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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4:55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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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中央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认定、登记,颁发统一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今后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是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实施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负责统计、整理本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各部、委、办、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六条 区、县编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获得《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需向证书颁发机关交纳《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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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机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



农机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2004年,在各级农机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努力工作,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技术基础进一步加强,鉴定规模继续扩大。全国已开展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省份达到28个,全年鉴定合格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9万个,比上年增长20%,居农业部系统各行业之首。江苏、青岛、山东、四川等省(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被农业部授予第三届“全国优秀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荣誉称号。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虽取得可喜成绩,但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梁田庚司长在2005年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2005年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人[2005]12号)精神,结合农机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做好2005年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2005年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2005年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人才兴农”旗帜,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农机化管理中心工作,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力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和社会认知度,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全面落实《2001-2005年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任务,为提高农机化队伍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农机化系统能力建设,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培养造就农业人才队伍,创新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科技兴农”、“兴机富民”,离不开广大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广大农机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农业人才评价体系是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是农业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机行业各项职能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明确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今年是执行《2001-2005年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最后一年,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照规划目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发文件、签订责任书等多种形式落实工作任务。要把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工作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站、鉴定点的工作效果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特别是工作尚未开展起来的省份,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三、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工作

农机职业技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涉及农机系统内部多个业务单位,又涉及农机系统外部有关部门,因此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规划部署、指导监督等各项管理职责,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要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农机培训、技术推广、维修管理、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等行业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当前重点在农机维修网点审定、购机补贴、跨区机收、打击假冒伪劣农机配件等方面,主动寻找结合点和切入点,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实现农机职业技能鉴定与行业业务工作的双促进。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知度。注意收集和整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提高人员技能水平和作业效率,保证维修质量,减少机械事故和故障,增加获证人员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典型事例,结合科普宣传、年审年检等活动,加强宣传发动,鼓励农机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社会的宣传,为推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夯实基础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要继续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部人事劳动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教材编写和鉴定试题库开发等技术基础工作,加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的培训与队伍建设。要贯彻落实《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对各地质量督导制度实施情况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网络建设,依据技术标准或条件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在地、县一级科学合理设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和鉴定点。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督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鉴定程序。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按照“统一标准、教材、试题,统一鉴定工作程序,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积极推进已颁布职业标准的实施和统编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规范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同时,做好鉴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意识,创新鉴定模式,逐步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交流和工作研究,谋划科学发展

各地要在抓紧落实《2001-2005年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任务目标的同时,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为科学制定本地区2006-2010年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做准备。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要结合2004年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调研结果,继续组织工作研讨和调查研究,对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探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今年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将根据《全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组织开展2004-2005年度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并在今年底组织召开全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各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经验总结,开拓创新,推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上一个新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双方一致认为为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日益广泛地推广各自语言和文化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继续每年派出六名汉语教师赴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波罗尼亚大学、那波里东方大学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继续每年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分别到下列大学任教: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语学院、上海外语学院。并研究向其他大学增派教师的可能性,有关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这些教师将根据邀请国家的规定和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每周课时不超过十八小时。
  双方将与有关部门磋商以保证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之日前获得入境签证。为此,意方将为中国教师如期获得工作许可证采取切实措施。
  (三)双方每年互换二四0个人月奖学金,提供给有意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大学生和进修生。中方每年还向意方提供二十个免学费奖学金生。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奖学金生的名单、他们所选择的学校及到达日期。
  有关一年期奖学金或长期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由派出国当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即新学年开始前,送到接受国大使馆,而夏季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
  (四)双方根据实际财政能力每年可向对方提出奖学金数额和分配制度的修改意见。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继续鼓励两国教育交流方面的负责人的定期接触。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三至五名教育领域的高级官员或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互访,以研究各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方面。
  双方支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协会与意大利劳动者职业培训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促进双方在文化、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图书、教材以及音像材料和其他教学资料,特别是语言教学方面的材料。
  (九)意方将为中国学校教意大利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在意大利语教学专业学校里保留三个名额,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费及生活费由意方提供。
  中方通过国家教委为在意大利教中文的教师在一所汉语教学专门学校保留三个进修名额,时间为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由中方提供。
  (十)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之间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发展,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在大学间的合作方面,意大利大学校长会议主席和中国各大学的校长将努力推动共同关心领域的活动。
  (十一)双方将互换学位评定方面的信息。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与意大利高等院校的代表的往来和互访,其中特别是以下单位的代表:林琴科学院、中东和远东学院、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东方研究所、意中协会、焦尔焦·契尼基金会、威尼斯的奎里尼·斯坦帕里亚基金会和都灵的乔瓦尼·阿涅利基金会。
  双方支持由意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的共同关心领域的教育和文化活动。
  (十三)为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关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六名大学教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四天的互访,举行报告会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还将互换一个由二至三名大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十四)双方注意到那波里东方学院亚洲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为种族语言学和萨满教研究领域的合作计划进行交往。
  此外,双方还注意到两国高等院校进行下列活动:
  ——意大利中东和远东学院与云南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为少数民族纳西族人种志和考古研究签订的协定。
  ——玛切腊塔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编著意汉法律词典。
  ——意大利驻华使馆文化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合作编著已译成中文的意大利文学作品的图书目录。

