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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6:07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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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1999]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行,北京营业管理部,深圳、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分局:
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运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外币清算业务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必须保持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从事外币清算业务,并在外汇局的有关业务处室成立外币清算业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日常的外币清算业务运作。
三、各分支行、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外币清算业务的领导,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外币清算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第二十六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币清算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地分中心)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包括同城和异地的外币资金划拨。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制定外币清算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当地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包括:
(一)提供外币清算业务的场地并组织清算业务的进行;
(二)同城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三)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各地分中心间的外币清算;
(五)管理同业的外币清算资金;
(六)对同业间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七)经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所在地分局批准可成为当地外币清算会员。
第六条 总局统一选择境外账户行及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并为分局在总局的账户下分别开立分账户。总分账户的资金相对独立核算,即分账户当日贷方资金余额不得转入总账户,借方余额也不得自动从总账户提取资金。
第七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清算币种由总局统一规定与调整。
第八条 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要缴纳一定的清算保证金。
第九条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必须按年从清算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第十条 外币清算业务项下的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外币清算资金的运用仅限于经总局批准的境内外银行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定期存放以及境外账户行提供的活期存款自动转存业务和隔夜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收支轧抵后,将年终净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再结汇并入财务大账。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三条 分局按月向总局书面报告本地的外币清算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的存款准备金及生息资产等,如委托分局代为管理,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制定相应的委托管理制度,分局应另行设立专户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局每半年对会员清算资金计付利息。按月同账户行进行账务核对,如遇需总局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十六条 总局组织或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外币清算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行长(局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办外币清算业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关闭本地外币清算业务须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清算保证金、风险基金、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等具体内容按照附则《外币清算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外币清算业务的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责任,防范风险,根据《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内控应坚持“责任原则、复核原则、检查原则”。责任原则是指有严明的岗位责任制,互不串岗操作;复核原则是指每个业务过程须换人复核的制度;检查原则是指主管领导定期对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条 外汇资金头寸的摆布须指定专人操作,授权操作人员名单须书面通知境外银行备案。每笔头寸的摆布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事后由其他人员向对方银行发送书面确认函,电传发送须加押,邮寄发送须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四条 境外付款指令的发送在独立的机房进行,并坚持双人操作,原始付款指令凭证当日送主管领导签批。
第五条 密押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更换,如更换密押人员,应立即换押;发现泄密,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银行。
第六条 会计记录要换人复核,记录内容完整,凭证要素齐全;主管领导要定期抽查有关业务凭证。
第七条 境内外所有存款账目均须认真按时核对,发现未达或错账要立即与有关银行联系解决。
第八条 错账冲正应提供事实依据并由主管领导书面签批意见。
第九条 参与同城交换的交换员应由会员书面授权,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第十条 分局应建立机房管理制度,严禁密押人员和与外币清算业务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支票和印章分别由专人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账本和凭证要入柜保管。
第十二条 与外币清算业务相关的电脑数据(包括会计数据和收付款数据)应每日备份,备份文件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系统操作要列明授权范围,上机人员应持有授权明确的上机口令,口令定期更换,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保存20年,电脑软盘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应与至少一家分局建立备份关系,以应付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主管外汇业务的局长每半年内不得少于一次对外币清算业务进行抽查,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分局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与金融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
第十八条 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须持有国家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并具有3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从事资金头寸管理的人员,须具备相当于大学4级以上的英语水平。
第十九条 负责电传人员和密押人员不得兼任;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负责会计人员和电传人员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必须依据本制度,制定细则,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并将具体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币清算资金包括清算头寸资金、清算保证金和清算风险基金,其他资金不得混入。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委托管理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和其他生息资产等应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对性质不同的外币清算资金采取严格的分户管理,规范运用。
第四条 外币清算资金必须存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规定的境外银行或经总局批准的境内银行,资金运作工具仅限于经总局批准的境内外银行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定期存放以及境外账户行提供的活期存款自动转存业务和隔夜拆借业务。
第五条 外币清算资金的运用必须保持高度的流动性,以确保外币清算业务的日常支付需要。
第六条 清算头寸资金指会员为办理日常外币清算业务而存放在外币清算账户的外币资金。
第七条 会员如发生清算头寸资金不足时,可从清算保证金中支付,但会员必须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清算保证金补足。在清算保证金补足前,已动用的保证金不予计息,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可拒绝接受该会员的提出票据。
第八条 外币清算业务系代收代付性质,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原则上不允许垫付资金头寸。如会员的清算保证金仍不足支付时,分局可对该会员的部分提出票据进行退票,直至清算保证金能够满足支付的需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各分局不得采用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如清算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向其他分局商调,期限不得超过1天,利率参照同期Libor执行。分局之间的相互拆借事后必须向总局进行备案。
第十条 参加外币清算的会员必须向分局缴纳清算保证金,会员退出时,分局应全额退还清算保证金。
第十一条 清算保证金按清算会员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分局拟订,每年调整一次,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万美元。
第十二条 清算保证金每半年计付一次利息,利率按照总局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清算保证金由分局按第四条规定进行运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分局必须每年从外币清算业务的年终净盈利中提取一定金额的风险基金。如分局当年的风险基金因故未能提取或提足,应在下一年内补足。
