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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张弘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6:05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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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
张弘默
近来年,刑事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中学生涉足犯罪的时常发生,其中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居多,也有的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等我市曾发生过一名高中生因学习压力而杀害父母、孩子因要钱而杀害爷爷等令人震惊的案件。中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怩引起了社会有关部门和每一个家庭的关注,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寻找防御对策,已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中学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驿站,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学生犯罪的共性问题。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家庭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类型:
一是盲目溺爱型。从社会现状看,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认为树大自然直,不重视家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父母的隔代宠爱,使很多青少年从小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的不良恶习。稍遇挫折或不顺,他们都会受不了,情绪波动大,加之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易冲动,很多学生因琐事打架斗殴,引发伤害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满足欲望型。此种畸形突出表现就是家长们在物质上最大地满足子女的欲望,有求必应,忽略了必要的艰苦朴素思想教育,从而养成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穿着讲究名牌,骑自行车要赛车,就连发型也要符合时尚等不良风气。有些学生一旦欲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进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类型的学习犯罪多以侵财为主。有的学生平时花惯了钱,一旦没钱,就抢同学的钱,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严惩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缺乏关爱型。这种类型的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家庭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他们的行为没有人监护,多数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不愿意在家,而过早地接触外界,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导而走上邪路。在我们承办的一起抢劫团伙案件中,6名成员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父母离异、监管不严、无心读书的情况。也有一部分是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或托付老人照顾,虽然衣食无愁,却缺少父母之爱,子女便自己寻找乐趣。
四是过高期望型。学而优则仕,望子成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普遍存在就业难的现象,加之人们的就业择业观念还比较保守陈旧,学生家长将考大学视为唯一出路,学生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心理、生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考不上大学就没有出路”困扰着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导致逆反心理,甚至对父母的唠叨也极端仇视,亲儿弑双亲的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学生感到如果考学无望,则学习无用,对学习产生厌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极易使思想和行为偏离正常轨道。
二、社会原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改造社会社会同样也以其自身功能改造着人类,保有这两种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作用人类社会方有可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不论哪一方出现失误其作用就会变为反作用。就中学生违法犯罪成因看,社会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族的、传统的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事例拦击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与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精神糟粕,反映在当前文化中非常突出。色情、暴力、奢侈贪欲成了这些“文化”的主题。而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盲目模仿和盲从,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使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早恋问题、性犯罪行为和结伙暴力犯罪的产生都与这些精神污染有关。
二是社会不当经营的影响。突出体现在电子游艺厅、网吧上。虽然我省已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有禁不止,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也是一阵风过后,特别是有的网吧在学生假若内大赚黑心钱,约有70%是中小学生,网上的内容不加限制,黄色网站随意登陆。有的人在网上污言秽语,甚至旁若无人地公开对骂,网吧内秩序混乱、声音嘈杂。有的学生整日沉湎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的甚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的网吧赊钱让没钱的学生进入,学生家长对此深恶痛绝。网络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令学校和家长担忧。
三是不安宁的环境的影响。道德是校园的周边秩序存在着一定隐患,突出表现在有些不法之徒经常在学校周围徘徊,他们有些是辍学生,又勾结社会不法青少年,有时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抢劫或抢夺在校生的财物,打仗斗殴,有的勾引在校生参与他们的不法行为,把在校生“拉下水”。其次是学生们的校外活动空间、学习场所太少,学生的业余时间的利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很多学生放任自流,就出入游艺厅、录像厅、网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第三就是农村的学生大量到城镇就读,有的租房,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一些不良习惯得不到家长的及时纠正,有的滥交朋友、留他人住宿,一旦与不法之徒交往,很容易走下坡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培育青少年成长的最关键的环节。古人语:养不教,你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对人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有些家长常说: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可见教书育人的重要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前学校教育过分突出应试教育。评价学生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很多学生视学习为负担,不是“我要学习而是要我学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学习方面吃力的学习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必要的鼓励,使得有些学生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希望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逃学,还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危险的前兆。
二是分类教育刺激了部分学习的自尊心。现在学习为了追求升学率,实行分类教育,有尖子班、提高班,由于缺乏积极的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认为自己是差生,产生自卑心理,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出现闹课堂、滋事等现象,不但影响了教师正常授课,影响了要求上进的学生的学习而且还便利了有不良习性的学生和拉帮结伙,有的甚至成立帮派,推举“老大”影响了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乃至整个学校秩序。
三是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还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使学生们承担了巨大的学习压力,老师们也围绕着主课下功夫,不注重培养学生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引导,有的学生自私、狭隘、唯利是图,受不了挫折,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遇事很容易走极端。如:有一名初中生,仅因为其叔酒后干扰其学习就与其叔争吵进而撕打,撕打过程中随手持水果刀刺中其叔胸部,致人死亡,赞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目前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很多学生家长也认识到仅有高分是不够的,培养身心健康并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学校教育,占领思想阵地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渠道,因此抓好学校教育是关键。
一是加强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告的良好习惯。学校要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社为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发展的大事,摆到重要日程,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其中,如:读书会、演讲赛、故事会等充分利用学校的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知法、守法。还要请政法部门经常进行以案说法进行典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学生中选树优秀典型,多进行正面宣传,使学生们从身边的典型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二是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较强的法律意识、健康的体魄,热爱劳动的品德。创造性地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学生的被动的“要我学习”为主动的“我要学习”,在学习中找到乐趣,激发学习的热情。同时学校要积极倡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学生时期活泼好动的特点,开展好体育活动,组织各项比赛,在比赛中激发学生的拼搏向上、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互相帮助的奉献精神。多为学生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如:图书室、乒乓球室,课余时间也能开放学校操场等,最大限度的给学生创造活动的空间,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住学生的业余空间,避免和减少社会不良住处的侵入。
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对学生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
一是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教育部门无疑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但是仅这一个部门还不够教育部门要善于调动共青团、妇联、宣传、基层党政组织、政法部门等的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建立学校、家长联系制度。“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应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环境缩短学生与老师的距离,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家长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缩小与子女的代沟,增强彼此间的交流,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加强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打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要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扭转首先是要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把那些渲染色情、暴力、扭曲人性等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清除文化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要经常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决不手软,而且一查到底,深挖违禁书籍、音像制品来源,从源头上狠狠打击。其次要经常检查网吧、游艺、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对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要坚决取缔、销毁、查封。要将网吧作为检查重点,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堵住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才能使学生们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认真读书学习。
二是整顿校园周边秩序,为学生们创造安宁的学习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是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乱设摊床的商贩,滋扰学生上课、拦劫学生的不法之徒。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在学校附近的巡逻值勤,随时打击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也能够断绝一些学生与外界不良人员的接触,防止一些学生被“拉下水”。
三是建立帮教制度切实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对于学生涉足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对偶犯、初犯、胁从犯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尽可能不予收监、劳教、少管,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于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必须惩处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各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少年法庭,运用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理案件,要求作到处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少年同时建立帮教档案,加强案后考察和案后回访。建立帮教联系点,与家长、学校共同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使他们能在多方的共同关心、教育、帮助下痛该前非、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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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2 号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已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2012年3月12日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第六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
  (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应便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基础培训的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等记录以及颁证情况等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
  (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
  (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开展岗位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受训人管理制度、岗位培训教员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培训记录管理制度。
  (二)有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具有与开展岗位培训和受训人数相适应的岗位培训教员。
  (四)具有满足开展岗位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岗位培训材料和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二)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并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在现行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2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二)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或操作各种设备。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导致事故征候或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延长其培训时间或者终止其岗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
  (五)按规定上报年度岗位培训情况;
  (六)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应当统一上报。
  第二十五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民用航空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岗位培训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岗位培训教员,培训情况,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论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在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基础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三)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三十五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十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完成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四)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五)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三)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0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定义(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二、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三、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错案》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于20世纪中后期的一部著作,笔者认为,因其内容与现实司法工作的关联性,值得每一位法官认真品读、思考。作者一开始就告诫读者,错案并非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的倒霉蛋碰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例如在杜培武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曾经是一名警察,却也同样遭受了刑讯,成了冤案受害者。因此,讨论如何避免错案,绝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不难发现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关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杜绝错案呢?笔者认为须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做到证据归证据、口号归口号。以证据为核心,而不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更不是以司法口号为核心。司法活动是不可能像精密仪器一样精确,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空间中,有一种司法经验和实践理性所凝结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即使我们有再先进的侦查设备也难以复原案发当时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目前的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容易引起民众对于司法的误解,并以此为依据申请上诉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要求司法机关完全以其认定的所谓“事实”为依据,对于司法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民众正确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含义。现代诉讼证据理论认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才能分清相互区别,再现法律事实。否则,就会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式张冠李戴的冤假错案。所以,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事实,是指需要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人称其为待证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是审判机关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的前提及依据,而所有“事实”的认定,均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就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等8种法定证据形式,因此,所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建立在这8种证据形式之上。

