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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内容的勘误和补充/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7:48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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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内容的勘误和补充

宋飞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李秀清所著《日耳曼法研究》,是继民国时期北平大学民法教师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前辈由嵘《日耳曼法简介》之后国内的唯一一本论述日耳曼法的法学专著,该书于2005年7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填补了我国法学界研究的一大空白。欣赏之余,也要谈谈对该书内容的一些勘误和补充,以供更多的人参考:

一、对中世纪早期一些日耳曼的伟大法学家缺少必要的介绍

  该书第15—25页介绍了西哥特法典,却忽略了一个与之相关的重要人物圣伊西多尔(Isidorus Hispalensis,通常作Isidore of Seville,约560/570-636)。
  此人是一位隐身寺院的法学家,准确地说是中世纪早期颇负盛名的西班牙基督教神学家和自然法学家,是位于西班牙和法国南部的西哥特王国的伟大人物,出生于西班牙长第根纳的贵族家庭。幼年亡父,由其兄、姐培养成人。以后在塞维利亚的修道院接受教育。并成为一名修道士。公元600年前后,接替其兄林德(Leand er),成为塞维利亚地区的主教,任职长达36年,成为西班牙当时最有影响的主教。任职期间,他创办了一所有一定规模的以培养神职人员为宗旨的学校,劝化西哥特人皈依正统基督教。公元633年,他以主席的身份主持召开了著名的托力多第4次宗教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决定,其中包括统一各地区的教仪、每个教区都必须设立一所学校,以培养神职人员等。
  伊西多尔在历史上的影响不仅在于他为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扩张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也在于他为西班牙、乃至整个西欧文化和教育事业从日耳曼民族大迁徙所造成的文化衰落中复兴、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在西方教育史上,他的贡献还在于,他对中世纪学校的课程建设,产生了久远的影响。由于对复兴西班牙教育、特别是宗教教育的重要贡献,伊西多尔就被誉为西班牙教育的重建者。他去世后,第8次托力多会议决定尊他为“优秀的圣师、公教会的新光荣”。1722年,罗马教皇英诺森十三世追赠他为“圣徒”。 圣伊西多尔现被供奉为西班牙马德里市的守护神。罗马教皇正考虑让他担任互联网用户和计算机程序员的保护神。
  他生前著述甚丰,但绝大部分为神学著作,与教育问题直接相关的主要是《词源》这部巨著。他的不朽贡献《词源》20卷(中译本现藏台北图书馆),是从以往的拉丁语名著中摘录而成的百科全书,该书取材广泛、旁征博引、探本求源(这也是作者所取书名的原意)、图文并茂,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洲流传许多世纪,是世界上第一本百科全书。
  《词源》(Etymologies),又译作《词源学》、《语源》等。作者生前未完成该书。在他去世后,由西班牙萨拉哥撒主教柏兰利奥格根据其手稿整理刻行。全书共20卷,分为5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1—4卷,主要论述七门“自由学科”,其中第1、2卷论前三艺(即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第3卷论述后四艺(即算术、几何、天文、音乐),第4卷论述医学。第二部分包括第5—8卷,其中第5卷为“通史简编”,第6卷为教会礼仪,第7卷论神学,第8卷介绍各地教会及各种异端派别。第三部分包括第9—12卷,其中第9卷论人类和对不同地区,不同语言的居民进行分类,第10卷论文学,第11卷论人与人性,第12卷论幼物。第四部分包括13—16卷,其中第13卷论天文,第14、15卷论地理,第16卷论矿产。第五部分包括第17—20卷,其中第17卷论文化,第18卷论战争,第19卷论建筑及服饰,第20卷论菜肴及家庭用品。