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的用途仅限于分局在办理外币清算业务中有关成本费用的扣抵(包括分局业务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以及意外风险的抵补。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的年提取额为利息纯收入的40%,即:风险基金年提取额=(年利息收入--年利息支出)×40%。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头寸摆布按第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须经各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等,如需由分局代为管理,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出具书面委托,分局根据委托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等的存放形式、期限、信用等级以及风险水平等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书面委托进行管理,分局接受的委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委托,分局不得执行。分局应严格按委托权限操作,风险和盈亏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分局对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的管理应在扣除操作成本后,单独计算盈亏,并将此项业务的操作结果报告委托部门。
第二十二条 分局必须于每年初根据当地上一年外币清算规模及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全年的资金运用计划,并报当地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应制定严格的授权操作和分级签批制度,业务人员应按照年度资金运用和管理计划以及授权、签批制度操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参加外币清算的金融机构(简称会员)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开立外币清算账户,并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外币清算。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提供给会员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清算(包括外币票据交换)、外汇头寸调拨、异地外币清算、受人民银行委托管理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以及外币信用卡资金清算等旨在加速外汇资金流转的有关服务。
第三条 同城外币票据交换的清算轧差资金于下一个营业日入账,其他业务按亚洲货币融日起息,欧美货币当日起息处理(遇国外节假日顺延);若账户资金不足或办理汇款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三点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办理有关划付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如发现会员资金在境外账户入账起息日迟于应到达账起息日,可参照同业赔付规则向会员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分局存款账户出现透支,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调整存款准备金、存入生息资产及利息划付业务,凭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委托指令办理。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会员存放在外币清算账户上的各项资金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二次(6月20日,12月20日),利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外币清算的会计核算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外汇分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实行权责发生制。
借贷记账法以科目为主进行,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在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利益的发生记在贷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权责发生制,即凡属本期的收益和支出,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在会计核算中都作为本期收益或支出处理。
外汇分账制,即一切凭证、账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收付,均分别以原币进行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一览表
--------------------------------------------------------------------------
| 科目 | | 科目 | |
| | 科目名称 | | 科目名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 |资产类 | |损益类 |
|--------|------------------------|--------|------------------------|
|0101|存放境外银行 |0401|营业收入 |
|0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0403|外汇结汇收入 |
|0103|存放境内银行 |0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0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 |--利息收入 |
|0105|应收及暂付款 |0410|营业支出 |
--------------------------------------------------------------------------
续表
--------------------------------------------------------------------------
| 科目 | | 科目 | |
| | 科目名称 | | 科目名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 |资产类 | |损益类 |
|--------|------------------------|--------|------------------------|
|0109|应收利息 |0414|业务费用 |
|0110|同业拆借 |0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负债类 | |--利息支出 |
|--------|------------------------| | |
|0201|金融机构存款 |0425|年终损益 |
|0202|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 | |
|0203|应付及暂收款 |--------|------------------------|
|0207|境内借款 | |基金类 |
|0209|应付利息 | | |
|0211|存入存款准备金 | | |
|0212|存入存款备用金 | | |
|--------|------------------------| | |
| |资产负债共同类 | | |
|--------|------------------------|--------|------------------------|
|0302|行局往来 |0501|风险基金 |
|0309|辖内往来 | | |
|0312|全国联局往来 | | |
|0313|同城清算 | | |
|0314|外币信用卡清算 | | |
|0315|异地票据清算 | | |
--------------------------------------------------------------------------
二、会计科目及说明
(一)资产类:
0101 存放境外银行——凡存放在境外指定银行的所有外汇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币别分设账户。
0102 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凡存放在境外指定的银行外汇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币别分设账户。
0103 存放境内银行——凡存放在境内指定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境内行别、币别分设账户。
0104 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内银行的外币资金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别、币别分设账户。
0105 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外币临时垫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109 应收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收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0110 同业拆借——其他分局当日交换清算资金不足支付,经核准办理借款手续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分局分设账户。
(二)负债类:
0201 金融机构存款——凡中资金融机构在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此科目计息。本科目下按行别、币别分设账户。本科目下设清算保证金子科目。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凡外资金融机构在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此科目计息。本科目下按行别、币别分设账户。本科目下设清算保证金子科目。
0203 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外币临时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207 境内借款——此借款系总局为各分局在境外指定银行开立外币清算账户的铺底资金以及向其他分局拆入的日拆性资金。
0209 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付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0211 存入存款准备金——凡人民银行调整各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所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212 存入备付金——凡人民银行吸收外资金融机构的生息资产,并同时划拨给中资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0302 行局往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之间人民币资金的划拨,用此科目核算。
0309 辖内往来——各分局与辖内省辖市支局间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0312 全国联局往来——用于核算异地外币清算中分局间外汇资金的往来。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313 同城清算——用于核算同城外币票据交换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0314 外币信用卡清算——用于核算境外外币信用卡境内提取人民币的资金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0315 异地票据清算——用于核算异地外币票据交换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四)损益类:
0401 营业收入——凡办理清算业务所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0403 外汇结汇收入——凡经核准,以外汇结汇后收入的人民币,用此科目核算。
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凡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分局的本外币资金的各种利息收入及金融机构的外币逾期息、透支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0410 营业支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所发生的邮电费等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0414 业务费用——凡办理各项业务所需购置的交通通讯、办公用品、宣传培训等与清算业务相关的费用,用此科目核算。
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境内会员或其他分局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外汇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及支付境外账户行的调整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0425 年终损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年终决算时,按规定将各损益科目下各账户年终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分局在年度内办理各项清算业务的经营成果。
(五)基金类:
0501 风险基金——分局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用此科目核算。

