有指导作用。科学的用地定额指标可以促进工艺和设计水平及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保证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层次结构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一般可以分为总体和单项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两个层次。
总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指按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规定的一个独立、完整项目的总平面用地定额指标。如矿山、电厂、钢铁厂的总用地定额指标。
单项用地定额指标,指在建设项目中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各个单项工程的用地定额指标。如大型企业的主要装置和分厂、民航机场的跑道等。
由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方法,但应与计划、统计口径相一致。
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计量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业项目可用单位生产能力占地面积,交通项目(如公路、铁路)可用每公里占地面积,非工业项目可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也可采用其它适用的表达方式。
三、用地定额指标水平的确定
制订用地定额指标,要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土地资源条件,总结以往制订用地定额指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适当考虑近期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节约用地的可能性,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
定。
四、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行业性强,主要靠部门组织力量制订。可设立编制组,吸收设计人员和有用地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也可以结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编制同时进行。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部门建设项目用地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并系统编制
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各部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制定规划和计划,按年度向国家计委报请列入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具体步骤是,本着急用先搞的原则,前2年完成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的方面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编制任务,特别是
今后一段时期内建设量较大的项目,应首先考虑。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制订工作,也要尽快纳入各部门的工作日程,逐步使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齐全、配套。
五、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审批和发布
各部门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经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组织审批发布。
六、编制经费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经费,原则上由各部门安排解决,个别部门在工作中经费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补贴。



1987年11月1日

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
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
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巩固和发展联运工作,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厦门火车站(厦门、厦门北、杏林)要建立卸车出货领导小组,除加强领导外,并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预、确报工作。到货及时通知,本市采用明信片、信函或电话通知,外地采用电报通知(电报费向货主收取)。
2.要执行24小时工作制,车站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
3.加强车站进出货作业计划,执行以出定进、以卸定装的原则,卸车要为快出、快搬、快运创造条件。
4.车站要结合路风的整顿,搞好货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装卸质量。
四、公路运输(包括民间工具的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部门负责公转铁、铁转公的运输衔接。
市区车站、港口疏运应采取长短结合,搞好短途运输,要求做到:
1.公路短途运输及搬运装卸要切实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积极与火车站开展公、铁联运合同制。
2.要积极推行合同运输,与物资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抄送一个给火车站,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力求做到托运不来人,送货上门,安全运输。
3.要坚决服从调度,随调随到,做到有货必运、有路必走、爱护物资、保质保量。
五、港口方面负责水转铁、铁转水和本市大宗物资装卸任务,要求做到:
1.要与车站签订鹭江专用线合同运输及东渡专用线的运输协议。
2.要确保火车站的装卸劳力。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装卸作业,确报与作作时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
3.汕头中转物资及其他大宗疏港物资的运输。可以进一步和车站商定合同运输,以确保疏港站任务的完成。
六、各工矿企业、商业、物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领导,要求做到:
1.推广福州东站“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的经验,切实做到夜间、节假日、公休日都坚持做好铁路出货工作,要有人出货、运输、收货。
2.凡是进出火车站的自运物资,必须按车站和我市规定进出时间签订运输合同,逾期除负责经济责任外,车站可以采取停、限装措施。
七、为加速仓库、货场周转,使到、发物资迅速进出货场、仓库以确保铁路畅通无阻特作如下规定:
1.物资到站自发出通知时起,本市物资必须在24小时内,外地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出货完毕、如逾期出货,铁路应核收暂存费(包括转堆到运输,物资部门仓库),具体规定如下:
逾期第一天至第五天按闽经交(1984)375号文中规定的厦门站费率累进加倍核收。
从第六天起按第五天的费率计算核收。
核收的暂存费不能超过货物本身价值70%。
超过一个月,货主仍不领取的按无法交付货物报批处理。专用线除外。
2.铁路卸车出货要根据以出定进,以卸定安装的原则,对卸车出货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优先进站、优先装车、对不执行卸车、出货规定,造成压车、压站者,铁路部门除按逾期办法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限装措施,其压站物资组织强制搬场转堆,其所需费用由货
主负责支付。
3.凡是申请进站物资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内进站,如未按通知时间内进站,车站可以不安排货位或按影响货位周转时间核收货位暂存费(费率同上)。
八、为加速车站卸车出货工作,凡是各专业运输部门和物资部门自带汽车装卸工,可以自装卸(北站,杏林站要交货场、道路维修费)。
各运输部门,装卸部门的汽车装卸、搬运费均应执行厦门市物委统一制定的费率,并要求改善服务态度,禁止野蛮装卸,不断提高装卸质量。
九、为挖掘运输潜力,开辟第二货场,扩大运输能力,为经济特区建设服务,凡有专用线单位在优先确保该单位的物资装卸外,必须开展专用线共用,其共用方法及费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