  在《词源》这部巨著中,伊西多尔根据基督教教义和当时培养神职人员的要求,将所搜集到的古希腊、罗马作家的著作和基督教教父的著作,加以汇集、整理,并予以阐释。伊西多尔全盘接受了奥古斯丁的思想,对诸如原罪、救赎、地狱、预定论等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做了具体的阐发。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与教育问题直接相关的一些见解。
  伊西多尔认为,人类生活的基本目的就在于获得上帝的拯救。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必须不断地修练自己的德行,克服贪婪、奸淫、悭吝、嫉妒、忧虑、忿怒、虚荣、骄傲等恶行,以获得信、望、爱的“神德”。只有获得这三种神德,人才有可能使自己的灵魂与上帝结合。
  修练德行的途径有很多种,如忏悔、祈祷、冥想、劳作等。其中较为重要的途径是努力获得智慧。所谓智慧,就是瞻仰永恒的真理,即上帝。而耍获得智慧,又必须致力于学习各种知识。
  知识虽然不同于智慧,它的对象只是暂时的世界,但它对于获得智慧,并最终获得信仰,是必要的。伊西多有一句名言:“明日就死又何妨,只要学习,就象永远不死一样。”
  既然知识的学习是为了获得智慧、认识上帝,因此,学习内容的选择与安排,必须以此为原则。伊西多尔坚决反对不加选择地学习一切古希腊、罗马的文化,认为许多世俗知识是与基督教教义相违背的,应当坚决取缔。他尤其反对学习诗歌,认为诗歌将会败坏教会的风气,损害神职人员的道德。他所主张学习的,首先是《圣经》,认为学习《圣经》有助于对上帝的认识和信仰。其次,他主张学习基督教教父的著作,特别是奥古斯丁的著作。在古希腊、罗马的世俗文化中,他强调学习七门“自由学科”(即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认为这些知识有助于理解《圣经》和教父著作。另一方面,为了抵制古希腊、罗马异教作家对基督教的不利影响,有必要了解这些作家的著作,如哲学、历史学、物理学等。
  《词源》一书问世后,在长达几百年的时期中,一直是西欧各修道院学校和主教学校“七艺”课程的最有权威性的教科书之一,成为中世纪早期西欧人了解希腊、罗马文化的重要途径。在7世纪,由于民族的大迁徙,对于原有的罗马文化、社会、经济造成了空前的大破坏,西欧正处于文化荒芜的“黑暗时代”。在当时,除英伦三岛外,欧洲大陆对希腊、罗马文化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词源》对于西欧人扩大眼界,丰富知识,摆脱愚昧无知,的确起到了启蒙的作用。进一步地,由于它汇集了一部分希腊,罗马作家的著作,因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保存、延续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对于公元8世纪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大帝统治时期的文化和学术“复兴”,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词源》汇集了当时所有各方面的知识,并加以较为系统的安排,因此,它不仅是公元7世纪的百科全书,更为重要的是,它进一步拓展了当时学校教育的内容,对中世纪早期的教育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与此相联系,它努力使学校教学内容、教材系统化,这也有助于学校教学工作的进步。再一方面,它第一次把“七艺”的前三科定名为“三学”(Trivium),把后四科定名为“四学”(Quadrivium),从而使作为中世纪学校主要课程的“七艺”定型化。