第三章 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第九条 办理同城外币清算的核算手续。
(一)同城外币票据交换的核算手续。
同城外币票据通过交换后,提出与提入金额必须相等。会计分录为:
借:0313 同城清算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或反向。
(二)金融机构办理同城外汇头寸调拨时的会计处理手续。
1.办理金融机构头寸调入时的处理手续。
(1)境外调入。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2)境内调入。会计分录为:
借:0103 存放境内银行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若分局在境内指定银行开户的外币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可通知境外代理行,把头寸在
规定时间内划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0103 存放境内银行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2.办理金融机构头寸调出时的处理手续
(1)境外汇款。会计分录为:
借: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2)境内调款。会计分录为:
借: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贷:0103 存放境内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国内外汇指定银行的外币存款,可要求该行汇款至分局的境外代理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103 存放境内银行
第十条 办理异地外币清算的处理手续。
(一)异地外币票据清算的处理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0315 异地票据清算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或反向。
(二)异地外汇头寸调拨的处理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或反向。
(三)辖内往来。会计分录为:
借:0309 辖内往来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或 0201 金融机构存款
或 0309 辖内往来
或反向。
第十一条 隔夜拆借处理手续。
(一)拆出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0110 同业拆借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收回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110 同业拆借(本金)
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收入
(二)拆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207 境内借款
归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0207 境内借款
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利息支出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第十二条 外币信用卡的清算处理
(一)接到境外划来的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314 外币信用卡清算
(二)将资金分拨到会员账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0314 外币信用卡清算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第十三条 各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业务往来。
一、存款准备金业务。
1.缴存时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或 0103 存放境内银行
或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贷:0211 存入存款准备金
2.退还时,会计分录反向。
(二)存入备付金业务。
1.缴存时,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入境外银行
或 0103 存放境内银行
贷:0212 存入备付金
2.退还时反向。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业务的处理。
(一)存放时会计分录为:
借:0102 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二)到期时会计分录为: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102 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利息收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利息支出
贷:0201 金融机构存款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0211 存款准备金

