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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3:22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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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5月1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和制面团含水量大于1:0.30的各种和面机。
三、和面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和面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46—84《和面机技术条件》和SB222—85~SB231—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半年)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如发现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并由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商业部科技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7101019。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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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淮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精神,加强淮河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我部组织淮河流域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淮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论证,提出了该《若干意见》。此前,我部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淮河流域各省人民政府的意见。

《若干意见》通过总结1991年以来淮河治理工程建设的经验,认真研究了淮河流域防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总体部署、建设任务以及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强调,淮河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推动淮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45分量化分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本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2分,得8分;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上有较大突破和创新加4分,得10分;完成确定任务不足60%的为0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7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按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加2分,得7分;无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落实又不到位,并不按时报送的在基本分中扣2分;没贯彻,不落实,又不报告的为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的加3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十分满意,无论办理了几件,只要出现一件的,就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无论承办了几件,只要出现一次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的即为0分。办理10件以上,且代表或委员都满意的每件加0.2分,不设上限。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6分。
(五)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的加3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均扣1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均在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只要出现一次,即为零分,以后每出现一次再扣1分,不设下限。办理10件以上,且办理及时,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的,每件再加0.2分,不设上限。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3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5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1条加0.2分,被国办采用1条加0.3分,被省、市领导批示1条加0.3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信息工作完成最好的最高得3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3分。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凡是明确要求到具体人参加的会议,每次都参会,并且不迟到、不早退加2分,得5分;每次都参会,迟到或早退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经市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1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考核内容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