  当然,不应当把《词源》所产生的影响作用人为地拔高。由于历史的原因,书中所辑录的一些古代作品存在着为数不少的错误,有些甚至是以讹传讹。更为严重的是,本书从宗教偏见出发,对古代作品作了许多人为的剪裁,从而阉割了古典文化的优秀成果的基本精神,这对文化的保存、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在法学上,伊西多尔的《词源》为我们记载了他的一些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学史上,他首次提出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的分类。他主张:“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但在人类事务中,当一伴事情能够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时,它才可以就是合乎正义的。”他还引用先知何西阿(Hosea)说明如下理论:“上帝基于仁慈给人善的统治者,基于愤怒给人恶的统治者,以此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在这两种情形下,人们都应当服从国王,因为他是上帝任命的。”并告诫统治者: “只有他自己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他才能让法律约束所有的人。”强调,上帝任命暴君或仁君的决定是根据一个国家人民的情况而作出的。“如果他们是善良的人民,上帝就给与他们一个仁德的统治者;如果他们是邪恶的人民,上帝就将让一个苛暴的统治者来对其统治”。 指出,被统治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应被作为政府行事的首要标准。他为作为规范的正当法律开了一个详尽的处方:“如果一个法律意欲被遵守,公正,符合自然以及祖先的惯例,能够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那么,它就必须是有用的、清晰的(没有包含会人们产生误解的内容),应是为了全体公民而非任何个人的利益而起草的。”这一论述,经常被后世的作者提及,其最为特殊之处在于认为法律应服务于共同利益;圣伊西多对国王的界定也是如此,认为统治者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国王因其统治取得国王的权利(reges a regendo vocati)……不正当行事者不能进行统治(qui non corrigit)。因而,王的权利因其正当作为而葆有,若错误行事则失去。古人有谚曰:若你是对的,你将成为王,反之不然。”英国人阿尔琴(Alcuin,约735~804)是查理曼大帝的老师,对伊西多尔的上述观点大加赞赏。在查理曼大帝的加冕仪式上,他告诫自己的学生说,作为皇帝,他应受先前的罗马皇帝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因而,在这一严格意义上,查理曼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legibus solutus)。约于850年生活于列日的主教辖区(Sedulius Scotus)的爱尔兰人塞德柳斯在他的《论基督的统治者》一书中也持该说,他如是告诫:“虔诚的统治者尽力要遵从一切事物的最高主人的意旨和神圣命令。借助于主的神圣意旨和法令,他从未怀疑自己已然上升到那一权威的顶点……明智的统治者承认他身受神的召唤……因为,若他不是上帝的仆人,他怎能够做基督教徒的统治者?塞德柳斯还以更为一般性的言辞规定了基督教的统治者,即意欲臣民很好地遵守其命令,并决心矫正其他人过错的统治者自己不能够犯下他严格禁止其他人所犯的罪行。”
  除了理论以外,伊西多尔还参与法律实务,他为西哥特王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体现在《厄维哥法典》(the code of Ervig,681)中的国王几乎完全脱离了其历史上的平民主义起源(即,国王是受宪法限制的这一日耳曼的原初观念),法律中蕴涵的理论坦白地认为王权来自神授。但是,这一点并不是统治者专断权力的正当理由;恰恰相反,上帝命令国王统治人民是为了疗救人类罪恶的堕落,统治的目的在于改善因人们拒绝神圣的法而处的悲惨的境遇。换言之,正如瑞卡德(Reccard, 586-601年在位)国王所说的那样,万能的上帝授予他王权是为了照看人民的利益(“pro utilitatibus populorum”),或者,像厄维哥皇帝所说的那样,是为了拯救他的国家和臣民(“ad salvationem terrae et sublevationem plebium”)。公共福利(包括灵魂的救赎)是政府和国王存在的首要目的,这一论调频繁出现在西哥特的法律中。