第四章 会计账务核算
第十六条 财务核算。
财务核算分明细核算、综合核算两系统。明细核算按账户核算,由各种分户账、卡片账、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由总账、科目日结单、日计表组成。两个系统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数字必须相符。
一、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详细记录,必须分货币、按开户行立户。
(二)余额表用来核对总账和分户账的余额和计算利息使用。
二、综合核算。
(一)总账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是核对明细账和统驭明细核算的主要工具,是编制日计表、年报和业务状况表的依据。
(二)科目日结单是每一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以及传票张数的汇总记录,也是登记总账的依据。全部科目日结单借方和贷方相加的合计数必须轧平。
(三)日计表是平衡当日全部账户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综合反映了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及时、正确、真实、完整。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日计表:按日分货币编制,依据总账各科目当天发生额及余额填制。
月计表:按月编制,综合反映当月业务情况。
业务状况表:年终编制,综合反映全年业务状况,考核全年计划和经营成果。
损益明细表:年终编制,反映全年各项业务收益和支出状况。
资产负债表:分币别列示外币清算业务在报表日所有资产、负债的类别及金额,反映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年度利润分配表: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币清算业务年度实现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的情况。

第五章 年终决算
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
第十八条 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账户、科目必须认真核对,做到总、分账相符。
(二)清理资金。
1.清理“应收及暂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2.暂收、暂付款项年底若有小金额款项无解决,经领导同意后,转入损益类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暂收款项转入损益类科目:
借:0203 应付及暂收款项
贷: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暂付款项转入损益类科目:
借: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0105 应收及暂付款项
(三)清理未达款项,境内、境外账户的未达款项,应主动、及时与有关账户行联系解决。
第十九条 决算日的工作。
(一)全面处理当日业务及核对账户
决算日发生的业务,必须于当日全部入账处理完毕。然后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余额,并与有关会员核对账户余额,以保证账账相符。
(二)计算应收及应付利息
按权责发生制,凡属本年的收益和支出,不论是否发生实际收付,都列入当年损益,转账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0109 应收利息
贷: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借: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0209 应付利息
次年,按实际到账日办理转账。
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0101 存放境外银行
贷:0109 应收利息
利息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0209 应付利息
贷:0101 存放境外银行
(三)划转各损益科目和账户,首先将各种外汇损益科目和人民币损益科目账户余额,通过分录转入年终损益科目账户。
划转费用账支出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0425 年终损益
贷:0410 营业支出
0414 业务费用
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划转收入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0401 营业收入
贷:0425 年终损益
结转损益后,除“损益”科目外,其他损益类科目均无余额。“损益”科目贷方余额表示纯益,反之表示亏损。
(四)结出损益后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余额结汇后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大账。会计分录为:
借:0425 年终损益
贷:0501 风险基金
0302 行局往来
如年终决算为亏损时,会计分录为:
借:0501 风险基金
贷:0425 年终损益
五、编制决算表
(一)编制损益明细表。根据分局所设币种和人民币的损益账户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各币种的损益明细账。
(二)编制年报表,即业务状况表,综合反映全年业务状况。须填制上年末余额,本年借贷发生额及本年末余额,并分货币编制。
(三)编制汇总美元业务状况表。将各种外币按规定的决算牌价折成美元,与美元业务状况表合并编制。
(四)编制汇总人民币业务状况表。将汇总美元业务状况表按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人民币业务状况表合并编制。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反映决算日的财务状况。分币别列示决算日所有资产、负债的类别及金额。
(六)编制年度利润表,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币清算业务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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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全面深入探讨了双边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前景,一致表示,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深化中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都将是两国外交政策的战略优先方向。双方愿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共同努力开创中俄关系发展的新局面。


