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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5:03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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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5〕2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深入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从海岛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院办法
  (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舟山海岛实际,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选择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创办舟山市惠民系列医院。市级设立1家惠民医院。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惠民医疗机构(定海区在本岛的惠民医疗工作由市惠民医院承担)。

(二)市级成立舟山市惠民医院,设在现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院区内,管理体制与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中,符合《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二)惠民范围。
  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优惠项目及标准。
  1.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2.十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3.其它诊治减免项目:除上述十免项目和十减半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主要包括: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除上述1、2款规定20项外的共107项。

4.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5%,让利于患者;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5.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救助情况,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四)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1.惠民对象在惠民医院或经同意到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就诊时给予直接减免和优惠。

2.急诊的市级惠民对象可就近直接到市或县(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到市级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3.关于转院事项: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县(区)惠民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县(区)级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县(区)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就诊。孕妇分娩、精神病惠民对象可分别直接到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病医院直接就诊。市惠民医院因专病需要转入或请协作医院诊治的惠民对象,需经市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就诊。定海区惠民对象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直接到市惠民医院就诊。

4.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对每例惠民对象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惠民医院减免的费用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

5.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发生的有关减免费用,一般每半年通过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和县(区)结算。

(五)惠民经费筹措和管理。

1.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使用、结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2.医疗救助资金是由政府补贴为主,社会捐赠、医院资助为辅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3.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全社会的参与和资助,广泛吸纳社会团体捐赠、企业赞助、社会献爱心募捐等。社会捐献款可作为特殊家庭或特殊病种专项减免,也可纳入实际减免的医疗费用开支。

4.承担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部门、团体和县(区)政府要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定海区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到市惠民医院诊治发生的实际减免医疗费用,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

6.市级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市慈善总会每年资助10万元,相关惠民医院资助15%,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包括市民政口子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部分承担20%)。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惠民医院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和管理,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团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与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给予惠民医院一定的支持,添置必备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有利于惠民医院适度发展的倾斜政策。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惠民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时,把到惠民医院工作视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期抽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高级医务人员到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有关医疗机构要从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惠民医院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六)为鼓励企业、个人向惠民医院捐赠医疗救助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税收方面的优惠。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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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国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2000-10-08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
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
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它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
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
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
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
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
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
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四、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银行、国税、地税、证监会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
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
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已经制定政策的,要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指导和监督工作。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要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
核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 [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1999年削减 10%一30%。
二、《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人湖污染物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生态用水以及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督促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巢湖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