二、对信托制度的起源和产生未作文字交待

  该书第277页介绍了赠与教会财产问题,却忽略了一个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渊源——信托制度的起源和产生。信托立法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制度。但现代信托法则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用益权”(use)制度。正如李秀清在该页中所介绍的:“因基督教因素的渗入,广泛宣扬‘施舍将有好报’的观念”,日耳曼的“国王或其他信教者常赠与教会组织以财产”。 11世纪的英国(英国人和德国人统属日耳曼民族),当时法律也是深受这种思想影响,规定对教会不征税,这就使得宗教信徒更是经常把土地等财产捐赠给教会。这样便使得土地大量成为教会财产而影响封建领主的利益。到了12世纪末叶,英王亨利三世就颁布“没收法”,规定谁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就予以没收。为规避土地没收法和逃避封建税费,土地捐赠人就把土地委托给别人使用,土地的收益则归教会。这样,土地捐赠者就成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和使用土地的人就成为受托人,教会则成为受益人。这种做法就称为“尤斯制”。这种做法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但却受到衡平法院的保护。英国衡平法院在解释1535年议会颁布实施的《用益权法》时保留了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即主动用益权),将其改称为“信托”。信托制度到19世纪成为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20世纪初也为一些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所引进。

三、对陪审制度的起源和产生的理解值得商榷

  该书第436页在对关于使用以提起控告为目的的陪审团所作的注释,李秀清的观点似乎与我之前听说的一种说法不同。根据2001年下半年在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学习时,擅长法制史的郭义贵老师,在给沙丽金、林萍编写的《法律英语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第1版)中的第15课“The Jury(陪审制度)”最后一个自然段(见该书第216页)所作译文:
“陪审团的起源:
陪审制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千年前由加洛林王朝的国王建立的法兰克帝国。这些君主,为了成功尝试统一帝国,发展了一种诉讼程序,叫做’纠问’或’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以决定王权的性质和范围。他们召集乡村人,要求他们讲述对国王权力的理解。这些权力已经查明,即被中央政权所采纳。这里既没有指控、裁决,也没有审判。在这些过程中,国家从公民那里获得有关权力的信息”。(该译文加入了我个人的理解)
  这一段文字很有一点社会契约论的味道,和李秀清所注的由法官召集众人发式并检举违法行为的说法出入很大。

四、对《采地论》及其作者没有提及

  该书第494页在论述伦巴德法时,缺少对意大利中世纪中后期法学家、米兰元老院议员哲拉尔都斯.奈遮(Gerardus Niger)和奥柏秃斯.德.欧尔托(Aubertus de Orto)合著《采地论》(Le Liber Feudorum或Des Fiefs,也译作“封地论”)。根据我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326、405、421、431等页的解读,我发现《采地论》成书于德意志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 (Friedrich I,绰号巴巴罗萨[Barbarossa],意即红胡子)时代(约1122年—1190年6月10日),两位作者是在意大利根据伦巴德人的习惯法写就的封建法律史专著,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和核心人物古耶斯(Jacques Cujas,通说译为“居雅士”,1522—1590)对该书作了大量论述和注释。

五、对《波瓦西习惯集》的作者介绍不够详细

  该书第497页在论述《波瓦西习惯集》(又译为《博韦人的习惯法》、《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时,对其作者——博马努瓦(Beaumanoir,也译为“波马诺亚”)的菲利普.德.瑞米(Philippe de Remy,1246/1247—1296)描述甚少。笔者则发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菲利普是青睐备至,在其书下册第234—283页多处印证了菲利普的上述作品。通过整理和对照王笑红译的爱尔兰法制史专家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23-124页,我发现 菲利普生于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也称“圣路易”,1214—1270)时代之后,是一个人法统一论者,他要求贵族必须守法并要监督其臣民守法,因为国王自己也是如此,但他的重心不是国王应受法律约束,而是极力维护和扩大王权。




以上是我初步看出的一些问题,不当之处,还请更多的笔者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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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商标(品牌)经济