为此,中俄元首声明如下:





十年来,中俄关系经历了从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直至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历史进程,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合作的最佳模式,使两国关系步入平稳发展轨道。两国之间政治互信日益加深,务实合作持续扩大,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不断加强。中俄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成为处理邻国和大国之间关系的典范。


中俄将继续大力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共同解决双边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以捍卫两国的国家安全,促进两国人民的繁荣发展,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和安宁。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双边关系发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为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条约》已成为两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认为,两国具备保障落实《条约》的一切必需条件。双方表示决心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继续落实双方达成的所有合作协议,不断以新的内容充实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探索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迈进的新途径,努力使中俄关系永远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中俄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委员会是双方在各领域开展战略协作的重要机制保障,是就双边关系和迫切的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的有效渠道。双方强调,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高度评价其对发展中俄长期经贸合作所作的贡献。双方将巩固现有机制,同时拓宽其他各级别、各领域的交流与磋商渠道。为此,双方将继续探讨落实关于建立中俄国家间安全磋商机制的协议。


为巩固中俄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保障两国边民的经济利益,双方重申,本着公正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快彻底解决两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努力,这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俄方重申在台湾和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不变。   


三   


为巩固和扩大中俄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商定,在互利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经贸、军技、科技、能源、运输、核能、金融、航天、航空、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及边境和地区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并指出,应扩大贸易规模,通过提高高新技术、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商品在贸易中的份额来改善贸易商品结构,使之平衡发展;为两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性合作和转让技术等形式的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包括加强在银行结算、贷款担保、保险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在经贸领域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加强两国边境和地方间合作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双方决心使整个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取得突破并使经贸额大幅增长。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两国意义重大。落实大型油气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俄向中国输送天然气、俄参与西气东输项目以及研究俄为西气东输项目提供必要能源设备的可能性、双方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俄境内油田,应成为加强两国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国声明,支持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认为,继续就俄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进行积极和建设性的双边谈判,并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相关协议,有利于加强中俄经贸关系。   


四   


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自二000年十二月成立以来已召开三次会议,为扩大和加深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制定了具体规划,有效地发挥了协调和指导两国人文合作的作用。双方将继续发挥这一机制的潜力,加强两个伟大民族先进文明成果的交流。


考虑到非典型肺炎这一新型疾病在世界上的蔓延,双方认为,必须利用现有协作机制,加强卫生和医学领域的交流。


双方高度重视中俄合作打击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促进执法合作。根据业已达成的协议,双方将成立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并于近期投入工作。   


五   


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是两国元首倡议成立的双边民间友好组织。成立六年来,委员会为扩大双方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加深传统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的社会基础作出了贡献。


在北京召开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是今年中俄关系的一件大事。双方将密切合作,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全会取得成功,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两国青年、文教和实业界之间的联系和旅游领域的合作。


六   


当今世界正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盼稳定、促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天下仍不太平,一些原有矛盾长期未得到解决,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给这个本不安宁的世界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全球性威胁和公害。


历史经验和现实都表明,要解决影响国际安全、稳定与共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应对共同挑战,必须依靠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俄主张,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各国应建立合理的相互关系,实现和谐共存。各国应致力于实现共同繁荣,以相互尊重和考虑彼此利益、鼓励和发展经济联系和合作原则为基础建立相互关系,促进文化交流与交往,在安全领域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促进树立以平等、合作和考虑彼此关切为基础的新安全观。应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争端,巩固和完善国际关系体系,保障联合国在当代世界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多极化乃大势所趋,但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双方指出,中俄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对未来国际政治、维护和平、保障全球安全与稳定具有原则性意义。中俄伙伴关系,包括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论坛上的协作,是对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贡献。两国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级别上,定期就国际生活中的广泛问题进行外交协调,有效地促进了当今全球和地区问题的解决。


