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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5:13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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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时,其在精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应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可以根据我局(65)中劳薪字第105号复河南省劳动厅函中的精神办理。即:“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
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退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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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9月2日,卫生部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 离心机
各类针具 B超
无影灯 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 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萤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超净工作台 肺功能仪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膀胱镜 纤维胃镜
电检眼镜 裂隙灯
直接喉镜 动态心电图机
妇科检查台 骨科牵引床
石腊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各类针具
药品柜 人流吸引器
电动吸引器 B超
心脏除颤器 纤维结肠镜
万能手术床 乙状结肠镜
针麻仪 鼻咽镜
血球计数器 多普勒成象仪
钾钠分析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恒温箱 紫外线杀菌灯
干燥箱 电针仪
分析天平 中药煎药设备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X光机 给氧装置
呼吸球囊 呼吸机
电针仪 妇科检查台
高压灭菌设备 显微镜
离心机 紫外线杀菌灯
器械柜 抢救车
蒸馏水装置 各类针具
中药煎药设备 电冰箱
人工洗片装置 药品柜
必备手术刀包 吸引器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器械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冰冻切片机 石腊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钾钠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麻醉机 给氧装置
产程监护仪 药品柜
骨科牵引床 蒸馏水器
鼻咽镜 B超
牙钻机 牙科治疗椅
纤维胃镜 X光机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台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肺功能仪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胃肠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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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或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一)本年度涉诉的前二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出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年度内行政诉讼案件达到5件的,出庭不得少于3件,总体出庭应诉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本单位的法制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判决(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备案,并报送司法文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或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半年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情况,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7〕89号《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