王咏东


商标就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它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功能和表彰功能。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品质,也表彰着消费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商标是品牌在法律上的概念,品牌是市场营销中的概念,两者不尽相同,但又十分相似。在本文中,笔者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中的品牌概念与法律上的商标概念相同。
在一个不发达的省会城市,笔者贯穿整个城市,满目都是由花花绿绿的商标(品牌)构成,从本地品牌、国内品牌、国际品牌,到吃穿用住行,每一个商标都是一个无声的推销员。向公众传达着产品的品质信息,内容信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随着各种商标不断的映入人们的眼帘,它们或向公众广而告之,或向公众加强了印像,公众在这些商标的潜移默化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笔者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看到这些商标(品牌)再一次感到,在一个企业中,商标的重要性。质量好的产品或者具有高科技的产品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商标可以让企业的产品更方便消费者的选择,减少选择的成本;对企业而言自然就会扩大其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商标和专利是企业腾飞的两翼,只有利用好这两翼,企业才能获得腾飞(限于主题笔者在此只谈商标)。因此,如何利用好商标是企业应该做好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就应该从商标的“出生”抓起,商标不仅要方便营销(即方便消费者呼叫,记忆)还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还要及时注册,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其次,商标“出生”之后就是使用了。如何使用商标使其成为企业无声的推销员,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使商标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第三,企业的商标不仅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还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不被他人侵犯,使自己有商标成为常青树。这样才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如宣传,营销,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成为消费者心中替代弹性小的产品,产生对该产品的信赖感和依赖感。
以上是笔者只是简单描划了企业运用商标策略的大体廓扩,由于商标的应用策略与法律知识紧密相连,是一项专业化十分强的法律工作。所以,如果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主持介入,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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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预算单位请款和用款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预算单位请款和用款规程》的通知

农办财〔2012〕170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业部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范请款和用款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业部预算单位请款和用款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农业部预算单位请款和用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预算单位(包括部本级,以下简称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范请款和用款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入单位预算的财政拨款资金适用本规程。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三条 请款,指编报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下同)。用款,指审核办理支出。请款和用款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预算执行。应保证与预算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金额等一致。预算批复前,与“二上”预算一致;预算批复后,与部门预算一致。

(二)分年度管理。应区分当年预算、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按程序操作。应明确申请、审核、审批、办理、报告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彼此衔接、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司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单位请款和用款,审核部本级用款计划等表格材料。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用款计划,审核办理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填制有关表格材料并逐级报送。

第六条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会中心)受财务司委托,承办部本级请款和用款业务,审核汇总各单位表格材料,报送电子信息,办理有关手续,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章 用款计划管理



第一节 用款计划编报与核批



第七条 各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表,在报送“二上”预算的同时,将范围划分表送财会中心审核汇总。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单位所在地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辖区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个采购项目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划分依据),未列明单个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中所列采购项目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和上述范围划分表,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

第九条 上年12月5日前,财务司(预算处)提供“二上”预算汇总电子信息和年度预算科目变动情况。12月9日前,财会中心将汇总后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表通知各单位核对,包括单位名称、科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金额等。12月10日前,财务司以司函将范围划分总表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农业司,财会中心报送范围划分总表和明细表电子信息。

第十条 上年12月10日前,各单位依据“二上”预算数及核对后的范围划分表,编报1—5月用款计划。财会中心审核汇总,于12月15日前将电子信息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财会中心依据部门预算,调整范围划分表,并通知有关单位核对。部门预算与“二上”预算一致的,不再调整范围划分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司以司函将范围划分总表重新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农业司,财会中心报送范围划分总表和明细表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当年5月5日前,各单位依据批复预算数及核对后的范围划分表,结合支出测算情况,编报6—12月用款计划。财会中心审核汇总,于5月15日前将电子信息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核批的用款计划,财会中心应及时核对并通知各单位。财政部未核批、退回的用款计划,财会中心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整,按照原用款计划行号重新报送。



第二节 用款计划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批用款计划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逐月下达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有关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获得批准并办理支付后,依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收到和支付额度的账务处理。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逐月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各单位每月依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作收到额度的账务处理;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后,作支付额度的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年终,财政部、代理银行分别将剩余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注销。注销的额度于下年年初自动恢复。各单位作相关注销及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形,当年未能及时按照预算数全额编报用款计划的,财会中心应会同有关单位于下年1月10日前补报当年12月份用款计划。有关单位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用款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紧急、突发、重大事项导致用款额度不足以保证支付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预算数、已核批用款计划的月份及金额、申请调整用款计划的月份及金额、调整原因等。财务司以司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司同意后,有关单位编报调整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发生调增、调减预算情况的,财务司(有关预算管理处室)应将单位名称、科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金额等通知有关单位和财会中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编报调整用款计划。财会中心审核汇总,依据财务司确认的调整情况表,将用款计划电子信息报送财政部。