 二、科技合作
  (十五)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两国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定的交流计划实施良好。

 三、艺术与文化
  A、音乐、戏剧与舞蹈
  (十六)意方将继续鼓励那些有声望的意大利歌唱家和乐队来中国演出。中方对歌剧有特别的兴趣,希望意大利著名歌剧演唱家在中国巡回演出,并希望邀请一名意大利歌剧大师来中国举办声乐学习班。
  意方注意到中方愿望,将促进上述倡议付诸实施。
  (十七)双方将促进戏剧和音乐领域里文献和经验的交流。
  双方特别鼓励意大利“西尔维奥·达米科”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有关院校、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意大利有关院校的联系。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团体的互访演出。
  B、展览
  (十九)中方希望接待一个十六、十七世纪意大利绘画大师作品的小型展览。意方接待一个中国国画展。
  双方在本协定书有效期间为实现上述展览将努力与有关方面磋商。
  此外,双方鼓励艺术展览、照片展和书展的交流。交流的主题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定。
  (二十)双方注意到意大利报刊期刊联合会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一个意大利科学和文化期刊展。
  另外,双方还注意到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于一九九二年在意大利举办一个同类性质的展览。
  C、电影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组织电影展和/或回顾展、放映文化和新闻纪录片和派遣专业代表团来促进电影界的交流。
  D、图书馆
  (二十二)双方将促进两国国立图书馆之间的书籍、期刊和出版物的交流。意大利方面将由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国际交流处来协助这一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名国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在遵守各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促进国立图书馆中保存的书籍资料的复制品和缩微胶卷的交流。
  另外,双方还将促进意大利图书保护研究所、各意大利国立图书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合作。
  (二十三)意方愿意据根外交途径转交的书单,通过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的大学、北京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
  E、档案
  (二十四)注意到两国档案部门在这一领域里已有的合作,在遵守各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通过科学出版物、缩微胶卷、文献挎贝及管理规范的交流,继续鼓励这方面的合作。
  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协商互派档案管理员和专家(带一名翻译)进行学术考察访问。
  F、文学
  (二十五)为加深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促进中国和意大利作品的翻译工作,促进作品的出版社和各翻译家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最新出版作品的信息交流。
  意方谨通报: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有兴趣加强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意方谨通报: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有权向把意大利书籍译成外文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之间的交往。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意大利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G、文物保护
  (二十六)双方鼓励考古学方面的研究与考察和文物修复领域的合作。这项合作意大利方面由中东和远东学院执行,中国方面由国家文物局执行。
  特别是可就专题性项目的研究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将促进一项对在中国从事文物保存、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属奖学金规定的范围内,参看第三条。
  意方通知中东和远东学院表示愿意给上述奖学金生提供学习上的方便。
  此外,双方鼓励博物馆学方面的合作。
  (二十八)双方就制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物进行合作。

 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十九)双方支持契尼基金会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三十)双方支持意中协会、意中友协等对华友好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对外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它们另行商定。

 五、新闻与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三十一)双方努力促进有关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便了解对方的现状。
  根据有关协定,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名新闻和出版界人士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天的互访。
  在意大利方面,上述访问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组织安排。
  (三十三)双方鼓励意大利广播电视台与北京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资料与节目方面的交流。

 六、青年交流
  (三十四)双方将促进两国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接触,目的在于加强对双方社会文化现状的相互了解和探讨两国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青年交流的可能性。

 七、体育
  (三十五)双方通过资料和经验的交流、两国体育团队的访问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促进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计划由两国奥委会另行商定。

 八、总则
  (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
  (四十)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的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四十一)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会晤以了解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底。
  (四十三)双方同意下一次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三年内在罗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克拉乌迪奥·维塔罗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