其次,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明确法官非圣人、程序须坚守。民众及媒体需要明了法官并非洞察一切的圣人,法官须坚守程序公正。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官也是人,是人那么他的能力就是有限的。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报道中、理想状态中,我们的法官应该具有圣人般的道德修养、教授级的理论功底、洞察一切的阅历经验、百科全书式的渊博学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绝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探狄仁杰,不能包办一切,法官只有按照正当的程序走下去,才能得到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而错误的不切实际的期待实际上预设了一种结果,在这种结果的指引下,法律规定的运行程序被重新设置了另一个路径。与实体规定大多情形下预期效果单向性不同的是,程序规定效果往往无论向哪个方向偏移,都有其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在错误的期待下,法官被神话被拔高,程序公正却被忽视,甚至走偏。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哪一个冤案的侦破案件的司法人员在当时没被吹嘘和宣传?一些学者往往把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归结于司法权制约不足的结果,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相当程度上正是案件承办人思想上受制于全知全能的办案神人。但在这一期待重压下,一些司法人员为了追求所谓的破案率,不惜突破法律禁区和职业底线,人为地将错案办成所谓的“铁案”。错案是在特定语境中形成的,对事实的误读与对法律的误解的叠加,造成了法律对话的错位。

总之,实体公正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唯一路径。法官应当循着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去探索案件事实,而不是按照神话的期待要求另辟蹊径,这样才能防止误入歧途。作为司法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上层人士,更应当少些非理性的期待口号式的鼓噪,多些冷静而成熟的思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其稳固性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能否始终坚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的努力,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遥远,这也是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要求。


(作者系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