双方声明,将继续就国际事务进行磋商与协作,愿同其他有关国家一起,为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强调,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


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十分重要,双方决心为加强联合国体系而继续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因其权威性、普遍性和积累的独特经验,理应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的普遍体系,以保障国际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发展。这一体系应符合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与稳定,符合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原则,并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它应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可保障根据新威胁、新挑战之间的相互联系采取一揽子解决办法。   


八   


中俄就战略稳定问题保持着经常对话。双方一致认为,在新的国际安全形势下,切实维护全球战略稳定,积极促进裁军进程和加强多边军控,有效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双方将继续加强各层面的协调与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国际努力。中俄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共同提出了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点草案。双方将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继续有关工作。   


九   


中俄认为,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伊拉克国内的稳定。首要任务是解决伊拉克人道主义问题。双方同意为此继续努力,并将向伊拉克人民继续提供援助。


双方声明,伊拉克危机应回到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的轨道上来。联合国应在伊拉克战后重建中发挥中心作用。中俄深信,只有在联合国框架内,在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基础上,伊拉克问题,这个当今世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双方认为,必须确保伊拉克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尊重伊拉克人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及其支配国家自然资源的权利。在伊拉克战后安排和重建过程中应考虑其邻国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与关切。


自伊拉克危机发生以来,中俄即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起,坚持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主张,并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这一立场赢得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尊重和支持。


双方认为,应通过协商,努力将伊拉克战争给国际关系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是加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机制应对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的作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以国际法为基础,协调一致地应对新威胁与新挑战。   


十   


中俄高度重视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保障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稳定和顺利发展。双方重申,愿继续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合作机制,确保地区稳定与安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协作。


中俄一贯认为,建立各种双边和多边机制应有利于增进亚太地区的合作与和谐。这些机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互补充,应以考虑彼此利益和对解决地区及全球问题持一致立场为基础。


双方认为,东盟地区论坛是该地区多边政治对话的重要平台,主张加强其维护地区安全的作用。双方重申,愿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紧密协作。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本地区的实际,其活动有利于加强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是该组织制度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该组织二00四年初起开展全面工作创造条件。


双方声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符合两国的安全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不赞成施加压力或动用武力的解决方案。


双方主张保障朝鲜半岛无核化地位,遵守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度,同时保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并为其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认为,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方的政治意愿,危机应通过政治外交办法解决。双方将继续为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于莫斯科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教民[2005]14号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5月31日起实施了。《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新时期、新阶段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把贯彻《规定》作为本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举措。要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对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重要的战略意义,真正把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观念、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使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内容与丰富多彩的地区和民族特点相结合;把加快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作为整个民族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促进民族地区和散杂居民族地区教育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知识和人才支撑;坚持以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大力扶持,发达地区和高等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民族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加快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步伐。

  二、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国家和地方在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时,在资金、物资、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并予以优先安排。要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中央财政将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农牧区、山区和边疆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给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并负责督查各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逐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中东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和指导内地中小学校继续采取与民族地区学校结对子的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校的支持力度,并在资金、设备等方面支持“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二是大力推进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和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或现代远程教育的助学制度,使民族地区贫困家庭的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实现就业,为民族地区贫困家庭脱贫致富提供服务。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基地在年度培养培训计划安排上向民族地区倾斜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巩固和发展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到内地学习的重要教育方式,逐步扩大高中阶段规模。

  三是积极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支持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国家从2005年秋季开始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在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骨干人才。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面向少数民族地区所安排的招生来源计划占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相应比例,确保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高级人才。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在现有对口支援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面,使更多的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内地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引导本地区高等学校结合服务民族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抓好学科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办好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职高专教育,国家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方面将继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分类指导。实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高校课程建设措施,加强专门针对民族地区的师资培训。

  四是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地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按照要求出台相应的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在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同时,为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语言权利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与普及提供法律保障。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拟订并实施“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计划”,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双语”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要大力宣传、广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把《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加快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进步的现实动力。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并将落实情况向我部汇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