调增预算,基本支出500万元(含)以下、项目支出20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报用款计划;基本支出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后各月均衡原则编报用款计划;项目支出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用款计划。调增预算文件明确支付方式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财会中心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范围划分并通知有关单位核对。

调减预算后,预算数小于已核批用款计划数的,有关单位应编报负用款计划办理调出,并提供相关说明,包括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预算数、已核批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剩余用款计划数、需调出用款计划数等。剩余用款计划数不足以调出的,应退回资金补足剩余用款计划数;确实无法执行的,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公式:需调出用款计划数=已核批用款计划数-预算数。剩余用款计划数=已核批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

第十九条 批复预算数大于“二上”预算数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编报用款计划。批复预算数小于“二上”预算数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四节 结转和结余资金用款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于当年1、2、3月按照50%、25%、25%的比例恢复额度(不足10万元的,全部于1月恢复),除计划调整时需编报调整用款计划外,其余情形不需再编报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需要调增结转资金1、2月额度恢复比例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调增恢复比例的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月份、金额、支出事项等。财务司以司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收到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数,有关单位应核对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年初申报数、实际支付数、剩余额度等。发现与审核确认情况不符的,应上报核实;剩余额度不足的,应退回资金补足剩余额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司(预算处)将结余资金统筹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应在预算编制阶段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报送相关正式文件,核对由部统筹结余资金的科目编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审核确认数、实际支付数、剩余额度等。发现与统筹情况不符的,应上报核实;发生实际支付数的,应提供批复动用的文件依据;剩余额度不足以统筹调出的,应退回资金补足剩余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下年统筹使用结余资金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编报调整用款计划。对于实有资金,需调整给其他单位的,上交部本级基本存款账户,由部本级转拨;需本单位调整使用的,直接调整账务。



第三章 支出审核办理



第一节 支出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及项目批复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结转资金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因特殊情形需调整用途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司(有关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本单位形成的结余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形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司(预算处)报财政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支出定额标准、资产配置标准、主管部门管理办法、预算及项目批复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上述方面没有规定的,由单位规定,上报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出差、会议、出国(境)等审批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并取得有关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协议供货合同、签报等资料,作为审核办理支出的依据,提供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节 结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公务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取得发票、财政票据等凭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取得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等凭证;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取得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有关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对结算另有要求的,应严格执行。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拒收;不按照规定使用的财政票据,应拒付款项,财务部门均不得报销。发票、银行卡消费凭证、合同、采购清单等凭证资料的金额和内容应相互一致;发生不一致的,经办人员应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下列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照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的支出。

(三)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四)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经办人员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员应提出申请,由本人或有关人员填写《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按照单位报销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必要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报销单据,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证、合同、采购清单等凭证资料,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使用公务卡网上银行结算的,还要提供姓名、卡号、结算日期和金额等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卡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的,应提供姓名、卡号、结算日期和金额等信息,由本人或有关人员办理借款,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凭证资料是否合法规范、准确完整等;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要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经办人员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但不符合支出管理规定的,应责成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补充或调整办理有关手续,报销时限责任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公务卡信用额度提取现金(透支提现)。确有特殊需要的,应提出申请,由本人或有关人员填写书面材料,按照单位报销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经批准后,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但对个人资信影响由持卡人承担;未经批准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应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支的,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应由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支的,于免期还款期到期之前直接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不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具体由单位财务部门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

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外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登记备查。



第三节 资金划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向本单位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及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向地方及其他单位、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应依据预算及项目批复等文件;用于本单位工程、物品、服务等采购支出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保证资金安全,严格结算管理,依法取得有关凭证。划拨资金后,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考核验收。

第三十七条 部本级向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资金,有关司局应向财务司(有关预算管理处室)提供相关说明、资金分配表及相应的项目申报书、收款单位账户等;用于部本级工程、物品、服务等采购支出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严格结算管理,依法取得有关凭证。

相关说明包括科目编码、项目名称、支付方式、金额、预算及项目批复情况等。收款单位应为资金分配表上的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的除外)。划拨资金后,有关司局应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务司。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在用款计划核批之前,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报请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后,可以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照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有关单位应在垫付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拟垫付事项、具体内容、金额、原因、资金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财务司以司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并及时将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 在用款计划核批之后,有关单位应提出资金归垫的书面申请,包括垫付备案情况、实际垫付金额和内容、垫付账户、用款计划核批情况等,并提供垫付资金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银行结算证明、发票等凭证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由财务司以厅文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司批复后,财务司将批复文件转发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持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归垫。



第四节 支付办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按照规定提取现金。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依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及恢复额度)和支出审核审批结果,填写支付申请书(含支付编码),提供发票等凭证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同意后,送财会中心。财会中心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财政部国库司审核,代理银行在预算科目(项目)用款额度内办理支付。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由财政部国库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有关单位应每月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及恢复额度)和支出审核审批结果,签发支付指令(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兑凭证等,含支付编码),代理银行在预算科目(项目)用款额度内办理支付。

各单位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3个工作日之前(跨行办卡的为5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卡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附由《还款明细表》汇总生成打印、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还款汇总表》,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应加强电子安全管理,将电子密钥视同实物印章管理使用,并至少设置支付信息录入和审核2个岗位操作权限。具有录入权限的人员只能在线录入支付指令,不能提交代理银行;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只能对录入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支付指令提交代理银行,不能录入或修改。

第四十四条 在支付之前,因用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或者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财政专员办、财政部国库司、代理银行等退回支付申请书或者支付指令的,有关单位应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支付之后,因收款单位账户填写错误,代理银行通知退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有关单位应核实办理有关手续。需要退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补足剩余用款计划数或剩余额度的,有关单位应向代理银行说明原支付业务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代理银行通知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以及需要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补足剩余用款计划数或剩余额度的,有关单位应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跨年度退回资金小于或等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付数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跨年度退回资金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付数或者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说明。财务司以司函报请财政部国库司指定退回资金的预算科目。

第四十六条 在支付之后,因其他差错,需要更正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支付编码、金额等的,有关单位应单独填写更正申请书,按照原支付程序办理;需要更正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编码、金额等的,应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代理银行办理。



第四章 对账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核对账簿记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八条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查收代理银行发出的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对账完毕、反馈代理银行,并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代理银行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报送财会中心。

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财会中心应将代理银行总行月报表与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反馈代理银行总行。

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财会中心应将财政部国库司对账回执以及各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上述对账过程中,对账不符时,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司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发现财政授权支付疑点的,有关单位应核实并报告,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账簿记录、记账凭证、银行结算证明、发票等凭证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告预算数、已核批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剩余用款计划数等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确认数、实际支付和统筹调出数、剩余额度等结转结余资金执行和消化情况,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情况。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业务部门反馈上述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按照年终剩余额度(年终剩余用款计划数),于下年1月10日前编报国库年终结余申报核批表。因年度预算科目变动等情况,调整有关科目(项目)剩余额度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说明,包括调增的来源,调减的去向,调整依据等。财会中心审核汇总。1月20日前,财务司以部文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农业司,财会中心报送电子信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编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分析说明形成结转资金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财会中心审核汇总。2月底前,财务司以厅文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农业司,财会中心报送电子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有关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表格材料的编报审核程序和时限,报财务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本级请款和用款规程>的通知》(农办财〔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办财[2012]17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1/P020130108563918692478.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